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软件行业协会

更新时间:2022-01-11 21:55

广西软件行业协会是广西从事计算机软件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和计算机系统集成、技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合起来的全区(省)性行业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协会简介

广西软件行业协会的宗旨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和民政厅的领导和监督下,贯彻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政策,加强广西软件行业管理,加强软件行业企事业单位的联系、交流与合作,加速广西软件行业产业发展,促进广西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

广西软件行业协会由广西德意数码股份有限公司等22家企事业单位发起,2000年12月15日召开了会员代表会议,通过了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了理事会理事及负责人。理事长黄冠英、秘书长苏锡光。2000年12月26日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登记。广西软件行业协会现有单位会员122个。

广西软件行业协会登记住所在南宁市星湖路37号508、513室

广西软件行业协会主要业务范围是:软件行业政策法规、标准的宣传和贯彻;软件产品登记、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企业年审的受理和评审;技术咨询、交流和培训等。

协会章程

广西软件行业协会章程

(2011年4月28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广西软件行业协会,英文译名是Guangxi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GSIA),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广西从事软件研究、开发、生产、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及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教育与培训,信息内容增值服务等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合起来的全区性行业社团,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广大会员和软件科技工作者,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广西地区软件行业的服务,促进本地区软件和信息服务行业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合作、联系和交流;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软件开发工程化,软件产品商品化、集成化,软件经营企业化和软件企业集团化;开拓国内外软件市场,发展我区软件产业;在政府和行业组织、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本行业的各项活动,为会员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信息化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在南宁市星湖路37号508、51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对本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法规的制订进行研讨并提出建议,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二) 向有关政策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本行业愿望和要求,开展行业调查,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

(三) 订立本行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性,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

(四)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组织贯彻本行业的有关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五) 根据授权,负责广西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受理广西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组织广西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提出广西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合格名单,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六) 受理广西国产软件产品登记的申请、样品、申请材料的审查,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七) 组织本行业优秀软件产品的推荐活动;收集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宣传,推广优秀软件产品。

(八) 开展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组织科技交流和经验交流,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

(九) 对本行业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政策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 参与组织本行业参加全国性展览(销)会,与有关单位联系举办全区性展览(销)会,并组织技术交流。

(十一) 开展本行业企业调查、市场调查,统计和分析,收集汇编本行业经济技术等方面的资料,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十二)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十三) 总结交流本行业企业改革、经营、管理的经验,表扬优秀企业,开展管理咨询,推进管理现代化。

(十四) 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行业人才培训,人才交流,提高行业队伍素质。

(十五) 推动软件产品出口和服务外包业务,引进外资和技术,促进广西软件和信息服务行业进入国际软件市场。

(十六) 完成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名誉会员。凡在广西境内从事软件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物联网技术与应用,以及从事互联网信息内容增值业务,信息化教育、培训、咨询服务事业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均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对国内热心参与本协会工作的软件专家和软件知名人士,可推荐为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二) 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 在广西及本地区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协会理事会审查通过;

(三) 由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会员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遵守协会章程和行约行规;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维护协会声誉;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若会员两年既不交纳会费又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确定协会宗旨、工作方针,制订和修改本行业的行约行规;

(三) 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推选名誉理事长,聘请名誉会员和协会顾问;

(六) 决定其他有关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退会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九) 制定本协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在工作紧迫的特殊情况下,可召开理事长扩大会议,研究决策日常重要紧迫事宜。理事长扩大会议的范围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以及部分常务理事。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事能力;

(七) 热心协会工作,参加协会活动。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连续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务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方面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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