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计算机学会

更新时间:2024-08-17 15:34

广州计算机学会成立于1997年,是广州市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领域群众性的学术团体,是广州科学技术协会的成员。学会总部设在广州市信息中心。

简介

学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广大的计算机科技工作者,促进计算机科学技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计算机技术的普及和应用,发现、培养和扶植年轻的科技人才,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产业的发展。

学会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点,学会工作坚持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用信息技术推动社会进步。学会倡导学术自由,提倡发表不同学术观点,提倡尽快将科技成果转化为产品。倡导“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

主要任务

是组织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学科发展,促进技术合作;开展计算机技术发展战略研究;开展计算机教育与普及活动(高等教育,青少年教育,继续教育等);促进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与推广,促进学术与产业的结合;发现并推荐优秀计算机科技人才;编辑和出版学术书刊,传播计算机知识,开展科普活动;开展咨询服务;扩大国际交往,加强同港澳台的联络,促进相互间交流。

会员资格:凡从事计算机系统(含配套设备)生产、技术开发、科研教学、推广应用、技术服务、产品销售等单位或个人、承认本会章程、愿意承担本会分配的任务,均可提出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就成为本会会员。

广州计算机学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广州计算机学会。英文名称为GUANGZHOU Computer Society,英文缩写为GZCS。在本章程简称为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州地区从事计算机科研、生产、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赢利性的法人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广泛团结广州地区的科技工作者,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更好地推动研究开发生产与推广应用,提高广州地区计算机技术和应用水平,本会倡导“献身、创新、协作”的精神。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广州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学术上接受中国计算机学会广东省计算机学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连新路45号广州市信息中心内。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任务是对会员进行继续教育和在社会上普及计算机科学技术知识。具体做法有:

(一)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以达到互相交流和提高学术水平的目的;

(二)加强同国内外计算机学术团体的联络和其它学术团体的交流与协作,经过相关审批程序,可邀请接待国内外专家学者来广州讲学或交流,促进相互间的协作;

(三)推动会员从事计算机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工作;

(四)提供计算机应用的咨询服务,接受委托项目论证及成果鉴定,条件成熟时组织出版刊物;

(五)表彰在计算机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及学术交流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会员;

(六)向政府部门提出发展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合理化建议。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递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秘书组根据入会条件负责审核,具体办理后将名单通报理事会;

(三)由本会秘书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行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法院判决剥夺政治权利者本会也予以除名。

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州市科协和广州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州市科协审查并经广州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职期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广州市科协审查并经广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二)听取秘书长对日常工作情况的汇报;

(三)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按章程通过表决任免理事会成员,包括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职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资产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州市民政局和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广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广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广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2004年6月29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呈报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广州市民政局审批。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广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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