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4 23:38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债权,即由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或代垫的运杂费,是企业在信誉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债权性资产。应收账款审计是企业财务审计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加强企业的应收账款审计,是做好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这对于加速企业资金周转、减少资金占用、提高资金利用率,促进资产保值增值都具有重要意义。
1.确定被审计单位的应收账款是否真实;
2.确定应收账款的余额是否正确;
3.确定应收账款是否归被审计单位所拥有;
4.确定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
5.确定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的分类是否恰当;
6.确定应收账款在会计报表上的披露是否恰当。
(5)检查未经函证应收账款。
(6)审查坏账的确认和处理。
(7)检查有无不属于结算业务的债权。
(8)检查应收账款是否已用于融资,并根据融资合同判定其属质押还是出售,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9)检查外币应收账款的折算。
(11)确定应收账款在资产负债中是否已恰当披露。
收不回来的应收账款
1、应收账款入账金额是否准确。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存在销售折扣与折让情况下,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应采用总价法。审查中要注意是否有按净价法入账的情况,以达到推迟纳税的目的,对此,审计人员应复核有关销售发票,看其与应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等账户记录是否一致。
2、“应收账款”有无与“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相混淆的现象。此种情况会造成核算不实、不准确。审计时,可按新会计准则规定的核算内容进行逐项核对。
3、企业是否虚增应收账款以调节利润,夸大经营成果。此种情况主要是企业将未实现销售的产品做虚假销售,而将这部分“收入”通过“应收账款”科目挂账。审计时,应重点审查分析原始凭证及科目对应关系。
4、利用“应收账款”科目转移资金。有些企业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故意将本企业资金或产成品(商品)以“销售”或“劳务”、“外借”等名义转移到外地某关系单位,然后通过该关系单位的配合将这部分资金、物资挪作他用或者私分。审计时,可发函询证,或检查销货发票、出库单等原始凭证。
5、少提或多提坏账准备,人为调节利润。新会计准则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企业,年终按应收款余额的3‰~5‰的比例计提并计入“管理费用”科目。这样,有些企业为了调节利润就采取虚增、虚减应收账款余额或扩大、缩小计提比例等手法来多提或少提坏账准备。
6、坏账损失的确认及其账务处理不符合准则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坏账损失的确认难度较大,情况比较复杂,这就给一些企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带来可乘之机。所以,必须对坏账损失的确认和处理严格审计,防止违纪现象的发生。审计时,应重点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查询债务单位是否有偿还能力,回收措施是否得力,核销坏账的证据是否充分等。
7、将已收到的应收账款不入账或推迟入账时间。将已收到的应收账款不入账或推迟入账时间,以达到挪作他用,甚至据为己有的目的。有的销售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利和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周旋于本企业和外地客户之间,将收取的货款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利用收款和入账的“时间差”将款项存入银行从中渔利。审计时,要经常向对方单位发函询证或派人核对,查明本单位应收账款是否与对方实际欠款金额相吻合。如果不一致应进一步查明原因。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存在销售折扣与折让情况下,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应采用总价法。审查中要注意是否有按净价法入账的情况,以达到推迟纳税或将正常销售收转为营业外收入的目的,对此,查账人员应复核有关销货发票,看其与应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等账户记录是否一致。
在实际工作中应收账款往往是些企业调节收入、营私舞弊的“调节器”,成为掩盖各种不正常经营的“防空洞”,如通过“应收账款”账户虚列收入,或将未经批准的“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等账户反映的内容反映在“应收账款”账户以达到多提坏账准备金的目的。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后,再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企业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时,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除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预付账款外,其他预付账款不能计提坏账准备。对此,查账人员应查阅“应收账款”账户的明细账及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如果属于虚列收入,则可能记账凭证未附记账联或未登明细账,同时,函证与被审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其“应付账款”账户的数额与被审单位“应收账款”的数额是否一致,如果是将反映在其他账户的业务反映在“应收账款”账户,可以查阅摘要内容,必要时再查阅该笔业务的原始凭证。
应收账款应该是变现能力最强的流动资产之一,因此,其回收期不能过长,否则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应收账款迟迟不能收回的情况。因此,查账人员应审查企业是否建立定期检查应收账款明细账和催收货款的制度,有无应收账款进行分析,对于账龄在1年以上的款项,查明其拖欠的原因,是否存在款项收回后某些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私分的情况。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另外,确认企业坏账损失应按条件,不能随意将可能收回的应收账款确认为坏账损失,造成企业存在大量账外资产的现象。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坏账准备金的计提方法有3种,即销货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我国普遍采用的是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因此审查时要审查坏账准备的计提依据,即年末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账户余额之和是否正确,计提比例是否正确,一般掌握在3‰—5‰;计提坏账准备时是否考虑了坏账准备账户的期末余额;审查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确立管理应收账款的部门;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根据企业内部制度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损失。对应收账款实行辅助核算,建立应收账款核销制度。建立切实可行的对账制度;企业应根据业务量大小及时间等因素对应收账款定期进行核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章,作为有效的对账依据,如发生差错应及时处理;对应收账款进行信用管理。另外,审计人员应督促企业对自身的应收账款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终进行全面清查。
1、企业“应收账款”的明细账余额可能不是由一笔业务产生的,而是在一个相对比较长的时间段内若干笔业务“累积”出来的。因此,简单的账龄划分可能不能反映应收账款实际发生的时间情况。
2、“应收账款”账龄分析方法没有考虑销售合同中债务人付款时间的规定。实际工作中,被审计单位和债务人订立的销售合同(协议)可能规定债务人的付款期限比较长(1年以上甚至更长的付款期限),在合同到期之前,该销售合同中涉及的应收账款不存在任何问题。
3、未将2年以上应收账款的诉讼时效作为审计关注的重点。中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债权的有效保护期为2年,如果债权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债权的有效性,债权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实际上,2年以上的债权就成为坏账损失。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应收账款审计工作时,除了运用审阅的方法检查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明细账的设置是否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运用计算、分析性复核的方法对应收账款余额情况、在流动资产总额中所占比重、应收账款周转率等进行评价外,根据上述应收账款的具体审计目标还可运用以下两种审计方法进行检查:
1、计算分析法:以每一笔应收账款实际逾期时间为起点,计算、分析被逾期应收账款的账龄,计算各逾期期间的应收账款占逾期应收账款总额的比重。在审计过程中,应将逾期期间划分为:1年以下、1~2年、2年以上。采取复算的办法对坏账准备计提的正确性进行检查。
2、“不良资产”认定法。内部审计人员将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认定为“不良资产”,比较准确的认定标准就是被审计单位与债务人订立的销售协议规定的债务人付款时间。在将应收账款认定为“不良资产”时,应采用逐笔认定法。
运用函证方法进行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检查,由于受审计时间和债务人配合程度的影响,回函率低、审计效率低。所以,内部审计人员在运用函证方法时,需要适当考虑函证方法运用受限的问题。
此外,内部审计人员还需重点关注已经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是否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备查登记,是否有收回,收回部分的账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