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更新时间:2024-10-23 22:47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是国家职称考试之一,人事部,建设部共同成立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设在建设部),负责考试相关政策的研究及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考试中心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协商确定具体职责分工。考试时间分为4个半天,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物业管理综合能力》3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物业管理实务》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

报考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8年。

(二)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4年。

(三)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3年。

(四)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五)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硕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六)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博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年。

(七)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考试题型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试题的题型分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物业管理实务》和《物业管理综合能力》试题的题型分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综合(案例)分析题。

报名时间

2012年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的报名时间由各省份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安排,大致集中在5、6、7三个月份,2012年最早的为5月18日开始。

考试时间

2013年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9月15、16日进行,具体时间如下:

9月15日 9:00—11:30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

14:00—16:30物业经营管理

9月16日 9:00—11:30物业管理综合能力

14:00—17:00物业管理实务

成绩管理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免试条件

(一)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五条

符合《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并于2004年12月31日前,评聘工程类或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0年的人员,可免试《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2个科目的考试。

(二)在2006年10月底前,符合国人部发〔2005〕95号文件中有关考试报名条件,并按照《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有关规定,参加了《物业管理实务》科目的考试并合格的人员,在申请参加2010年首次举行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免试相应科目,应试科目合格,即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

1、符合《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报名条件的人员,可免试《物业管理实务》科目,只参加《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和《物业管理综合能力》3个科目的考试。参加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2、符合《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可免试《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和《物业管理实务》科目,只参加《物业管理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参加1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一次通过。

(三)第(二)条规定的免试部分科目的办法,只在2010年举行的首次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中有效。

考试大纲

第一章 物业管理企业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考试目的

本部分的考试目的是测试应考人员对物业管理企业类型、特征、设立程序、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物业管理相关法规等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综合运用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物业管理企业的设立程序,物业管理企业的组织机构及职能。

熟悉:物业管理企业主要特性、组织结构形式,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了解:物业管理企业主要类型,物业管理企业组织结构设计的要求和主要影响因素。

(三)要点说明

1.物业管理企业的类型及特征

2.物业管理企业的常见模式

3.物业管理企业的设立程序

(1)工商注册登记

(2)资质管理

4.物业管理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机构设置

(1)物业管理企业的组织形式

(2)物业管理企业组织机构设置的影响因素

(3)物业管理企业组织机构设置的要求

(4)物业管理企业职能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章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

(一)考试目的

本部分的考试目的是测试应考人员对物业管理招投标相关法规和物业管理招投标内容、步骤、要求,以及物业管理方案编写等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综合运用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物业管理招投标相关法规,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内容、步骤和要求,物业管理投标文件及方案的编写。

熟悉:物业管理招标的条件和程序,投标的策略和技巧。

了解: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基本要求与原则。

(三)要点说明

1.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及特点

2.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原则与要求

3.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策划与实施

4.物业管理招标的类型

5.物业管理招标的方式

6.物业管理招标的内容

7.物业管理招标的条件与程序

8.物业管理投标的条件

9.物业管理投标的程序

10.物业管理投标的策略技巧

11.制定物业管理方案

(1)制定物业管理方案的一般程序

(2)制定物业管理方案的要求

(3)制定物业管理方案的基本内容

(4)制定物业管理方案的要点及方法

第三章 物业管理合同

(一)考试目的

本部分测试应考人员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以及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等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综合运用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区别。

熟悉: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合同的注意事项,业主公约和临时业主公约的制订与宣传。

了解:合同要约与承诺,合同签订的基本原则,有效合同的构成要件,其他物业管理合同。

(三)要点说明

1.合同的有关知识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其主要内容

(2)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注意事项

3.物业服务合同

(1)物业服务合同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区别

(2)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

4.业主公约和临时业主公约

5.其他物业管理相关合同

第四章 早期介入与前期管理

(一)考试目的

本部分的考试目的是测试应考人员对物业管理早期介入与前期管理相关法规和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实践操作的综合运用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物业管理早期介入与前期管理的相关法规,实践运作的主要内容,早期介入与前期管理两者之间的区别。

熟悉:早期介入的作用,前期管理特点。

了解:早期介入的必要性,早期介入各阶段的介入方法和介入要点。

(三)要点说明

1.物业管理早期介入与前期管理的相关法规

2.物业管理早期介入

(1)早期介入的必要性

(2)早期介入的作用

(3)早期介入的内容

3.物业管理前期管理

(1)物业项目的前期管理运作的主要内容

(2)物业项目的工程质量保修

(3)前期物业管理的沟通协调

第五章 物业的承接查验

(一)考试目的

本部分的考试目的是测试应考人员对物业承接查验相关法规和物业承接查验运作内容及方法等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综合运用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物业承接查验的相关法规、主要内容和基本方法;新建物业承接查验与物业管理机构更迭时承接查验的区别。

熟悉:物业移交的主要内容,承接查验所发现问题的处理,物业管理工作的移交。

了解:物业承接查验的准备工作,物业移交的注意事项。

(三)要点说明

1.物业承接查验的相关法规

2.新建物业的承接查验

(1)新建物业承接查验的准备工作

(2)新建物业承接查验的主要内容

(3)新建物业承接查验的方式

(4)物业承接查验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3.物业管理机构更迭时的承接查验

(1)物业管理机构更迭时,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承接查验的前提条件

(2)物业管理机构更迭时物业承接查验的准备工作

(3)物业管理机构更迭时物业承接查验的基本内容

4.物业管理工作的移交

(1)新建物业的移交

(2)物业管理机构更迭时物业管理工作的移交

(3)物业管理机构更迭时物业管理工作移交的注意事项

第六章 物业入住与装修管理

(一)考试目的

本部分的考试目的是测试应考人员对物业入住与装修管理相关法规和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物业入住与装修管理的内容、方法、流程等物业管理实践操作的综合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物业入住与装修的相关法规;物业入住操作程序,物业入住服务的管理内容,物业装饰装修管理的内容,物业装饰装修中各方主体的责任。

(三)要点说明

1.物业入住的准备

2.物业入住流程及手续、费用交纳、验房及发放钥匙、资料归档等服务内容的管理

3.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流程

4.物业装饰装修管理内容

5.物业装修装饰中各方主体的责任

第七章 房屋及设备设施管理

(一)考试目的

本部分的考试目的是测试应考人员对房屋及设备设施管理的基本内容、方法和要点,相关计划、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等物业管理知识及相关法规的掌握程度和综合运用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房屋及设备设施管理的内容、方法和要点,维修养护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设备设施运行管理的实施。

熟悉:房屋及设备设施的种类和作用,制定维修养护计划的方法,设备设施运行管理的内容和要求,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执行,外包控制,几种典型设备的管理。

了解:房屋及设备设施管理的目标,设备设施的节能管理,房屋及设备设施管理相关法规。

(三)要点说明

1.房屋种类

2.房屋的组成部分

3.房屋及设备设施管理的基本要求

4.房屋及设备设施管理的内容

5.房屋及设备设施管理的方法

6.房屋及设备设施维修养护计划的制订

7.房屋及设备设施维修养护计划的实施

8.共用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9.房屋及共用设备设施维护管理项目的外包控制

10.配电系统、给排水系统、消防系统、电梯系统、空调系统等典型设备设施的管理内容

11.典型设备设施管理的注意事项

第八章 物业环境管理

(一)考试目的

本部分的考试目的是测试应考人员对物业清洁、绿化和卫生虫害防治管理等物业环境管理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综合运用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物业清洁和绿化管理的内容,物业清洁基本标准及检查方法,绿化养护标准及检查方法。

熟悉:清洁、绿化管理的基本制度和要求。

了解:物业清洁、绿化的基本方法,物业卫生虫害防治的基本内容与方法。

(三)要点说明

1.物业清洁卫生管理

(1)物业清洁卫生服务的基本内容

(2)物业清洁的基本操作方法

(3 )物业清洁服务日常管理的方法

2.物业白蚁及卫生虫害防治

(1)白蚁防治的方法

(2)其他虫害的防治

3.物业绿化管理

(1)物业绿化管理的基本内容

(2)各类物业的绿化管理要求

(3)物业日常绿化管理的方法

第九章 公共秩序管理服务

(一)考试目的

本部分的考试目的是测试应考人员对物业公共安全、治安防范、消防管理、车辆管理等公共秩序管理服务知识和相关法规的掌握程度和综合运用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物业公共安全的内容与要求,治安防范注意事项,消防检查的内容与方法,消防安全预案的制定,车辆管理的方法与要求。

熟悉:物业安全防范服务的内容和检查方法,义务消防队伍的建设,动火安全管理,车辆管理的注意事项。

了解:消防制度制定,消防器材地配备、使用与维护,公共秩序管理相关法规。

(三)要点说明

1.物业公共安全防范管理服务

(1)物业管理安全防范内容

(2)物业管理安全防范工作检查方法

(3)物业管理治安防范注意事项

2.物业消防管理

3.物业车辆停放管理

(1)车辆管理方法与要求

(2)车辆管理注意事项

4.公共秩序管理相关法规

第十章 物业管理风险防范与紧急事件

(一)考试目的

本部分的考试目的是测试应考人员对物业管理风险及其防范、典型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理知识,以及物业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理紧急事件相关法规等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综合运用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物业管理防范与处理紧急事件的相关法规;物业管理风险的内容,典型紧急事件的处理。

熟悉:物业管理风险防范的措施,处理紧急事件的要求,处理紧急事件的过程。

了解:物业管理风险的特点,紧急事件的类型。

(三)要点说明

1.风险和物业管理风险的相关知识

2.物业管理风险的内容

(1)早期介入的风险

(2)前期物业管理的风险

(3)日常物业管理的风险

3.物业管理风险防范的措施

4.物业管理紧急事件的界定

5.物业管理紧急事件的处理

6.火警、燃气泄漏、电梯故障、噪声侵扰、电力故障、浸水漏水、高空坠物、交通意外处理、刑事案件和台风袭击等典型紧急事件的处理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

(一)考试目的

本部分的目的是测试应考人员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财务管理,物业管理项目的财务管理,酬金制、包干制与物业服务费的测算编制,住宅专项维修奖金以及相关法规等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综合运用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物业管理企业的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税费和利润,物业服务费成本(支出)构成。

熟悉:物业管理项目财务管理,酬金制与包干制的内容,物业服务费核算要点及方法,住宅专项维修奖金的作用、来源及管理。

了解:酬金制和包干制的财务特征。

(三)要点说明

1.物业管理企业的财务管理

(1)物业管理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2)物业管理企业的成本费用和税费

(3)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2.物业管理项目的财务管理

3.物业管理酬金制、包干制与物业服务费用的测算编制

(1)酬金制与包干制的内容和特点

(2)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

(3)物业服务费编制依据

(4)物业服务费核算方法

4.住宅专项维修奖金的作用、来源和管理

第十二章 物业管理档案管理

(一)考试目的

本部分的考试目的是测试应考人员对物业管理档案的分类、收集与整理、检索利用与保存等相关理论与技术,以及物业管理食用档案的内容和管理等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综合运用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物业管理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利用,物业管理信用档案的内容与管理。

熟悉:物业管理档案的检索与保存。

了解:物业管理档案的分类和其他相关知识。

(三)要点说明

1.物业管理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1)物业承接查验期档案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2)物业入住期档案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2.物业管理档案的检索利用与保存

(1)常用的纸介质档案的检索与利用

(2)电子媒体档案的检索与利用

3.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

(1)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的作用及范围

(2)建立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的目标

(3)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记录内容的采集

(4)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的投诉处理

第十三章 人力资源管理

(一)考试目的

本部分的考试目的是测试应考人员对物业管理企业员工的招聘与解聘、培训与管理、员工薪酬管理、员工考核与奖惩等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综合运用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员工招聘的组织与实践,培训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熟悉:员工招聘计划的制定,员工的解聘,培训的分类及内容,员工薪酬管理的内容,员工的考核与奖惩。

了解:员工年度培训计划,员工薪酬管理的体系设计。

(三)要点说明

1.员工的招聘与解聘

(1)员工招聘计划的制定

(2)员工招聘的组织实施

(3)员工的解聘

2.员工的培训及管理

(1)培训体系的建立

(2)培训的分类

(3)培训的内容

(4)年度培训计划

(5)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3.员工新酬管理

4.员工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章 客户管理

(一)考试目的

本部分的考试目的是测试应考人员对物业管理客户沟通、投诉处理、客户满意度调查等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综合运用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客户沟通的方法与管理,投诉的处理程序与方法,客户满意度调查的实施步骤。

熟悉:客户沟通的准备与注意事项,投诉处理的内容与方式,客户满意度调查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三)要点说明

1.客户沟通的内容

(1)与建设单位就早期介入、承接查验、物业移交等问题的沟通交流

(2)与政府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和辖区街道居委会在法规监管、行政管理服务方面的沟通交流

(3)与市政公用事业单位、专业服务公司等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业务沟通交流

(4)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有关物业管理事务的沟通交流

(5)与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沟通交流

2.客户沟通的方法

3.客户沟通的管理

4.客户投诉的处理

(1)客户投诉的内容

(2)客户投诉的方式

(3)客户投诉处理的程序

(4)客户投诉处理的方法

5.客户满意度调查

(1)客户满意度与测量方法

(2)客户满意度调查的实施步骤

第十五章 物业管理应用文书

(一)考试目的

本部分的考试目的是测试应考人员对物业管理应用文书的类型、写作要领等物业管理应用文书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综合运用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物业管理应用文书的常见类型和写作要领。

熟悉:物业管理行政公文、事务文书、制度文书、礼仪文书的写作要领。

了解:应用文书的基础知识,物业管理应用文书的作用,物业管理流动中其他日常文书常用的类型、格式和写作要求,行政公文与其他文书的区别。

(三)要点说明

1.应用文书的相关知识

2.物业管理应用文书的类型

(1)行政公文

(2)事务文书

(3)制度文书

(4)礼仪文书

考试说明

申报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担任物业管理项目经理或物业管理项目管理处主任及以上职务满5年,管理过2个以上物业管理项目,管理面积达到20万平方米,管理业绩良好,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经理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和(二)中各一项的在职在编人员,可报名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

(一)学历与工作经历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5年。

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0年。

3、具有中专学历,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5年。

(二)专业水平与业绩

1、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刊号(ISSN)的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物业管理专业论文2篇及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2、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物业管理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章节在30000字以上)。

3、获得物业管理相关专业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前5名)。

组织部门

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并成立“全国物业管理师认定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认定考试办公室”),负责认定考试的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事厅、建设厅和直辖市人事局、房地产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认定考试管理工作。

考试形式

(一)认定考试采取全国统一组织、闭卷笔答方式进行。

(二)认定考试科目为《物业管理实务》。考试主要考察物业管理专业工作的实际能力。

(三)认定考试合格标准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研究确定。

申报材料

(一)《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申报表》(附件1)一式两份

(二)学历或学位证书、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获奖证书、担任项目负责人任命文件和论文、专著封面及内容说明的复印件。

(三)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和管理业绩证明,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四)本人近期1寸免冠相片3张。

考试程序

(一)符合认定考试条件的人员,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经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复审合格后,由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考务机构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三)参加认定考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携带相关证件,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四)认定考试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管理部门将认定考试人员申报材料、考试信息软盘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合格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2)一并报全国认定考试办公室。

(五)全国认定考试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报送的申报人员材料和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审核,将审核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建设部、人事部审批后向社会公告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

对未通过认定考试的申请人,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管理部门向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

考试规则

(一)各地应及时将本通知精神向社会公告。认定考试申请材料上报和考试时间及各环节工作另行通知。

(二)各地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查和复审工作。凡不认真把关和弄虚作假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地区在审查、复审时,应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报送的各类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印章,并承担相关责任。

(四)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考务各环节工作,应按照《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要求进行。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五)全国认定考试办公室公示网站为: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站、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站。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事部、建设部共同成立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设在建设部),负责考试相关政策的研究及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考试中心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协商确定具体职责分工。

第二条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科目为《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和《物业经营管理》。

第三条 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物业管理综合能力》3个科目的考试均为2.5小时,《物业管理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

第四条 符合《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第五条 符合《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并于2004年12月31日前,评聘工程类或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0年的人员,可免试《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2个科目的考试。

第六条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专业管理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三季度。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建设部和人事部批准。

第九条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审题与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考务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处理。

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专业管理人员素质,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的利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 证书封面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

物业管理师英文译为:Certified Property Manager  第四条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物业管理师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物业管理师职业准入制度。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物业管理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建设部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等工作。

第八条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会同建设部研究确定合格标准,并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8年。

(二)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4年。

(三)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3年。

(四)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五)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硕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六)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博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年。

(七)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第十条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合格,由人事部、建设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收回《资格证书》。自收回《资格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二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物业管理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三条 建设部为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审批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为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审查机构。

第十四条 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并通过聘用企业向本企业工商注册所在省的注册审查机构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 注册审查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注册审查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六条 注册审查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注册申请人员材料和审查意见报注册审批机构审批。

注册审批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决定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注册申请人,并核发《注册证》。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限内是物业管理师的执业凭证,由持证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八条 初始注册者,可以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必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的要求。  初始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物业管理师变更执业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师因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注册证》失效。

第二十二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审批机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师或者聘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本人或聘用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向当地注册审查机构提出申请,由注册审批机构核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五)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六)造成物业管理项目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聘用单位被吊销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

(九)聘用单位破产的;

(十)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撤销注册,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人员,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十六条 注册审批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不予注册或者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师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开展执业活动。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当由物业管理师担任。物业管理师只能在一个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师应当具备的执业能力:

(一)掌握物业管理、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专业知识;

(二)具有一定的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

(三)能够熟练运用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四)具有丰富的物业管理实践经验。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师的执业范围: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方案;

(二)审定并监督执行物业管理财务预算;

(三)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有关资料;

(四)负责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与管理;

(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项目管理中的关键性文件,必须由物业管理师签字后实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师应当妥善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诚实守信,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师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应当不少于40学时。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在本规定发布之日前,长期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物业管理实践经验,并符合考试认定条件的专业管理人员,可通过考试认定办法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

第三十五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经济师职务。

第三十六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学位证书、从事工作及物业管理相关实践年限证明。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人员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注册和执业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内容、物业管理企业配备物业管理师数量和注册管理等具体办法,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及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等机构,在实施物业管理师制度过程中,因工作失误,使专业管理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及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等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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