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航

更新时间:2024-06-03 18:58

张航,山东招远涉邪教故意杀人案从犯,同案罪犯张立冬次女。因犯有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人物介绍

张航,女,18岁,住山东省招远市。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立涛、曹健,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8月21日,山东招远涉邪教故意杀人案开审。 8月21日,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到庭。法庭逐一核对被告人身份。当日8时,山东招远涉邪教故意杀人案由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山东招远涉邪教故意杀人案21日8时由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事件回顾

山东招远“麦当劳杀人案”今开审 5人被诉故意杀人

2014年5月28日,6名“全能神教”暴徒在山东招远市一家麦当劳餐厅将一名无辜女性残忍殴打致死。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故意杀人,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

2014年5月28日21时许,张立冬等6人(其中一人未成年)在山东省招远市一麦当劳快餐店内就餐时,与同在该店就餐的女子吴硕艳发生口角。后张立冬等6人对吴某进行殴打,致吴硕艳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招远市公安局出警民警将张立冬等6人抓捕到案,经审查,6人对殴打吴某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在审讯过程中,张立冬说自己信奉“全能神”。在张立冬的住处,警方发现了一些有关“全能神”邪教的宣传资料。

据警方调查,张立冬(男)及其长女张帆、次女张航、儿子张某(辍学、未成年),张巧联(女)、吕迎春(女)均系邪教组织“全能神”成员。为发展邪教组织成员,在麦当劳餐厅内向就餐人员索要电话号码,遭被害人拒绝后,遂对其进行殴打,并致被害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据了解,6名嫌疑人中4人是一家人,另外两人一个是张立冬的情人,还有一个也是他们邪教组织的成员,但是跟他们没有亲戚关系。

警方透露,犯罪嫌疑人张立冬老家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7年前到的山东省招远市。

犯罪嫌疑人张立冬交代,6人中,大女儿最早在2005年就接触“全能神”,随后蛊惑家里人加入。犯罪嫌疑人张立冬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他之所以殴打被害人是因为“她是恶魔,她是邪灵”,“目的就是打死她”。

随后,除犯罪嫌疑人张立冬的儿子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另行处理外,其余5人均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当地警方随即开展打击邪教专项行动。

2014年6月2日,5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招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2014年7月21日,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对招远市“5·28”麦当劳餐厅故意杀人案的5名被告人依法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这5名被告人分别是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起诉书指控张帆、张立冬、吕迎春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航、张巧联犯故意杀人罪。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在“全能神”被认定为邪教组织予以取缔后,继续进行邪教组织活动,多次纠合“全能神”教徒聚会,利用互联网、计算机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发展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第300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5名被告人为发展邪教组织成员向餐厅内的顾客吴某索要电话号码遭拒,即认定被害人为“恶魔”,残暴地将其杀害,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32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山东招远发生“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故意杀人的恶性案件后,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部署自6月起在全国开展对“全能神”等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打击行动。专项打击行动开展以来,抓获犯罪嫌疑人近千人,其中包括组织指挥的“全能神”重要头目和骨干成员近百人。河北、安徽、河南、内蒙古、江苏、山东等地公安机关破获了一批“全能神”邪教组织团伙案件。

案件宣判

张航供述,2014年5月28日下午,其六人到“麦当劳”餐厅就餐、闲聊。当晚9时许,张帆和吕迎春称周围的人很友善,是“神的小羊”,让其上前索要电话号码,以便日后传播“全能神”。其从两桌顾客处索取到电话号码,但向北边座位上一个女子索要时遭拒绝,后张帆指称该女子是“邪灵”,双方发生口角,张帆用座椅打女子,二人发生厮打。其与张立冬、张某上前帮忙,没注意吕迎春和张巧联的行为,后来女子倒地,张立冬和张某用拖把朝女子上半身打,后来张立冬又踹、踩女子头部,其拾起拖把打女子背部,后持椅子打女子腿部,张某和张巧联此时也在打。女子刚被打时挣扎起身,被张立冬踢踹时头部和上身出血了,后趴倒不动。被告人张航在接受讯问时经辨认照片,确认第10号照片中的人(吴某某)即被打女子。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1日上午对张帆等五名被告人故意杀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2024年5月2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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