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更新时间:2023-07-06 13:05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的规定,于2000年8月28日,经广东省民政厅正式批准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业性社会团体。

协会介绍

广东省民政厅为本协会行业主管部门,广东省建设厅为本协会业务主管部门。

协会宗旨

为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和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业管理。其主要业务运作包括:组织全省物业管理行业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发证;组织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考前培训;组织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对达到专家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评审,并颁发统一的《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证书》,建立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库;组织会员单位赴省外和国外考察学习;组织对创建省和国家示范项目进行考评和初评;接受会员单位的咨询、诉求和监督,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等。

广东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处长杜挺先生为本协会名誉会长;广东省华侨物业发展公司总经理许建华先生为本协会会长。

会员单位

协会现有会员单位241个。

下设机构

按章程本协会组织架构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室。秘书处为本协会的常设机构。本协会还设有交流与培训委员会、专业技术委员会、法律咨询委员会、自律检查委员会等四个专业委员会,以及培训研究部、创优考评部、交流与咨询部和综合部。

本协会与广东省社会科学院联合组建了物业管理研究所;开办了具有发行刊号的《广东物业》杂志,并建有杂志社和编辑部;建立并开通了“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网站”。逐步建立和形成本协会与各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与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和联动机制,以共享工作信息和行业智力支持,正确引导舆论宣传,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给社会展示一个自尊、自强、自律、诚实守信、和谐健康发展的物业管理行业。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英文名为Guangdong Property Management Industry Institute,缩写为GPMII。

第二条 本会是广东省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全省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致力推进广东省物业管理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加快物业管理市场进程。宣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为企业提供行业发展动态和信息。开展调查研究,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及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服务,在政府、企业与业主三者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注重行业自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树立良好的经营作风,保护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为维护广东省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建设厅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全境。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物业管理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和准则,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企业与业主三者之间起桥梁作用。

(二)协助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动行业管理各项改革,开展调查研究,对行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服务。

(三)向企业提供物业管理行业改革与发展动态及信息,编辑《物业管理》会刊。

(四)组织对外交流、考查活动,发展同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民间和社团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有关学术交流,开展物业管理质量评优活动,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五)为会员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提供物业管理业务咨询服务,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六)组织会员单位向社会作出承诺,保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为业主提供良好的物业管理服务。

(七)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本行业的企业和相关团体,本会只设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由该单位法人代表其参加本会活动,也可由该单位书面委托其他人代表其参加本会活动。每个会员单位只能派一名代表参加本会活动。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通过;

(三)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的活动;

(二)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的优先、优惠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时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三万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二万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一万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三千元;

(五)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一千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协会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单位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一名监事主席、二名监事组成。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本会理事会享有对秘书长的聘任权。

第二十八条 本会每届设立会长一人,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设立名誉会长一名,名誉会长由本会理事会聘请本行业业务主管部门领导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名誉会长、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理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有关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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