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3-30 09:26
广东银行同业公会(The Banking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缩写为BAG),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批准并在广东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广东银行同业公会于2000年4月6日成立,是广东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业性自律组织,其活动接受广东银监局的指导和监督,并接受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广东银行同业公会以准会员名义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广东银行同业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水平,促进广东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广东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承认《广东银行同业公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公会,成为会员。广东银行同业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会员大会是广东银行同业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参加公会的全体会员组成,每个会员享有一个投票权。
根据《广东银行同业公会章程》规定,公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公会第六届理事会会长为董建岳先生(广发银行董事长、公会常务理事),专职副会长为程泽群先生(公会常务理事),副会长为施刚先生(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公会常务理事)、李筠女士(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公会常务理事)、白志中先生(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公会常务理事)、靳彦民先生(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公会常务理事),秘书长为周宏先生(公会常务理事),第六届监事会监事长为张斌先生(农发行广东省分行行长)。第六届理事会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广发银行、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恒生银行广州分行、开发行广东省分行、广东省农联社。其它理事单位: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华夏银行广州分行、深发银行广州分行、邮储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银联广东分公司、广州银行、东亚银行广州分行、摩根大通银行广州分行。监事单位:农发行广东省分行、民生银行广州分行、渣打银行广州分行、信达公司广州办事处、粤财信托。其它会员单位:进出口银行广东省分行、招商银行广州分行、中信银行广州分行、光大银行广州分行、浦发银行广州分行、招商银行东莞分行、广州农商行、珠海华润银行、湛江商行、东莞银行、平安银行广州分行、德意志银行广州分行、大华银行广州分行、汇丰银行广州分行、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广州分行、星展银行广州分行、永亨银行广州分行、三菱东京日联银行广州分行、韩国产业银行广州分行、瑞穗实业银行广州分行、花旗银行广州分行、印度巴鲁达银行广州分行、法国巴黎银行广州分行、东方汇理银行广州分行、法国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南洋商业银行广州分行、三井住友银行广州分行、华商银行广州分行、加拿大丰业银行广州分行、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广州分行、恒生银行东莞分行、创兴银行广州代表处、美国万事达卡国际组织广州代表处、日本永旺信贷财务公司广州代表处、瑞士银行广州代表处、意大利裕信银行广州代表处、意大利西雅那银行广州代表处、荷兰苏格兰皇家银行广州代表处、华美银行广州代表处、葡萄牙商业银行广州代表处、瑞士信贷银行广州代表处、印度海外银行广州代表处、印度友固银行广州代表处、香港永隆银行广州代表处、华融公司广州办事处、长城公司广州办事处、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南航财务公司、粤电财务公司、中石化财务广州分公司、广州银联网络支付公司、佛山市银行业协会、韶关市银行业公会、江门市银行同业公会、清远市银行业协会、茂名银行同业公会、肇庆市银行业协会、阳江市银行业协会、东莞银行业协会、湛江银行同业公会、惠州市银行业协会、河源银行业公会、中山市银行业协会、云浮市银行业协会、珠海市银行业协会、梅州银行业公会、潮州市银行业协会。
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票据专业委员会、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银团贷款工作委员会、个人银行专业委员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外资银行工作委员会。
公会秘书处是日常办事机构,内设综合部、自律部、维权部、培训部、业务协调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公会中文名称是广东银行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公会);英文名称是The Banking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缩写为BAG。
第二条 公会是在广东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广东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业性自律组织。其成员由获准经营金融业务,自愿参加并遵守本章程的广东银行业金融机构组成。
第三条 公会的宗旨是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促进各会员的自律管理,加强会员之间的协作和联系,维护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持良好的金融秩序,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推动银行的有序竞争,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银行业的服务水准。
第四条 公会及其开展各项活动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公会活动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银监局)和广东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公会以准会员的身份,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
第六条 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在与国家法律、政策保持一致的前提下,代表并维护会员的权益,研究解决或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业务开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向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完善金融监管、改善金融环境的建议。
二、督促会员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维持有序、公平的竞争秩序,协商制订各会员在业务经营中应共同遵守的行业规范和准则,协调各会员在竞争、发展过程中有关业务管理的问题,确保金融业的平稳发展。
三、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开展境内外金融机构的信息交流,广泛收集、整理有关经济及金融信息提供给会员。
四、组织各会员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经济、金融政策,加强相互合作与交流,研究和解决金融监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议和问题,与经济金融界保持沟通。
五、组织设立维护银行债权联席会议制度,共同抵制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对侵害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要求。
六、举办各类金融业务研讨会,组织专业培训和考察学习,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七、开展符合公会宗旨的其它工作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分为会员和准会员,统称为会员v。
第九条 申请加入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并愿意承担公会会员权利和义务;
三、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在广东地区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十条 公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凡要求加入公会成为会员,必须向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会员单位名单及增减变更情况报广东银监局和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会员有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会员有权向公会陈述对经济金融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3、会员有权参加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4、会员有权对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会员有权对公会理事长、监事长和秘书长的工作作出评价;
6、会员有权了解公会财务收支、业务活动的开展情况。
准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十一条除被选举权以外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
2、遵守公会章程和公会制定的各项公约和自律制度,执行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维护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4、承担或协助完成公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5、 按期缴纳会费、年费:入会的第一个月交纳入会费;每年年会后一个月内交纳本年度的年费;会员的入会费及年费标准,由理事会依据公会的实际情况及会员单位的要求作出适当调整。
6、 接受公会必要的咨询调查,公会为会员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保密。
第十三条 会员要求退出公会,必须提前3个月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付清一切应缴费用,并交回会员证,由公会发出通知后,其会员资格终止。会员单位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其公会会员资格自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被吊销经营许可证之日起自动终止。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第三章第十二条所列之一,经劝告不听从时,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理,并报广东银监局和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
经公会理事会决议给予:
一、口头警告;
二、通报批评。
经公会理事会决议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给予:
一、暂时停止行使会员权利1至6个月;
二、取消会籍。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提出申诉,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应对申诉作出答复和最后裁决。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公会章程;
二、审查并通过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人选;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及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五、听取和审议公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下年度预算报告;
六、审议并通过公会工作报告;
七、审议入会会员的申请;并对违章的会员作出处理决定;
八、审议并决定由理事会提交的其它重大事项。
九、向广东银监局报告公会的各项决议。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决定须经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有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公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13名理事组成。公会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发展银行等5个单位自动当选为理事、常务理事单位,其余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由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1名副会长、1名秘书长)由广东银监局推荐并经会员大会通过确认。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其他常务理事共8名组成常务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由会员单位委派其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由所在单位函告银行公会后,新任主要负责人自动接任原主要负责人任职。
第十九条 公会理事会接受会员大会的授权负责公会的领导工作,执行公会的各项决议,行使下列主要职责:
一、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案;
三、提出修改公会章程的草案,交会员大会审议;
四、向大会提出公会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向大会提出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主持正、副理事长的选举和罢免;
七、向会员大会提请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研究和决定公会会员大会授权的其它重要事项。
九、向广东银监局报告公会的各项决议。
第二十条 公会理事会负责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向广东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报告公会的重要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会长1名,由工、农、中、建行广东省分行和广东发展银行总行主要负责人轮流出任。副会长2名(会员增加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名额),其中1名副会长由广东银监局推荐,另1名副会长由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正、副会长任期两年。会长或副会长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由该会长或副会长单位新任主要负责人自动接任。会长为公会法定代表人,领导理事会日常工作,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如会长因故不能参加理事会会议,可委托副会长代替会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会员增加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名额)。监事任期与理事相同(两年),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监事由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公会的财务预、决算;
二、监督公会的各项经营活动;
三、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四、 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取证调查;
五、监督公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在调查对象涉及监事单位时,该监事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在理事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公会的日常事务,负责公会日常财务的收支和核算,编制公会经费计划和财务预、决算。秘书处每半年向广东银监局报告公会开展工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设专职秘书长一名,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聘任。秘书处工作人员由会员各方选派或从社会上公开招聘。
第二十六条 公会根据发展需要,成立各种专业委员会。
各专业委员会设正、副召集单位各一名,成员若干名。召集单位和成员单位均由理事会推选产生。
各专业委员会是公会理事会的附属机构,应执行公会章程,接受理事会的领导。各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应报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至少有5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有一定的世界经济和国际金融知识并知晓商业银行业务方面的国际惯例。
三、比较全面地熟悉我国经济和金融政策;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在职人员;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公会参加境内外金融交流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决定秘书处和各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第一季度召开,秘书处应在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将会议时间、地点及主要内容书面通知全体会员。
第三十一条 经四分之一以上(含)的会员申请,理事会必须召集临时会员大会,秘书处应在十五天前将临时会议时间、地点及主要内容书面通知全体会员。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经理事长或三分之二(含)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含)理事参加方能召开。所作决议,须经理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三条 理事因故缺席理事会会议,理事单位可另派代表持书面授权书参加会议。
第三十四条 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参加时由副会长主持,正、副会长因故均不能参加时,由理事会推选1名常务理事主持。主持人要在会议记录上署名。
第三十五条 当表决需半数以上会员通过而赞同、反对票数相同时,应进行第二轮辩论、表决,直至形成决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因工作需要,经理事会提出、会员大会同意后,可向会员收取专项费用;
三、公会各种咨询、培训、有偿服务性等收入;
四、捐赠、资助;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公会经费的使用:
一、公会所需固定资产及管理费用支出;
二、公会举办各项活动或服务支出;
三、工作人员的薪金等支出;
四、其它与公会活动相关的支出。
第三十八条 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遵守《广东省社团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广东银监局备案并报广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公会如需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广东银监局审查批准,由理事会负责处理善后事宜,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向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六条 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银监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章程经2006年8月第四届会员大会修改通过;原章程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公会章程报广东银监局备案、广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