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舞蹈家协会

更新时间:2023-04-20 16:10

广东省舞蹈家协会是由广东省舞蹈家自愿结合组成的专业性、学术性的人民团体,是中国舞蹈家协会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发展历史

广东省舞协( 英文译名:CUANGDONG PROVINCIAL DANCERS′ASSOCIATION)成立于1950年9月,原称 “中国舞蹈工作者协会广东分会”、“中国舞蹈家协会广东分会”,1991年2月1日至今改为“广东省舞蹈家协会”。

近二十年来,广东省舞协举办和承办了一系列重要的舞蹈活动,如“88羊城国际舞蹈节”、“广东省国际民间艺术节”、“海峡两岸中华舞蹈文化交流活动”、“广东省‘跨世纪之星’艺术展演”和“舞者风采”的舞蹈专场晚会,推介编导家陈翘作品晚会,表演艺术家温明珠、张丹丹张润华张玉萍刘晶等个人专场表演晚会。举办全省性的舞蹈作品评奖、专业舞蹈演员比赛、大学生舞蹈和少年儿童舞蹈比赛等活动。主办各种类型的舞蹈讲座,舞蹈培训班。曾组织舞蹈家访问美国、英国、法国、比利时、土耳其、突尼斯、中国台湾地区、中国香港地区、中国澳门地区等国家和地区进行舞蹈交流和参加国际艺术节的演出活动。协会编辑出版在舞蹈界具有全国影响的《舞蹈研究》刊物,至今已出版一百多期,对舞蹈理论研究和学术评论起促进作用。

建设宗旨

其成立宗旨是:促进舞蹈艺术创作,推介舞蹈艺术人才,开展舞蹈艺术理论和学术研究,出版舞蹈艺术刊物,举办各种舞蹈艺术活动,组织中外舞蹈文化交流,以繁荣和发展中国舞蹈艺术事业。

组织机构

协会设创作、理论、教育、表演、社会舞蹈等五个委员会,从事舞蹈艺术各专业门类的学术活动,协会以联络、协调、服务的社会方式行使职责。

团体会员

广东省舞协在省内吸收舞蹈艺术家、理论家、教育家、组织活动家、群众舞蹈专家为会员。现有会员622名(其中全国会员135名)均为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家人才。

理事成员

广东省舞协历届主席有:全国著名舞蹈家梁伦,查列,陈翘。广东省舞协最高权力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选举产生新的领导成员。2006年1月10日召开了广东省舞蹈家协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主席团。现任主席:谢晓泳,副主席:(按姓氏笔画排序)文祯亚、李华、李永祥刘晶张丹丹张润华、汪列、高成明

第一届

1950年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产生

主席:梁伦  副主席:吴琼林

第二届

1980年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产生

主席:梁伦  副主席:查烈、方明、许孑然、诸幼侠、陈翘

第三届

1985年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产生

主席:梁伦  副主席:查烈、陈翘、杨美琦、张志林、诸幼侠、倪路、廖骏翔

第四届

1990年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产生

主席:陈翘  副主席:杨子达、杨美琦、张志林、张国良、鲍忠棠

第五届

1995年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产生

主席:陈翘  副主席:杨子达、李华、杨美琦、张丹丹、张润华、鲍忠棠、潘志涛

第六次

2000年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产生

主席:陈翘  副主席:杨子达、杨美琦、李华、张丹丹、张润华、潘志涛

第七届

广东省舞蹈家协会第七届主席团成员名单

主席:谢晓泳  副主席:文祯亚 刘 晶 李 华 李永祥 张丹丹 张润华 汪 洌 高成明

第九届

主席:李永祥 副主席:王海英、文祯亚、邓锦嫦(澳门)、史前进、刘琦、刘晶、邹罡、汪洌、宋拉成、张丹丹、张润华、曹诚渊(香港)、裘华松、熊健。

第十届

主席:汪洌

副主席:王海英、史前进、朴红梅、刘晶、李晓燕、邹罡、张月龙、张海龙、林俐、郭英姿(澳门)、黄倩、曹诚渊(香港)、裘华松、熊健。

秘书长:芦莹。

组织章程

广东省舞蹈家协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文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广东省舞蹈家协会(简称广东省舞协),英文译名:GUANGDONG PROVINCIAL DANCERS’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全省舞蹈家组成的专业性、学术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舞蹈家的桥梁和纽带,是舞蹈家联系社会面向市场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全省舞蹈家和舞蹈工作者,为发展和繁荣我省舞蹈事业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省文联的团体会员,并接受省文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并接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龙口西路550号1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会以“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为工作方针,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舞蹈家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广大舞蹈家服务,为省内各市舞蹈家协会服务,为繁荣我省舞蹈事业服务,努力将本会办成“舞蹈家之家”;

(二)组织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队伍的思想文化素质与业务水平;

(三)鼓励并采取有效方式组织会员深入生活,开展采风及创作活动,努力举办各种形式的舞蹈比赛与舞蹈演出,组织观摩学习,培训进修,座谈讲学等活动。以促进舞蹈创作、表演、教学专业水平的不断提高,多出艺术精品、优秀人才,对舞蹈艺术优秀成果,本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鼓励舞蹈家积极参加理论研究工作,办好舞蹈刊物,开展学术评论,提倡和鼓励不同观点、不同流派的学术讨论,保障批评和反批评的自由。通过学术上的理论研究,建立和发展我省舞蹈理论队伍。

(五)加强我省民族民间舞蹈遗产的收集整理、继承和发展工作,建立舞蹈文化档案。

(六)重视推动专业舞蹈家和广大非专业舞蹈工作者相结合。支持和开展群众性业余舞蹈活动,并以多种形式加强与群众性业余舞蹈活动的联系,促进群众舞蹈活动的繁荣,推动舞蹈艺术的普及与提高。对少年儿童舞蹈活动要特别关心和支持。

(七)本会加强与地市舞协和舞蹈团体的联系,并通过各种方式密切与广大会员的沟通和联络。

(八)积极协同各大专院校、文化机构和企业文化团体等,培养和发展舞蹈队伍,有计划地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

(九)积极开展同全国舞蹈家,包括台湾和港澳地区以及海外侨胞爱国舞蹈家的联系和交流,扩大同世界各国舞蹈家的交往,加强海内外舞蹈艺术交流,发展友好合作关系。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团体会员包括我省各地级(及以上)市舞蹈家协会、以及各大型企业和社会上各舞蹈团体、组织自愿参加本会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舞蹈艺术专业创作、表演、教学、理论研究、编译、组织领导等工作,具备一定专业水平,做出一定成绩,在省内有一定影响,获得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在省级文化部门、省舞协主办的比赛评奖活动中获奖者;

(四)从事民族民间舞蹈,群众舞蹈等工作,具备一定专业水平,做出一定成绩,在省内有一定影响,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主席团或主席团委托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主席团或主席团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居住在本省的中国舞蹈家协会会员为本省当然会员。兄弟省市会员移居本省,并继续从事舞蹈工作者,经办理手续可由原籍转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破坏本会工作者,经理事会或主席团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违法犯罪、触及刑律者,即停止其会籍;被剥夺公民权利者开除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委宣传部和省文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闭会期间以主席团为最高领导机构。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由主席、专职副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秘书长由省文联党组提名,主席团任命。副秘书长由主席团任命。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须有1/2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席团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新当选主席年龄不超过63周岁,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委宣传部和省文联审查并得到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文联和省委宣传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专职副主席(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主席团)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或专职副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团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会费;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文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文联、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主席团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文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文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文联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文联和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