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3-08 23:46
信用信息,是指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
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一)基本信息,即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二)信用交易信息,即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贷款、使用贷记卡或准贷记卡、赊销、担保、合同履行等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有关的交易记录;(三)其他信息,即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用状况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法院强制执行信息、企业环境保护信息等社会公共信息。
依据信用主体的不同,信用信息可分为企业信用信息与个人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的注册信息、财务报表、付款记录、企业发展史、经营状况等内容;个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个人收入、资产、职业、教育、信用记录、公共事业服务记录、偿贷信息等内容。授信机构通过收集、分析企业或消费者个人的上述信用信息资料,来判断客户的信用状况和风险程度,以制定相应的授信决策。
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的目的主要是解决市场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信用信息有多种表现形式,比如主体的基本身份情况信息、参与市场交易的原始数据、各类资质记录,借贷行为记录,获奖情况、惩罚等评价情况记录,等等。这些信息,如果孤立地使用,并不能对主体信用状况做出准确、全面的判断。要对主体做出客观、准确、全面的信用判断,需要将这些分散的纪录、数据、信息、评价收集起来、综合起来。这种对众多主体上述记录信息的归集过程,实际上就是建立基础信用信息系统的过程。这是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第一层次的工作。在这个层次,需要解决各种各类记录、数据、信息的公开问题、收集问题,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问题,投资建设问题,等等。对整个信用信息体系建设来说,建立基础信用信息系统是基础工作。 市场上,需要将信用信息用于决策、经营的,主要是信用授信人,比如银行信贷机构、商业信用发放机构、交易利益相关主体,他们希望有专业中介机构提供经过整理和深度加工的、可直接用于决策的信用信息,通常就是授信人(或授信申请人)的信用报告。专业中介机构,运用统计的、预测的、经济的、财务的等多种手段对从基础信用信息系统获取的数据,进行聚类、分析、整理加工成信用报告的工作,是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第二层次的工作。在这个层次上,专业中介机构需要紧密结合市场需求,从基础信用信息系统调取数据,并补充其他来源数据,在为客户制作信用报告的同时,也在积累和建设自己的个性化的商业信用信息数据库,这是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的深度工作。
美国是世界上信用经济最为发达的国家,其信用体系经过近百年来的发展,特别是近三、四十年的发展,已趋于完善。完善的信用体系和不断扩大的信用交易规模,已经成为美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在一定程度上,美国经济已经成为“信用经济(Credit Drive Economy)”。在此次赴美考察信用体系过程中,通过与美国征信企业及行业协会、征信监管机构的官员和世界银行专家的交流与讨论,我们的一个突出的认识是,信用信息是信用经济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资源,征信体系的本质是为信用市场提供信用信息交流与共享的机制,以促进信用信息的合理使用以及信用资源优化配置。因此,了解美国以及其他国家信用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的形成及其作用,将有助于解决我国信用体系设计与发展过程中的一些关键问题,并对促进我国征信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征信活动是一种专业化的信息服务活动,全面、完整的信用信息是征信活动开展的物质基础
征信活动是围绕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加工和使用而展开的。在美国,作为征信活动的主体,征信公司通过广泛地采集各类信用信息,根据信用市场的需求将信用信息整理、加工成为信用报告、信用评级、信用评分、信用监控等一系列信息产品,为金融部门、工商企业、投资机构等提供信用信息的咨询服务,成为它们评价消费者和企业信用状况并进行授信决策的重要依据。可见,征信活动的本质是针对信用信息的一种专业化的信息服务活动。
征信公司之所以能够从事信用信息的咨询服务活动,提供具有权威性的信用报告,关键在于征信公司能够广泛收集各方面的信用信息和数据,并形成规模庞大的数据库系统,从而非常全面、完整地掌握每一个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和信用行为特征。在美国,各征信公司信用信息数据的规模和丰富程度是非常惊人的。从数据库的数据总量来看,邓白氏公司(Dun & Brastreet)在美国的数据库拥有7000万个美国企业的数据,覆盖了全部美国的企业;而益百利(Experian)、全联(Trans Union)和Equifax这三大消费者征信企业在美国的数据库中,消费者信用档案的数量则分别高达2.4亿份、3亿份和1.8亿份,平均每份消费者档案有20个信息项目。
信用信息的全面性和完整性还在信用信息内容与来源的多样化方面。就信用信息内容而言,消费者的信用信息主要涉及到四个方面的内容,以益百利公司的数据库结构为例,一是消费者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住址、电话、社会保障号码及征信公司赋予的个人代码;二是消费者的信用记录,包括信用卡、消费贷款、住房抵押贷款、分期付款、租赁等信用交易及其付帐记录,既包括正面信息,也包括拖欠、收帐等负面信息;三是公共记录信息,如涉及个人财产、犯罪的法院判决记录、个人破产信息、欠税信息等;四是查询信息,这是根据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要求设置的,用于记录和监督消费者信用信息的使用者及其使用目的,以保障消费者信用信息的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用途,避免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不必要的侵害。
相比较而言,企业的信用信息内容比较复杂,以邓白氏公司的信用信息数据库的结构来看,其信用数据包括了三个组成部分,九类信息内容。其中,第一部分主要是企业的基本信息,分为三类,一类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电话及邓氏编码(D-U-N-Number)的身份信息,第二类自然状况信息,如企业的规模、雇员人数、业务范围、年销售收入等;第三类是组织信息,包括企业的总部、主要投资者、分支机构及企业的部门结构等。第二部分数据主要涉及企业的信用记录和状况,一是企业的财务状况,包括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各种收益率、发展趋势和信用等级评定情况;二是企业的付款和银行记录,主要包括企业各种应付帐款情况、付款记录与特点、银行开户及贷款情况等;三是法院及其他公共信息,包括诉讼、判决等法院记录、欠税情况、破产记录以及企业在政府的登记注册信息。第三部分主要是关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方面的信息,如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主要业务领域、品牌等。
征信公司信用信息的来源也是十分广泛和多样化的。从企业信用信息的主要来源来看,既有从公开的信息渠道获得的,如政府、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也有专业化信息公司提供的,例如有专门从事收集地方法院判决信息的专业化信息服务公司;还有许多是向银行、金融公司、投资者和各种工商企业采集的,如银行贷款情况、帐款拖欠的记录等,特别是拖欠账款的信息一般是由债权企业提供,需要征信公司向债务企业核实后录入数据库。从消费者的信用信息来源来看,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包括银行、信用卡公司、零售企业、租赁商、住房抵押贷款机构等授信机构提供的消费者信用交易和付款记录;二是政府机构或公共部门的公开信息,如税务机构的欠税名单、法院对个人拖欠借款、破产、犯罪等方面的审判和裁决信息、公用事业部门的收费记录等;三是其他信用信息报告机构提供的信息,如住房租赁者协会提供的消费者房屋租赁信息等。
从征信公司的信用信息内容和来源的多样化可以看出,征信公司是把分散在社会生活中各个角落和各种机构中的、有关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集中起来,形成能够全面、真实、详细地反映企业和个人信用行为的数据档案;在此基础上,再根据信用信息加工成信用报告等信用信息产品,并反馈给各种授信机构和其他信用主体。可见,征信服务是建立在对信用信息全面掌握的基础之上的,信用信息资源就成为征信活动开展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
信用信息的使用与共享机制,是征信活动得以进行的制度保障。
如上所述,信用信息的内容涉及面广,来源也比较复杂,而且在采集与使用过程中还会涉及到许多非常敏感的问题,如工商企业的商业秘密、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以及事关国家安全的机密等。如果对信用信息的采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征信公司就会在信息采集方面遇到很多障碍,甚至无法采集其所需要的信用信息。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对信用信息的使用不进行必要的限制,而任由征信公司滥用信用信息,就会危及到工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乃至国家的信息安全。因此,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就成为征信体系建设中的一个核心内容。
从美国的经验来看,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需要从五个方面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第一,信息基本法,如美国的《信息自由法》,用来规范全社会各种信息主体采集、传播和使用信息的基本行为规范,以创造良好的信息环境。
第二,针对政府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特殊信用信息的法律法规,以满足社会对特殊信用信息的合理需求,并依法保护企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的信息安全。例如,美国政府通过制订和实施《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美国国家安全法》、《企业法》《隐私权法》、《统一商业秘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要求政府机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披露和公开其掌握或反映自身状况的各种信息,并对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给予严格的保护。这种信息公开的制度为征信服务提供了良好的信息环境和丰富的信息来源,为征信服务提供了必要的信息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