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08 15:47
1997年8月24日晚,张金柱酒后驾车逆向行驶,将一个孩子撞飞,不治身亡;孩子的父亲和自行车则被卷在车下拖着狂奔,留下一条1500米的血路,张金柱被判死刑。直到今天,“张金柱”仍然是驾车撞人逃逸者的代名词,该案则成了所谓“舆论杀人”的典型。
1997年8月25日,刚刚创办三年的河南媒体《大河文化报》(即《大河报》)在倒头条的位置刊登了一条新闻:昨晚郑州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白色皇冠拖着被撞伤者狂逃,众出租车司机怀着满腔义愤猛追。
大河报的报道迅速被全国媒体转载。不久,在知识分子中具有深刻影响力的《南方周末》对此事进行报道,随后,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也播出对此案的调查。张金柱案从中原进向全国,成为全国人民愤怒情绪的发泄点。正如张金柱的律师所说,张金柱已经超过了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的身份,变成了公安队伍中违法乱纪的典型代表,成了公安队伍中反面人物的化身。
在全民声讨的强大舆论中,张金柱案走向法庭。当年12月3日,郑州市中院公开审理此案,郑州市民奔走相告,法庭外支起了音箱“直播”庭审过程,大量市民聚集收听。
1998年1月12日,张金柱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张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院维持原判。
1998年2月26日,张金柱被执行死刑。之后数年,“张金柱”成为驾车肇事逃逸者的代名词。
9年之后,大河报前副总编马云龙谈起张金柱案的报道,说:“如果它是一个标志,那就是表明媒体开始以前所未有的深度来干涉社会,成为监督的一种力量。”
在被处死前,张金柱说,我是被记者杀死的。马云龙回想张金柱案的报道,依然觉得整个过程并没有明显的纰漏。“我们很克制,始终不以新闻报道代替司法审判。”
2002年,一家出版社出版了《第一种危险——张金柱恶性交通肇事案真相调查》一书。此书被认为是为张金柱翻案之作,作者在肯定了舆论监督的强大力量之后质疑:倘若新闻本身出了问题怎么办。
马云龙认为这种质疑毫无理由,他认为,中国舆论监督刚刚开始,还远远不是讨论“新闻杀人”的时候,中国人更需要的是话语空间。
1998年1月12日,张金柱一审被判死刑。当天下午,马云龙即写就一份内参,认为张金柱“罪不容赦”,但“罪不当诛”,送往河南省高院等司法及权力高层。1月14日,新华社河南分社也发了相同立意的内参。
1998年2月16日,河南省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10天后,张金柱被执行死刑。
那么,是新闻舆论监督干预司法独立吗。法学博士许志永在谈到张金柱案时说道:公众的愤怒仅仅是情绪的发泄而已,公众愤怒未必引发相应的司法宣判。他进一步阐述,法院能否进行合法判决的责任不在于记者写了什么样的文字,而在于法院自身,记者从来都没有权力命令法院怎么判。问题的关键在于法院能否抵抗干扰,法院有权力、更有责任按照法律的程序判案。
更有论者明确指出,新闻舆论只对事实真相负责,不对司法审判对错负责,司法公正只能由法院和法官承担责任。
然而,自从舆论监督登上前台,舆论监督干预司法独立的声浪便如草蛇灰线般如缕不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