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4-26 14:12
为了规范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结合广州实际,我市于2015年制定了《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0年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就修订后的《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对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进一步细化,更具有可操作性,也更符合广州实际。《办法》实施五年来,总体执行情况良好,为规范仲裁服务收费、确保仲裁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重要依据和重要保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在《办法》有效期届满时,依照规定对《办法》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实施,能够保障《办法》的延续性,是稳定仲裁收费标准和仲裁法律服务正常秩序的现实需要,有助于广州实现现代服务业、现代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出新出彩。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最大程度保障了《办法》的延续性,仲裁收费的性质、收费标准等主体内容均没有进行修改,主要是对立法技术规范方面的瑕疵进行调整完善,如条文顺序不合理、文义表述不准确等。主要内容有:
1.《办法》第一条明确了制定《办法》的依据和目的。
2.《办法》第二条明确了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依法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3.《办法》第三至第七条规定了应当如何交纳、交纳多少案件受理费、案件处理费。
4.《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并明确了未按照《办法》规定交纳仲裁费用、又未申请缓交的法律后果。
5.《办法》第九条明确了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6.《办法》第十条规定了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时,区分发出受理通知书前、受理后仲裁庭组成前、仲裁庭组成后开庭审理前、开庭审理后四种情形,可以分别按照不同的比例幅度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退费。
7.《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不予退费的情形。
8.《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了提出仲裁反请求时以同样的原则对仲裁费用问题进行处理。
9.《办法》第十三条明确了不得重新收取仲裁费用的情形。
10.《办法》第十四条明确了仲裁收费的监督。
11.《办法》第十五条明确了《办法》的有效期。
三、《办法》修订的过程
在《办法》修订过程中,严格遵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和技术要求,严格遵循上位规范的规定,确保修订后的《办法》与有关上位规范的规定保持一致。为了扩大公众参与程度,保障修订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有关规定,已在广州仲裁委员会门户网站公示10天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向广东省司法厅、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广州市监察委员会、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审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书面征求了意见。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
2020年4月26日
2022年5月16日,16届9次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次《办法》是对2020年4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所印发《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再次修订,有效期继续为3年。《办法》对申请仲裁后撤回申请的退费、重新仲裁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案件处理费最低金额等予以明确。
《办法》对申请仲裁后撤回申请的退费予以明确。
对照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办法》修订对退费的情形进行了调整完善。
《办法》明确,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申请的,案件受理费全部退回。仲裁庭组成后,尚未开庭审理,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申请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按40%—60%的比例退回部分案件受理费。仲裁庭组成并已开庭审理,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申请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按不超过20%的比例退回部分案件受理费。
《办法》明确重新仲裁不再行收取案件受理费。
《办法》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不得再行收取案件受理费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案件处理费。
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相应条文仅规定重新仲裁不得再行收取案件受理费。虽然,在重新仲裁时,必然也会再次产生一定的办案开支,但考虑到重新仲裁一般并非因当事人过错导致,故从更倾向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办法》同时明确了广州仲裁委员会不再收取《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案件处理费。
但是,在重新仲裁时,如当事人新提出申请鉴定、勘验、翻译、证人出庭等,仍然需要向有关第三方支付相应的案件处理费。
《办法》明确广州仲裁委员会案件处理费最低金额
修订后的《办法》明确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案件受理费的30%预收案件处理费,不足人民币3000元的按3000元计。
参考其他仲裁机构均有根据自身办案成本为收取案件处理费设置最低金额的做法,此次《办法》修订,也根据对广州仲裁委员会办案成本的综合测算,为收取案件处理费设置了3000元的最低金额。
此外,《办法》还明确,广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通过财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入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