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05 12:57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区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和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区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市县政府对较大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区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全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 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自治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 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全区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 规划、标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八)负责全区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全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网和全区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区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拟订全区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有关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具体措施和行动,指导全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
(十二)统一负责全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与交流。研究提出区域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在我区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有关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作战方案。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建设美丽广西。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 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绩效考评等工作,承担自治区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的联络对接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对市县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国家及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其他重要事项情况的督察。承担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负责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生态环境综合执法。
(三)综合处。组织起草全区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经济体制改革。承担厅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
(四)人事处。承担机关、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 劳动工资工作。指导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系统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计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生态环境对外合作有关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
(五)法规与标准处。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六)科技与财务处。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机关、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协调和组织实施重大生态环境科技计划项目,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承担生态保护补偿有关工作。
(七)自然生态保护处。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区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 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工作。
(八)水生态环境处。负责全区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 拟订全区水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市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九)海洋生态环境处。负责全区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 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废弃物海洋倾倒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入海排污口设置,承担海洋倾倒区划定相关工作。
(十)大气环境处。负责全区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 恶臭、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建立对各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十一)应对气候变化与区域合作处。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牵头拟订并协调实施我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适应气候变化的目标、政策、规划、制度,指导部门、行业和市县开展相关实施工作。组织开展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科研和宣传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考核以及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生态环境区域合作工作,承办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在我区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有关区域生态环境及应对气候变化事务。
(十二)土壤生态环境处。负责全区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十三)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负责全区固体废物、化学品、 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固体废物进口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
(十四)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承担自治区核事故应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十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承担权限内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和涉核与辐射、海洋及海岸工程以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
(十六)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处。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负责全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的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工作。组织建设并管理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负责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状况等生态环境信息发布。组织拟订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协调市县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指导全区生态环境监测业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邕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197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成立。
198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成立。同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委员会成立。
199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局升格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
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成立。
2018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成立。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机关行政编制79名。设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工程师(副厅长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核安全总工程师(正处长级)1名,生态环境保护监察专员(正处长级)4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6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驻各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机关服务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管理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信息中心
陈亮:党组书记、厅长,兼任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副主任
主持全面工作,分管人事处、改革办。联系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自治区南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黎敏,党组副书记、副厅长、一级巡视员
分管办公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及4个专员办、水生态环境处、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自治区环境保护技术中心、自治区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机关服务中心、自治区环境信息中心。联系百色、河池、崇左市生态环境局,自治区百色、河池、崇左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陈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分管自然生态保护处、海洋生态环境处、自治区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自治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联系南宁、桂林市生态环境局,自治区南宁、桂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谢忠文,党组成员、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纪检监察组组长
负责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纪检监察组工作。
张兴赢,中国气象局科技与气候变化司副司长,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挂任期二年)
分管科技与财务处、科创办、法规与标准处、大气环境处、应对气候变化与区域合作处、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中心、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负责外事、绿色供应链招商,联系广西环保产业协会,协助黎敏同志分管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柳州、梧州、贺州市生态环境局,自治区柳州、梧州、贺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宁耘,党组成员、副厅长、总工程师
分管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处、监测办、机关党委、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自治区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管理中心及14个自治区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协助分管老干部工作。联系北海、防城港、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黄颖,党组成员、副厅长
分管综合处、土壤生态环境处,协助黎敏同志分管水生态环境处。联系钦州、贵港、来宾市生态环境局,自治区钦州、贵港、来宾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佛子岭路16号
2021年5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水生态环境处被水利部表彰为“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
2021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机关党委荣获广西壮族自治区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称号。
2021年6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党支部荣获“广西壮族自治区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
2021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入选2016年-2020年全区依法治理创建活动先进单位拟表扬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