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超

更新时间:2024-08-09 09:48

张志超(1989年5月-),男,汉族,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人,临沭二中分校高一24班原班长。

人物简介

张志超曾是山东省临沂市临沭二中分校高一24班班长。

人物事件

被判入狱

2005年2月,时年不满16岁的山东临沭县高一学生张志超被警方拘留,被认定为一起校园奸杀案嫌疑人,受害者是同校女生高某。在检方指控中,张志超在学校洗刷间强奸了高某,并致其窒息死亡。

2006年3月,临沂中院一审认定张志超强奸罪成立,判处其无期徒刑。同年级的王广超被控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一审宣判后,张志超未上诉,但入狱5年后提出申诉,否认该案是其所为。

人物申诉

2011年,沉默6年的张志超在与母亲马玉萍的一次会见中突然开口喊冤,称自己遭到刑讯逼供,请求母亲为其找律师申诉。代理律师们调查发现,侦查机关未曾就尸检和警方认定的作案现场中的表皮细胞、毛发、指纹等进行提取和鉴定,该案还存在关键证据缺失、作案时间地点存疑、有利证据被隐匿、口供矛盾等诸多疑点。例如,张志超供述的受害人衣服颜色与实际颜色不一样等。随后,马玉萍开始四处奔走,走上了为儿子申诉的漫漫之路。

2012年,申诉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该院称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张志超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且张志超归案后的多次有罪供述均有教师签名、摁手印,能够充分保障张志超的各项诉讼权利。

2014年,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认定原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等,不符合抗诉条件,不予提起抗诉。

2015年5月,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科工作人员表示,案件某些细节上存在瑕疵,但不影响整个案件定罪量刑。

立案复查

2015年10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对张志超案立案复查,此后多次延期。

2017年4月,山东省检察院称最高法已调取该案卷宗并审查,故该院决定中止复查。

2016年4月、2016年12月最高法分别进行了两次视频接访,期间最高法已调取该案卷宗并进行审查。

2017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系统,第三次了解2005年发生的中学生张志超奸杀案。张志超的代理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透露,最高法立案庭法官称已经对该案正式立案审查,审查时间为6个月,如果复杂的话,可能还会延长。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2015年5月27日刊发报道《迷雾重重的中学生奸杀案》率先披露该案,律师接受采访时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只有口供而无有效物证”,他称,被认定用来插进尸体肛门的小木棒是唯一物证但却没有提取、鉴定受害者的有关物质,全案也没发现张志超的精斑

最高法决定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认定张志超强奸致人死亡、另一被告人王某超对其包庇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

2018年2月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刑申128号再审决定书,该院已组成合议庭对张志超强奸、王广超包庇一案再审。根据刑诉法规定,该院在半年之内,也就是8月8日之前审理完毕。

2017年12月28日,最高法做出再审决定,认为此案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指令山东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018年8月7日,山东高院决定对该案再延长三个月审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沉冤昭雪

2020年1月13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刑申128号再审决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对张志超强奸、王广超包庇一案再审宣判,改判张志超、王广超无罪。

申请国赔

2020年6月1日下午,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枫、陈曦为张志超向山东临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递交国家赔偿申请,请求申请国家赔偿总计788.9万。李逊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张志超申请的国家赔偿,其中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188.9万元和精神损害赔偿金600万元。

领取国赔

2020年10月19日,张志超案代理律师、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逊处介绍,被羁押15年后重获自由的张志超将于10月20日领取约332万国家赔偿。张志超所获得的约332万国家赔偿,包括张志超被羁押5449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为188.9万元和精神损害赔偿141.6万余元。此外,还有当年张志超被判无期时,法院从其家里划扣的5500元。

2020年10月20日中午,从张志超及其代理律师处获悉,由于未能与临沂中院达成协议,还有问题需进一步协商,因此尚未签订国家赔偿协议,具体原因不便透露更多信息。

审结国赔

2021年1月26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张超(曾用名张志超)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依法向赔偿请求人张超支付赔偿金332万元。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临沂中院充分听取了张超及其委托代理律师的意见,双方进行多次协商,就赔偿相关事项达成一致,临沂中院依法作出赔偿决定。赔偿金综合考虑了张超被限制人身自由及精神损害的具体情况、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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