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更新时间:2023-06-09 14:29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是供应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邮电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殡葬设施用地及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定义

为保证城市的生产,生活等活动正常运转提供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包括水,电,燃气,热力等供应设施,交通设施,各种工程施工和维修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等的用地;我国颁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规定,殡葬用地也归入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

概念

保证城市正常生活运转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交通,邮电,环境卫生等服务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

范围

市政公用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广场、管线走廊和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牌、道路建设及道路绿化控制的用地及道路的其它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及其设施:城市桥梁、隧道、涵洞、立交桥、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及其它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及沟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它附属设施。

(四)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防洪堤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它附属设施。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景点等处的照明设施。

(六)城市建设公用设施:城市供水、供气(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集中供热的管网、城市公共交通的供电线路及其它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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