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设施

更新时间:2024-08-20 12:45

市政设施是指由政府、法人、或公民出资建造的公共设施,一般指规划区内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城市道路(含桥梁)、城市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道路照明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生活垃圾处理设备、场地等设施及附属设施。

设施内容

城市道路及其设施:

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广场、管线走廊和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牌、道路建设及道路绿化控制的用地及道路的其它附属设施。

城市公共娱乐设施:

公园、公共锻炼、运动场所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桥涵及其设施:

城市桥梁、隧道、涵洞、立交桥、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及其它附属设施。

城市排水设施

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及沟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它附属设施。

城市防洪设施

城市防洪堤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它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景点等处的照明设施

城市建设公用设施:

城市供水、供气(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集中供热的管网、城市公共交通的供电线路及其它附属设施。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城市生活垃圾(包括粪便)清扫、收集、转运、处置、卫生填埋焚烧发电的设施。

城市文明建设设施:

城市户外公益广告宣传栏、公益活动场所建设。

保护措施

擅自占用、破坏道路市政设施的行为,会给他人带来很多不便和危险,对破坏市政设施的人员将进行处罚

教育

对情节较轻,改错态度良好人员的措施

罚款

相关部门会对破坏市政设施的人进行金钱上的处罚,处罚金额根据当地有关政策

刑事追究

对盗窃、损害市政公用设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设施术语

1.1 输水干管

输水干管是指由供水厂将自来水输送到各需水压段,联接配水干管的管道。公称口径DN800或以上口径的管道为输水干管。

1.2 配水干管

配水干管是指在各需水压段,将输水干管送来的自来水转输到各用水地段、用水地点,用以联接配水支管的管道。公称口径DN400、DN600的管道为配水干管使用。

1.3 配水支管

配水支管是指在各用水地段,将配水干管转输的自来水供给用户的管道。公称口径DN300或以下口径的管道为配水支管使用。

1.4 城市排水量

城市污水量(包括城市综合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雨水量的总称。

1.5 电缆终端场

架空线路地下电缆连接设施的用地。

1.6 公变

10kv公用配电房用房。

1.7 专变

10kv客户专用配电房用房。

1.8 移动通信网

利用无线信道移动用户之间或移动用户和固定点用户之间提供直接链路构成通信的网路。移动通信网由移动交换机、基站、和移动台组成。移动交换机控制若干个基站,它与公众网相连并完成号码分析、路由选择、信道指配等多种控制功能。

1.9 河涌维护地带

河涌维护地带是指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河涌养护和维修作业的规划控制地带。

1.10 河涌规划控制蓝线

河涌规划控制蓝线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包含河涌过流断面、堤岸、河涌维护带和景观绿化带的规划控制线。

设计规范

(一)道路系统交通设施

2.1 道路系统

2.1.1 一般规定

1 本篇所指道路系统包括:

(1) 城市道路: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

(2) 公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3) 交通构筑物:桥梁、隧道、立交、高架路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

2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5%~20%(高速公路用地不包括在道路面积指标内;若区内以过境为主要功能的快速路占道路比例较多时取指标上限)。

3 道路系统应作绿化设计,路侧绿带、中央绿带及其他绿化应起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丰富城市景观的作用;规划控制范围内除按规划要求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外,其余应全部用作绿化。

4 有环境影响要求的重大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设施要与道路系统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根据环评要求的环保措施和计划分步实施。特别是穿越重点地区、居住区和重要建筑物的各类道路的规划设计应采取各种措施满足降噪、防尘的要求。

5 道路系统中的城市道路、公路、交通构筑物等应与城市景观相协调。

6 道路系统中路灯、路标、路牌、交通信号灯等道路元素应作统一规划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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