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3-27 10:30
开庭审理简介
开庭审理是法院审判程序的核心阶段。审判程序可分为开庭审理前的准备、法庭审判(即开庭审理)、生效裁判执行等基本阶段。开庭审理的结果就是裁判(即判决或裁定),法院做出的裁判在满足生效的条件后即成为生效裁判,生效裁判进入执行程序予以执行。
开庭审理是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阶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其中,公开审理是原则,不公开审理是例外或补充。以民事诉讼为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由此可知,离婚案件一般也公开审理,但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其决定权在于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是因为离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审理中可能会涉及到个人隐私、感情上的一些不愿意公之于众的内容。因此,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庭一般都会允许。
首先,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其次,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三,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其间,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第四,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五,评议和宣判。法庭辩论或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后,法官进入评议室评议,做出裁判。
22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了一场特别的庭审,案件是一起涉及土地房屋征收的行政诉讼案件,兰陵县政府作为被上诉人应诉。来自全省17市的分管副市长以及33个省直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等200余人,共同观摩了此次庭审。
据了解,这是山东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的第三次“百名厅(局)长庭审观摩”体验活动,也是山东省历史上规模最大、规格最高、人数最多的一次法治政府建设培训活动。
据悉,此次庭审案件为兰陵县政府某棚户区改造引发当地居民不满,居民不服征收决定,将县政府告到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沂市中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当事人随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党组书记、主任孟富强说,作为2016年全省法治政府建设专题研讨班依法行政培训的一部分,这次“百名厅(局)长庭审观摩”体验活动,通过典型案件的警示和引领作用,有助于行政机关负责人进一步了解法庭庭审流程和规则,进一步提高各级各部门行政应诉能力水平,特别是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治意识和应诉能力。
庭审观摩培训结束后,许多行政机关负责人表示:通过现场观摩体验,有助于我们了解法庭庭审规程,实现从不敢“出庭发声”到敢于“出庭应诉”的转变,把握法院审查行政行为所关注的焦点问题,面对面倾听人民群众呼声,及时发现和主动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新《行政诉讼法》施行一年多来,全省行政应诉案件数量激增,已经与行政复议案件数量达到了等量齐观的地步。下一步,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将进一步推动各级各部门强化责任意识,按照“谁负责、谁应诉,谁主管、谁出庭”的原则,切实履行行政应诉法定职责。
案件回放
12人不满县里土地征收
要求审查市里的补偿规定
据悉,此次17市分管副市长观摩的庭审案件为:兰陵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18日,决定对兰陵县中兴居委(原苍山县卞庄镇东南村)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彭某等12人的房屋位于该片区内,因不服该征收决定,诉至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兰陵县人民政府此次房屋征收决定;对《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暂行规定》进行审查并撤销该暂行规定。
原审法院认为,涉案土地性质属于国有土地。本案改造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经兰陵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符合相关要求。此外,《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暂行规定》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无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随即原告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编辑快评
提高行政应诉能力正当时
近年来民告官案件频发,政府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越来越多。因为过去法治观念不强的原因,不少负责人不敢应诉,羞于出庭,既没有面对原告复杂诉求的应诉能力,也缺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意识。因此,多举办市长、局长等高级别、大规模的庭审观摩很有必要,这有助于提升政府官员依法行政的水平,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申慧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