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接触

更新时间:2023-02-28 10:01

不同国家和社会组织对性接触的定义有所不同,广义的性接触指对对方身体做出的一系列亲密行为,常见的性接触可分为非插入式和插入式两种。

定义

不同国家和社会组织对性接触的定义有所不同。例如,根据美国法典第十八章第2246节,性接触是指有意地直接或间接通过衣服接触其他人的生殖器官、肛门、腹股沟、乳房、大腿内侧或臀部等私密部位,为达到以下目的的行为:

(a)对他人造成身体伤害或羞辱、骚扰或贬低他人;或者

(b)唤起任何一方的性反应或满足任何一方的性欲。

澳大利亚联邦西澳大利亚州卫生部性健康和血源性病毒项目表明,性接触的定义因人而异,大多数人谈论的性接触通常指的是性交(或插入式性行为),但也有非插入式的其他性接触选择,如亲吻、抚摸、摩擦等行为2。广义上来说,性接触指对对方身体做出的一系列亲密行为。

分类

非插入式性接触

非插入式性接触指不涉及插入阴道、口腔或肛门的性接触,包括:

1.亲吻:用嘴唇满足性欲望,产生性愉悦。如触摸对方的嘴唇,或用嘴唇触碰身体的其他部位。

2.爱抚:指为了唤醒性欲望,增加性愉悦进行的按摩、触摸等行为。

3.口交:用嘴和舌头刺激伴侣的生殖器官区域。

插入式性接触

插入式性接触即插入式性行为(通常简称为性交),指使用某物(如阴茎或性玩具)进入阴道、口腔或肛门的性接触,主要包括:

1.阴道性交:将阴茎或性玩具插入阴道。

2.口交:口交分为两种,即舔阴或吮吸阴茎。舔阴是指由性伴侣用口或舌对女性外阴(主要是阴蒂)进行性刺激,吮吸阴茎则指由性伴侣对男性的阴茎进行口腔刺激,如吮吸或舔弄。

3.肛交:将阴茎或性玩具插入肛门。

安全性接触

定义

狭义的安全性接触指可降低性传播感染风险的性接触行为,广义的安全性接触还包括进行性接触的人需要有健康的心理状况以及良好的环境等。

历史

安全性接触的提出与艾滋病病毒的传播有关。20世纪80年代,在艾滋病病毒感染和艾滋病流行的背景下,“安全的性”准则应运而生,该准则除了应对艾滋病病毒感染,也能预防一些其他的性传播感染。内容包括:一夫一妻或性关系专一的性行为;遵守公共道德或洁身自好的性行为;使用了安全套的性交;避免体液交换或接触黏膜、不健康皮肤的性交;避免进行非传统的性交(口交、肛交);用自慰、爱抚、观看色情作品、一起洗澡等来代替性交等。实际上,中文的“安全性接触”或“安全性行为”对应的英文为“safer sexual behaviours(较安全的性行为)”,也就是说,上述的性接触方式并非绝对安全,例如即便使用安全套,也有一定发生性传播感染的风险,不过风险会比不使用安全套低。

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提出了“生殖健康”的标准,充实了“安全性行为”的含义,其内容是指性行为需要能预防非意愿妊娠并促进或至少不损害妇女的健康。

2006年,世界卫生组织为了预防和控制性传播疾病(sexually transmitted disease,STD),提出了一项全球战略,包含以下十项措施:

①倡导安全的性行为;②能普遍获得负担得起的、优质的安全套;③性传播疾病患者及其性伴能获得早期的医疗服务;④上述的早期医疗服务应包括治疗和基本的保健;⑤为经常有或不经常有高危性行为的人群提供特殊服务,如性从业者、青少年、长途卡车司机、军人、吸毒者和囚犯等;⑥采用适当的性传播疾病治疗措施,如使用正确而又有效的药物、性伴侣治疗、提供咨询、给予建议等;⑦如有可能,对无症状的性传播感染者(如梅毒、衣原体等)进行检测;⑧开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的自愿检测,并提供咨询;⑨开展对先天性梅毒和新生儿结膜炎的预防和治疗;⑩动员社会方方面面参与性传播感染的预防工作。

风险性接触

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将风险性接触定义为:性传播感染的可疑人员之间进行的无预防感染措施的性接触。

在由美国密歇根大学健康系统提供的高风险性接触列表中,常见风险性接触有:

1. 与陌生性伴侣进行无安全套保护的性交。

2. 与陌生性伴侣进行无口交套或口交膜的口交。

3. 在十八岁前进行过早的性交。

4. 有多个性伴侣。

5. 与高风险性伴侣有性接触。

6. 有肛交行为或有曾参与肛交的性伴侣

7. 与注射或曾经注射过毒品的伴侣发生性交。

8. 与性工作者性交。

可能后果

性风险行为使青少年面临感染艾滋病病毒、其他性传播感染和非意愿妊娠的风险。此外,风险性接触还可能对个人及其伴侣造成严重后果,包括宫颈癌、异位妊娠和不孕症。

性传播感染

性传播感染(Sexual transmitted infections,STI)是由细菌或病毒感染引起的感染。由细菌引起的性传播感染可用抗生素治疗,由病毒引起的性传播感染无法治愈,但相关症状可以通过治疗缓解。

美国布卢明顿印第安纳大学临床儿科助理教授凯利·林恩·多纳休( Kelly Lynn Donahue)博士认为,性传播感染者通常都有过风险性行为,世界卫生组织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图中数据展示了与性传播感染者发生性行为、发生风险性接触(例如:未使用安全套,或与性工作者发生性行为)、进行无保护性交的感染风险韦恩图。

由细菌引起的性传播感染通常更容易治疗。病毒引起的感染可以控制,但不一定能治愈。如果怀孕并有性传播感染,立即接受治疗可以预防或降低胎儿被感染的风险。根据感染情况,性传播感染的治疗通常包括以下其中一项:

1.抗生素。抗生素通常是单剂量,可以治愈许多性传播细菌和寄生虫感染,包括淋病、梅毒、衣原体和滴虫病。通常,病人会同时接受淋病和衣原体治疗,因为这两种感染经常同时出现。此外,在完成抗生素治疗后和伤口(如疮、水泡、皮疹等)愈合后的7天内需避免性生活。专家建议女性感染者在大约三个月内需要重新检测,因为再次感染的可能性很高。

2.抗病毒药物。如有疱疹或艾滋病病毒感染,病人将被开具抗病毒药物。如果每天使用处方抗病毒药物进行抑制治疗,疱疹复发率会降低。但病人的伴侣仍有可能感染疱疹。抗病毒药物可以长期控制艾滋病病毒感染。但是病人仍然会携带病毒并仍有低传播风险。越早开始病毒治疗,效果就越好,完全按照指示服药可能降低血液中的病毒载量。

非意愿妊娠

美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Center of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将非意愿妊娠定义为意料之外的怀孕,即不想要孩子时发生的怀孕或与预期怀孕时间不符的怀孕。大多数非意愿妊娠是由于未采取避孕措施,或因不正确地使用避孕措施所致。因此,预防非意愿妊娠的措施包括全面性教育、提高避孕套使用率,以及减少风险性接触。

意大利帕多瓦大学统计学教授贝尔纳多·科伦坡(Burnardo Colombo)和吉多·马萨罗托(Guido Masarotto)在一项研究人类繁殖力的实验中发现,年轻夫妇在没有使用避孕措施的情况下,平均在一年内怀孕的几率为86%。非意愿妊娠对母亲、婴儿以及亲子关系都有负面影响。全球卫生委员会在2009年的一项“意外怀孕对发展中国家妇女生活的影响”报告中指出,意外怀孕导致近 70万名孕产妇死亡(约占该时期孕产妇死亡人数的五分之一)。非意愿妊娠还有可能增加母亲抑郁的可能和育儿压力。此外,怀孕意愿对儿童健康也有长期影响。美国密歇根大学社会学教授詹妮弗·S·巴伯(Jennifer S. Barber)和威廉·G·阿克辛(William G. Axinn)等人进行的一项研究显示,一些非意愿妊娠出生的儿童在3岁时表现出认知延迟,在5岁和7岁时出现更多行为问题,在14岁时出现问题行为和药物滥用。即使孩子长大成人,母子关系仍可能处于欠佳状态。

性暴力

性暴力指某人强迫或操纵他人进行未经同意的性活动。2020年,非洲人口与健康研究中心阿贾伊·安东尼·伊多乌(Anthony Idowu Ajayi)博士和加拿大西蒙菲莎大学公共卫生医生亨丽埃塔·奇内洛·埃泽贝(Henrietta Chinelo Ezegbe)研究发现,15~24岁的年轻南非女性中存在大量非意愿妊娠的情况。在这个年龄段,性暴力是非意愿妊娠的重要预测因素。这项研究的结论不仅仅适用于南非,同样适用于美国等发达国家。美国全国育龄妇女(12~45岁)强奸相关妊娠率为 5.0%;在成年妇女中,强奸每年约造成 32101 次非意愿妊娠。1996年,美国南卡罗莱纳大学临床助理教授梅丽莎·M·福尔摩斯(Melisa M. Holmes)博士与临床心理学专家海蒂·S·雷斯尼克(Heidi S. Resnick)研究了34起与强奸有关的怀孕案件,发现这些案件的受害者大多数为青少年,并且通常是熟人作案。这些受害者中只有11.7%的人在性暴力后立即得到了医疗救助,47.1%的人没有得到与强奸有关的医疗救助。共有32.4%的受害者直到进入妊娠中期才发现自己怀孕;32.2%的人选择留下婴儿,而50%的人选择人工流产,5.9%的人选择把婴儿送给他人收养;另有11.8%的人自然流产。

性暴力不仅是造成非意愿妊娠的一个重要预测因素,并且被施暴者通常具有更严重的妊娠伴随综合症,比未报告有性暴力的女性拥有更长的痛苦持续时间以及更深的痛苦程度。

规避方法

避免有风险的性接触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了解新的性伴侣过去的性史、性传播感染病史和吸毒情况;每次发生性行为时都要使用由乳胶或聚氨酯制成的男用避孕套或女用避孕套;使用口交套或口交膜来保护口腔,防止性接触传播;在参与性接触之前保持清醒与理智,避免饮酒或吸毒,以免被迫参与高风险性接触;定期进行巴氏涂片检查、盆腔检查和性传播感染检查;注意伴侣以及自己的身体是否出现疼痛、水泡、皮疹或异常分泌物等情况。

强制性接触

在健康的关系中,无论是牵手、亲吻、触摸或性交,双方都会在知情同意下进行此类身体活动,并对彼此的身体活动感到满意。但有一些未经性同意的强制性接触,如性胁迫、强奸等行为,会对个体的身心造成伤害。性胁迫是指使用压力、酒精或毒品,或强行违背某人的意愿与某人发生性接触的行为,包括持续尝试与已经拒绝的人发生性接触。如正在经历性胁迫,请及时告知对方并尽快离开,拒绝应清楚而直接,明确告诉对方自己的感受。性胁迫可以是一种性暴力,如果处于紧急情况之中,可尝试尽快远离此人,脱身报警。

以下是一些可供选择的求助热线:

报警电话:110

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86-10) 64033383

为遭受家庭暴力、性虐待的妇女和儿童提供咨询服务。

全国妇联反家暴热线:12338

为遭受家庭暴力、性虐待以及其他家庭问题的妇女和儿童提供帮助。这是由全国妇联设立的全国统一号码。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86-10) 63813995/63835845

中国第一家专门从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与研究的公益性机构,有一支全国性的志愿律师队伍。

青少年维权及心理咨询热线:12355

由共青团设立的、全国统一的青少年维权与心理咨询公益服务专用号码。

相关研究

美国青少年性接触与怀孕趋势

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在2015年发布了全美15~19岁青少年性活动数据。数据显示,约43%的15~19岁青少年曾经发生过性行为,86%的青少年在上次发生性行为时使用了避孕措施。自1991年以来,美国青少年的生育率(每1,000名 15~19岁女性的生育率)一直在下降。2018~2019年,15~17岁美国青少年的生育率下降 7%,18~19岁年龄段则下降4%。尽管下降的原因尚不完全清楚,但有证据表明这些下降是由于更多的青少年选择禁欲或使用有效的避孕措施进行性活动。尽管如此,美国青少年生育率仍远高于其他西方工业化国家。

艾滋病病毒感染相关危险行为

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因接触类型或行为而有很大差异,某些暴露会存在更高的传播风险,而某些暴露的传播在生物学上存在可能,但风险非常低。然而 即使是相对较小的风险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累积起来,增加感染的风险。换言之,仅与受感染的伴侣进行一次危险行为时,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机会可能相对较小;但是,如果重复多次,重复接触后被感染的总体可能性要高得多。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提供的数据中列出了各种暴露类型的每 10,000次暴露的传播风险。其中血液传播以及肛交的传播风险最高,其次是与艾滋病病毒阳性伴侣共用针头传播。

以下是一些预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手段:

1.使用安全套。男用乳胶安全套是在发生性行为时预防艾滋病病毒和其他性传播感染的最有效方法。一定要在阴茎接触阴道、口或肛门之前就按说明要求正确佩戴安全套。女用安全套也有助于预防艾滋病病毒感染。其他避孕方法,如避孕药、注射剂、植入物或隔膜等均无法预防性传播感染。

2.接受测试。确保自己与伴侣在性接触之前都接受了相关病毒检测,并坦诚讨论检测结果。需注意,如果一方存在性传播感染,那么该个体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可能会增高。如果个体同时存在艾滋病病毒感染和其他性传播感染,这也会增加其伴侣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

3.减少性伴侣。与固定的性伴侣进行性接触能够降低感染风险。

4.不要过度清洁阴道。阴道内存在一些能够保护个体免受感染的细菌,而过度清洁和使用某些清洁洗剂会杀死阴道内的一些正常细菌,会增加性传播感染的风险。

5.不要滥用酒精或药物。酒精或药物滥用可能导致危险行为,例如共用针头注射毒品或在发生性行为时不使用安全套。

男性同性性接触与艾滋病流行

与同性进行性接触的男性群体面临着较高的艾滋病病毒感染风险,其主要原因包括:性接触方式的特点(肛交更可能造成肛门与肠道黏膜破损,易传播病毒),社会和文化对同性恋的歧视造成防护措施的低普及率等。但艾滋病病毒并不只是通过男男性行为传播,据中国疾控中心、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世界卫生组织联合评估,2017年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异性传播为69.6%,男性同性传播为25.5%。中国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吕繁报告,2021年1~10月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为11.1万,其中异性传播占比71%,同性性传播占比26%。

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

中国的一些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涉及到了与性接触相关的内容。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从刑法定罪角度阐述了强迫性行为的定罪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更广泛地对与性接触相关的性骚扰进行了民事责任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1)、《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2021)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2021)则以未成年人保护为目的,对性侵害行为、性保护措施作了说明,要求开展性教育。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共同规定了性接触及其相关行为的定罪标准和防止性侵害的法律措施,鼓励开展性教育,维护公民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强奸罪】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

(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第五十四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禁止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

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

【强奸罪】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十六条

(五)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2021)

第四十二条

学校要树立以生命关怀为核心的教育理念,利用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环境保护教育、健康教育、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等专题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命、尊重生命;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青春期教育、性教育,使学生了解生理健康知识,提高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

二、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12.适龄儿童普遍接受性教育,儿童性健康服务可及性明显提高。

策略措施:

14.为儿童提供性教育和性健康服务。引导儿童树立正确的性别观念和道德观念,正确认识两性关系。将性教育纳入基础教育体系和质量监测体系,增强教育效果。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根据儿童年龄阶段和发展特点开展性教育,加强防范性侵害教育,提高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促进学校与医疗机构密切协作,提供适宜儿童的性健康服务,保护就诊儿童隐私。设立儿童性健康保护热线。

中国各部委相关教育类文件

性接触与人的生殖健康、身体发育、社会性发展等多方面成长相关,也与预防和应对性侵害、提高自我防范意识等内容相关,应包含在有关“身体发育”“法制教育”“公共安全”等教育内容中。中国各部委发布的相关教育类文件中,多有关于认识身体、身体保健和树立自我保护意识相关的教学目标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

小学4~6年级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初中年级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高中年级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2007)

小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

初中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

普通高中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

《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08)

水平一(小学1~2年级)

水平二(小学3~4年级)

水平三(小学5~6年级)

水平四(初中阶段)

水平五(高中阶段)

《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

水平三(5~6年级)

身体健康

水平四(7~9年级)

身体健康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南》(2012)

小学阶段

中学阶段

《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

心理健康

《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性与生殖健康

安全应急与避险

《中国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及释义》

七、掌握正确的生殖与性健康知识,避免过早发生性行为,预防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

《生命安全健康教育进中小学课程教材指南》

小学阶段

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

初中阶段

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

传染病预防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

高中阶段

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

心理健康

传染病预防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

相关国际文件

一些国际文件也从儿童、妇女权利保护的角度对性接触这一话题进行了阐述。其中,《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1979)禁止一切形式强迫妇女卖淫等剥削行为;《儿童权利公约》(Child Right Convention)(1989)基于儿童权利保护的考量,对面向儿童的非法性交作了原则性说明。此外,对于性接触带来的性传播感染的风险,以及性传播感染对性接触的负面影响,世界卫生组织于2016年6月发布的《全球卫生部门战略草案(2016—2021)》(Global Health Sector Strategy on Sexually Transmitted Infections,2016—2021)(2016)则作了部分说明。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第十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和强迫妇女卖淫对她们进行剥削的行为。

《儿童权利公约》

第三十四条

缔约国承担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之害,为此目的,缔约国尤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措施,以防止:

(A)引诱或强迫儿童从事任何非法的性生活;

(B)利用儿童卖淫或从事其他非法的性行为;

(C)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

《全球卫生部门战略草案:终结性传播感染》

第11条

性传播感染带来的并发症极大影响性与生殖健康。性传播感染患者中男女人数基本相当(单纯疱疹病毒2型病例除外),不过存在一些地区差异;但并发症在几个方面对女性影响更大。

全面性教育中的相关教学内容

学习目标

年轻人了解关于性接触的知识,建立对于性接触的全面正确认识,学习有关性接触的个人决策技能,指导如何避免和拒绝不安全的性行为,有利于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健康与福祉,这些都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内容。在全面性教育中,对相关内容的学习同时涉及到知识要点、态度和相关技能。在联合国《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中,相关学习目标主要出现在核心概念7“性与性行为”下的第2个主题“性行为与性反应”之中;此外,核心概念6“人体与发育”下第2个主题“生殖”中设计相关的内容、核心概念5“健康与福祉技能”下第1个主题“社会规范和同伴对性行为的影响”,贯穿5~8岁、9~12岁、12~15岁、15~18岁以上四个年龄段。具体内容如下:

核心概念7:性与性行为

主题2:性行为与性反应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每一个社会、文化和时代都有关于性行为的错误观念,而了解关于性的事实很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 在接触有关性行为的信息时,正确区分错误观念与事实(知识);

► 质疑关于性行为的错误观念(技能)。

要点:对自己的性行为做出明智的决策很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 认识到明智的性决策(例如有足够的知识和自信来决定是否、何时、以及与何人发生性行为)会影响个人的健康和福祉(态度);

► 对自己的性行为做出负责任的决策(技能)。

要点:可以通过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危害健康和福祉的性行为

学习者将能够:

► 解释有哪些方法可以帮助人们减少性行为带来的风险,实现人生规划(知识);

► 解释安全套和其他避孕措施可以降低性行为带来的风险(如艾滋病病毒感染、性传播感染或非意愿怀孕)(知识);

► 明白非插入式性行为不会导致非意愿怀孕,而且能够降低包括艾滋病病毒在内的性传播感染的风险,同时也能带来性愉悦(知识);

► 认识到人们可以选择减少性行为带来的风险并实现人生规划(态度);

► 做出明智的性行为决策(技能)。

学习目标(15~18岁以上)

要点:性行为能带来愉悦,同时伴随着与健康和福祉相关的责任

学习者将能够:

► 认识到了解身体的性反应可以帮助人们认识自己的身体,并确定身体各项机能是否良好,在必要的时候寻求帮助(知识);

► 认同作为性伴侣的双方均有责任避免非意愿怀孕,以及包括艾滋病病毒在内的性传播感染(态度);

► 就性的需求和底线进行沟通和交流(技能)。

核心概念6:人体与发育

主题2:生殖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精子和卵细胞结合并在子宫着床是怀孕的开始

学习者将能够:

► 描述生殖的过程,特别强调怀孕过程需要一个精子和一个卵细胞结合并在子宫着床(知识)。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精子必须恰好和卵细胞结合并着床才能导致怀孕

学习者将能够:

► 列举生殖的必要步骤(知识);

► 了解在发生性交行为时,如果男性的阴茎在女性阴道内射精,就可能导致怀孕(知识);

► 回忆性交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怀孕(知识)。

核心概念5:健康与福祉技能

主题1:社会规范和同伴对性行为的影响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社会和性别规范以及同伴会影响性决策和性行为

学习者将能够:

► 描述社会性别和社会规范以及同伴如何影响性决策和性行为(知识);

► 认识到性决策和性行为受到社会性别和社会规范以及同伴的影响(态度);

要点:同伴能够影响性决策和性行为。

学习者将能够:

► 比较和对比同伴对性决策和性行为的积极和消极影响(知识)。

学习目标(15~18岁以上)

要点:对性行为做出理性决策是可能的

学习者将能够:

► 比较受到和未受到社会和性别规范或消极同伴压力影响的年轻人所做出的性行为决策有何不同(知识);

► 评估是哪些因素使人更容易或更难做出理性的性行为决策(知识);

► 渴望在性行为方面做出理性决策(态度);

► 展现在性决策中如何应对消极的社会和性别规范以及同伴影响(技能)。

全面性教育中如何进行相关内容的教学

幼儿园性教育中的相关内容

幼儿阶段,与性接触相关的教学内容主要集中在生殖器官的初步认识上。北京师范大学刘文利教授主编的《珍爱生命——幼儿性健康教育绘本》(全9册)涉及到相关的教育内容。

《我们的身体》一册通过介绍男性和女性身体器官,包括生殖器官的不同,使幼儿对不同身体器官形成初步的认识,同时向幼儿强调要保护好自己的生殖器官,因为这是不能够被别人随意触碰的隐私部位。

《奇妙的感觉》一册主要教会幼儿识别不同的身体感觉,区分舒服的感觉和不舒服的感觉,并且在感觉到不舒服时要及时地表达出来,并向可信任的成年人寻求帮助。

《好秘密坏秘密》在巩固关于身体隐私部位相关知识的基础上,教会幼儿勇敢说“不”,并且知道当自己受到侵犯时如何应对,该向哪些可信赖的成年人寻求帮助。这一册中还特别强调,绝对不要帮伤害自己的坏人保守秘密。

小学性教育中的相关内容

小学的性教育在幼儿园性教育的基础上进行了更加深入而具体的介绍,主要涉及性行为和性反应等内容。北京师范大学刘文利教授主编的读本主要在“性与健康行为”这一单元讲解人类性行为相关知识,此外,“性与生殖健康”等单元也涉及到相关内容。

四年级下册“性与健康行为”单元的“青春期性萌动”主题中,通过“什么是青春期性萌动”“青春期性萌动的表现”“正确对待青春期性萌动”三个知识点的学习,学生能够了解性萌动是青春期发生的心理变化;懂得青春期性萌动都有哪些表现,如关注异性、在意异性对自己的看法、注意穿着打扮、热衷有关爱情的文艺作品、保守自己的情感小秘密等;学会正确对待青春期性萌动,如注意清洁身体、培养兴趣爱好、参加实践活动等。

六年级下册“健康的性行为”主题中,通过“什么是性行为”“负责任的性交行为”“性交行为需要成长的准备”三个知识点的学习,学生能够了解什么是自体性行为,什么是与他人发生的性行为;懂得什么是负责任的性行为,如对健康、生命、家庭负责;理解性交行为需要成长的准备,包括身心的成长和决策能力的提高。“性生理反应及对策”主题中,学生能够了解到人类的性生理反应,并学会如何应对自己的性反应,明白“完美的性生活需要身心的准备和成熟”。

“性与生殖健康”单元“预防青少年怀孕”主题介绍了青少年早孕对个人、婴儿和家庭的影响,并介绍了预防非意愿妊娠的方法。青春期时期,青少年的身心发育还不成熟,青少年早婚早育会对个人发展、婴儿健康以及家庭经济造成不利影响。预防青少年怀孕最有效的方法是不发生性交行为,若发生性交行为,需要采取避孕措施,帮助青少年不受到伤害。

同时,读本还说明了避孕是男性与女性的共同责任,在决定使用安全套或其他避孕药具方面都应该由男性和女性共同分担。预防早婚早育也不仅仅是少女的责任,需要少男少女共同承担。

初中性教育中的相关内容

初中阶段会通过“性的生命周期”“与性有关的暴力”“性与生殖功能”等主题的学习帮助学生了解青春期生殖器官的发育特点、人类性行为的分类及其文化意义等内容。更重要的是,在初中阶段,与性接触相关的知识会与隐私权、性决策、与性有关的文化规范等话题共同提及。学生不仅仅需要了解性接触的定义与分类,更要了解与之相关的不同社会的文化与规范,树立积极的性价值观和保护隐私与身体完整权的意识,预防暴力侵害和疾病,也避免对他人施加性暴力。

与性接触相关的常见疑问

如何处理亲密关系中的性接触?

在亲密关系中,性接触的最主要原则是征求同意。同意是指一个人认可或允许另一个人做某事,这意味着在对行动的内容及可能产生的后果了解的基础上做出判断,即同意或拒绝该行动。亲密关系的双方都有责任确保彼此在性接触的每一步都感到安全和舒适。在一些情况下,未经双方同意的性接触是违法的,强奸和性侵犯会对受害者造成严重的情感创伤以及精神创伤。

在亲密关系中,及时沟通非常重要。通过语言沟通,简单询问伴侣是最佳的办法。非语言沟通也可以了解到对方的意愿,比如肢体语言、面部表情、手势等。在征求性接触同意的过程中需注意以下几点:

(1)尊重性选择的自由。确保在没有压力、任何形式的操纵,或在药物酒精的影响下做出选择。

(2)性同意是可逆的。无论是在性接触进行中的哪个步骤,任何人都可以随时改变自己的想法。

(3)坦诚且知情。在性接触中只做想做的并同意的事情,而不是觉得应该做的事情。

(4)性同意是具体的。对某一件具体的事情表达同意,并不代表对于其他与之连带的事物表示同意。比如,同意去卧室并不代表同意进行性接触。

怎样正确引导儿童的性接触?

在正确引导儿童正确性接触方面,父母与学校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安全套的使用和安全性接触的教育很重要。许多研究人员得出结论,仅靠传播信息不太可能进一步阻止艾滋病病毒在儿童中的传播。将关于艾滋病病毒传播机制的理论知识与分发避孕套相结合的性教育计划最有可能起到降低未成年人非意愿妊娠的效果。另一种更治本的方法是教育与儿童接触的父母和其他成年人,使他们成为更有效的非正式性教育者。

从事性教育普及的从业者应鼓励儿童了解无保护性接触的潜在风险。可以采取公开讨论、小册子或类似媒体、联系青少年周边资源(如当地医院、校医室)等方式普及性接触相关知识。鉴于不同社区以及城镇的教育水平、社会地位、经济收入的不同,普及性接触的过程与方法也应因地制宜,采取不同侧重点。确保家庭包容,不仅要解决儿童的问题,也要改变父母的对待性教育的态度。

无性接触可以判强制猥亵吗?

强制猥亵是一种法律罪名,其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隐私权和名誉权,强制猥亵罪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他人罪。“猥亵” 作为一项法律用语,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对其含义作明确的法律解释。传统意义上,“猥亵”为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身体有一定程度上的性接触式侵犯。但是,性接触却不应该成为判断成立“猥亵”的唯一客观标准。“猥亵”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经常变化。伴随着人们性观念的变化以及现代沟通方式的改变,强制女性在网络上展示裸体、自慰或索要相关照片、视频等侵害女性性权利的行为,虽然没有肢体上的性接触,也应该纳入“猥亵”的范畴。应根据具体案情,对肢体上的性接触意外方式实施的“猥亵行为”进行裁定,全面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以及造成的后果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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