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8-21 11:09
征用(expropriation)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将集体或个人的土地等财产收归公用的措施。分有偿征用和无偿征用。在我国,有偿征用如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有关部门以支付赔偿费等方式征用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农民所耕种的土地;征用单位要照顾被征者的利益,做到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结合。无偿征用如征用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土地等。
1、征召任用。
《史记·儒林传序》:“孝惠、吕后时,公卿皆武力有功之臣。孝文时颇徵用,然孝文帝本好刑名之言。” 张守节 正义:“言孝文稍用文学之士居位。”《三国志·魏志·华歆传》:“若有秀异,可特徵用。” 宋 叶适 《序》:“﹝郑伯英﹞既任秀州判官,遂以亲辞,终其身二十馀年不复仕,朝庭亦卒不徵用。”参见“徵庸”。
2、引用。
唐 李匡乂 《资暇集》卷上:“徵舅氏事,必用渭阳,前辈名公,往往亦然。兹失於识,岂可轻相承耶?审诗文当悟,皆不可徵用也。”
3、国家依法将个人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收归公用。如:市政府决定,今后征用农田建房要严格控制。
行政法上行政征用的涵义是什么呢?简言之,行政征用就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目的,依法强制获得公民、法人财产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并给予其合理补偿的一种行政法律制度。它主要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公益性。公益性是行政征用的核心,如果是为了个人或组织的私益,则其只能租用或购买。二是强制性。强制性是行政征用的保证,行政征用权是一种社会公共权力,可以无需相对方同意而强制征用其财产。三是补偿性。补偿性是行政征用的重要法律属性,公民合法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现代社会的普遍原则,如果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而强制征用私人财产,就必须给予合理补偿。
关于行政征用,西方国家行政法上的称谓和涵义不尽一致。日本行政法称为行政征用或公用征用,与我国行政征用的涵义大体一致。法国行政法则分为公用征收和公用征调两种:公用征收适用于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公用征调则既适用于不动产,也适用于动产和劳务,但对不动产只能取得使用权,不能取得所有权,对动产则可以取得所有权和使用权。西方很多国家的宪法也都对行政征用作出了原则规定,从而奠定了行政征用权力的宪法基础。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人民私有财产,如无合理补偿,不得被征用为公用。”英国宪法性文件《紧急状态法》规定:“内阁在紧急状态下,可以征用车辆、土地和建筑物。”日本宪法第29条规定:“私有财产,在正当补偿下得收为公用。”以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专门对行政征用作出规定,由此可见行政征用法律地位重要之一斑。
我国宪法和法律对行政征用的规定主要有:《宪法》第十条对土地征用作了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十三条对公民的私有财产作了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据此进一步作出了具体规定。除土地征用外,我国法律对行政征用还有一些规定。如《物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国家安全法》、《戒严法》、《水法》等。
行政征用因其紧急状态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征用和紧急征用。一般征用属于行政机关在正常社会管理状态下的征用,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遵循严格的法定权限和程序,典型的如土地征用。紧急征用则属于行政机关在紧急状态下的征用,可以依据行政命令强制实施,如因抗击非典之需而紧急征用某些物资;特别紧急的甚至可以即时强制征用,事后按行政权限补办批准手续,如需要立即征用车辆运送非典病人、疏散健康人群等。
行政征用应当给予补偿。关于行政征用补偿,在理论上有既得权说、恩惠说、社会职务说、特别牺牲说、公用征收说、公平负担说等多种观点,其中特别牺牲说逐渐占据主导地位。该学说认为:“国家原有使人民负担义务之权力,人民有服从其命令之义务,唯如非加于一般之负担,而仅使特定人受特别牺牲时,自应予补偿,俾合于正义公平之原则。”关于补偿标准,各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确立有不同的原则,如美国是公平合理补偿原则,法国是公正补偿原则,日本是正当补偿原则。我国一些法律,如《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戒严法》等规定的是“相应补偿”原则,另一些法律如《国家安全法》、《人民警察法》、《水法》等则规定的是“适当补偿”原则,“相应补偿”显然比“适当补偿”的标准要高。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和民主法治的发展,行政征用似应确立“合理补偿”原则较为适宜。所谓“合理补偿”,是指补偿数额与被征用财产的实际价值或被征用人的实际财产损失相当。此外,征用补偿还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并为被征用者提供法律救济途径。
行政征用属于行政强制法中的“即时强制”措施,将在行政强制立法中予以规范,而行政征用的程序将由行政程序法规范。
国家或政治集团为应对战争或其他军事危机,采取强制手段获得对非军事资源的支配权和使用权的活动。分为无偿征用和有偿征用。无偿征用,指征用过程中不附加任何经济条件,被征用者以完全贡献自己的经济利益,保证公共安全利益的实现并从中受益。有偿征用,指征用过程中附加有限经济条件,由征用者向被征用者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被征用者以部分贡献自己的经济利益,保证公共安全利益的实现并从中受益。征用具有强制性、非营利性、常用性等特点。战争中的征用活动古已有之。中国春秋时代的楚国,平时就对民间的车辆和马匹进行登记造册,战时征用以满足军需。在《汉书・食货志》《宋书・何承天》等中,也有征用马匹和车辆充作军用的记载。法国在1793年颁布的《全国总动员法令》中规定:“征用骑马补充骑兵军团,征用不用于农业的挽马拖拉大炮和军粮。”1877年,法国制定了专门的征用法,确定了征用的基本原则和方式方法。第二次世界大战时,各国通过征用,获得了战争所需的大量资源。美国1943年从民用航空运输业征用飞机180架,占民航飞机的55%;1944年征用的商船,占商船总数的74%。苏联在苏德战争期间,征用了20.6万辆汽车和50%的民航飞机。中国在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颁布实施《国家总动员法》,规定对船舶、车马及其他运输工具可采取征用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抗美援朝战争以及历次边境自卫反击作战中,也通过征用为武装力量作战提供所需的民用资源。征用通常由政府部门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征用计划组织实施。征用的对象主要是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拥有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他们依法获得使用权的物质资源。征用时,以政府的名义下达征用命令,由获得征用授权的政府机关或军事机关,向被征用者送达征用通知,与被征用者签订征用文书或发给被征用凭证,并在征用凭证上注明征用物品的种类、数量、价值,交付的期限和地点,有偿或无偿等内容。征用意义消失后,由政府协调征用资源的使用单位,核定征用损失,返还征用资源,按约定进行赔偿或补偿。战时征用的内容主要有:对物力资源的征用,如设施设备、交通工具等有形资产和土地、水域以及电磁频谱资源等;对人力资源的征用,如伴随大型设备被征用的操作人员等。战时征用的基本程序是:调查与登记可被征用的资源,编制征用计划和预案,发布征用令,成立征用工作组织机构,下达征用任务,收拢集结、整备、加装改造和交付,返还与补偿等。战时征用敌方财产一般采用没收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一般依据相关法规和征用情况,对被征用人力或物力资源的所有者给予一定的补偿。战时征用是一种非市场交易行为,具有强制性、时限性等特点。为战时快速实施征用,各国政府在平时就对征用资源进行调查登记,需要时预先签订征用协议,制定动员征用法规,拟制征用计划和征用方案,进行征用演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