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1-03 16:54
19世纪德国统计学家恩格尔根据统计资料,对消费结构的变化得出一个规律:一个家庭的收入越少,家庭收入中(或总支出中)用来购买食物的支出所占的比例就越大,随着家庭收入的增加,家庭收入中(或总支出中)用来购买食物的支出份额则会下降。推而广之,一个国家越穷,每个国民的平均收入中(或平均支出中)用于购买食物的支出所占比例就越大,随着国家的富裕,这个比例呈下降趋势。即随着家庭收入的增加,购买食物的支出比例则会下降。
恩斯特.恩格尔(ErnstEngel,1821-1896),德国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社会统计学派中的主要人物。恩格尔1821年3月21日出生在萨克森邦的德累斯登。1851年,出任萨克森邦的统计局长,从此开始了他作为政府统计官员的生涯。
由于恩格尔长时期领导萨克森邦和普鲁士邦的统计工作,前后达三十多年,有着丰富的统计实践经验,同时又有深湛的统计理论知识,因此他在当时的德国和国际统计界享有盛名。
恩格尔主张,统计学应当既包括统计科学,又包括统计方法。它既是实质性的统计学,又是传统方法论的社会科学。他所提出的关于居民消费结构走势的恩格尔定律受到国际统计学家和经济学家的重视和采用。
恩格尔的主要著作有:《关于统计学是独立科学和方法问题之我见》、《论人口统计的意义》、《萨克森邦的生产与消费》、《人的价值》、《比利时工人家庭生活费的过去和现在》等。
恩格尔善于把调查的行政目的与统计研究的科学目的巧妙地结合起来。他在组织进行国家普查时,往往适当增加一些与研究目的有关的调查项目,如家族、家庭消费、营业状况等。他曾对比利时、德国、英国、法国等国家工人家庭做了相关的家计调查,通过对许多家庭的收入和各类开支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发现了一种带有普遍性的消费结构走势和规律,即收入愈少的家庭,用于食物的开支占家庭收入的比重愈大,其次是衣着、住房,而用于教育、文化娱乐、医药卫生方面的开支随着家庭收入的减少,所占的比重也愈小。由此,恩格尔得出结论: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居民消费支出中用于食物部分的数量,可以作为其消费水平高低的标志。他认为这是衡量居民福利的最好尺度。他还指出,食品支出比率的大小,是随富裕程度的降低按几何级数增大的。 从方法论上看,恩格尔定律是第一次借统计资料来建立重要的计量法则。
随着家庭和个人收入的增加,收入中用于食品方面的支出比例将逐渐减小,这一定律被称为恩格尔定律,反映这一定律的系数被称为恩格尔系数。
食物开支占总消费数量比重越大,恩格尔系数越高,生活水平越低;反过来,食物占比重越小,恩格尔系数越低,生活水平就越高。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用于食物消费部分支出的比重就越小。
食物支出变动百分比
食物支出对总支出的比率(R1)= 总支出变动百分比或食物支出变动百分比
食物支出对收入的比率(R2)= 收入变动百分比(R2又称为食物支出的收入弹性)。
恩格尔定律是根据经验数据提出的,它是在假定其他一切变量都是常数的前提下才适用的,因此在考察食物支出在收入中所占比例的变动问题时,还应当考虑城市化程度、食品加工、饮食业和食物本身结构变化等因素都会影响家庭的食物支出增加。只有达到相当高的平均食物消费水平时,收入的进一步增加才不对食物支出发生重要的影响。
恩格尔系数是根据恩格尔定律得出的比例数,是表示生活水平高低的一个指标。其计算公式如下:
恩格尔系数=食物支出金额/总支出金额
除食物支出外,衣着、住房、日用必需品等的支出,也同样在不断增长的家庭收入或总支出中,所占比重上升一段时期后,呈递减趋势。
不同收入水平的家庭,其食品支出在总的消费支出中的比重不同:
收入水平越低的家庭,其食品支出比重越高;
收入水平较高的家庭,其食品支出比重较低。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食品支出占总消费支出的比重有逐渐下降的趋势。
国际上常常用恩格尔系数来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人民生活水平的状况。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的标准,恩格尔系数在59%以上为贫困,50-59%为温饱,40-50%为小康,30-40%为富裕,低于30%为最富裕。在我国运用这一标准进行国际和城乡对比时,要考虑到那些不可比因素,如消费品价格比价不同、居民生活习惯的差异、以及由社会经济制度不同所产生的特殊因素。对于这些横截面比较中的不可比问题,在分析和比较时应做相应的剔除。另外,在观察历史情况的变化时要注意,恩格尔系数反映的是一种长期的趋势,而不是逐年下降的绝对倾向。它是在熨平短期的波动中求得长期的趋势
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后的经济学家又对恩格尔定律做了若干补充,恩格尔定律的内容有所增加。西方经济学对恩格尔定律的表述如下:
1、随着家庭收入的增加,用于购买食品的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重(即恩格尔系数)会下降。
2、随着家庭收入的增加,用于家庭住宅建设和家务经营的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重大体不变。
3、随着家庭收入的增加,用于服装、交通、娱乐、卫生保健、教育方面的支出和储蓄占家庭收入的比重会上升。
恩格尔定律的适用范围是有条件的。
首先,假定其它一切变量都是常数。其次,对食物支出要有统一的含义,即维持生活所需要的食物支出。除此之外,在现代经济中运用恩格尔定律,还必须考虑城市化的影响、饮食业的影响以及食物本身构成的变化等。尽管这样,恩格尔定律仍然被普遍认为是分析消费结构的有用工具。
对不同国家和地区所处的发展阶段进行比较时,人们习惯把恩格尔系数作为重要的参考指标。恩格尔系数的计算结果受到商品价格因素、居民消费观念、消费偏好、消费习惯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在判定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居民生活水平时,可以将恩格尔系数作为一个参考依据,但必须注重:一是慎用划分标准。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关于恩格尔系数的划分标准是居民生活质量的一个重要的但不是评判标准。任何标准都具有相对意义和参考意义,因为增长、发展、富裕程度、生存状态、生活质量等问题十分复杂,用一个指标显然难以去衡量在自然、历史、社会、生活方式、风俗习惯等方面千差万别的国家和地区。同时恩格尔系数只是一个相对指标,在考察一个地区居民生活水平的时候,必须对人均食品消费额、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绝对指标予以同样的关注。事实上,在联合国及其附属机构的文件中,用于衡量居民生活水平的指标还有人均居住面积、生活用电量、实际生活质量指数、人文发展指数、基尼系数等,它们和恩格尔系数一样,由于衡量的角度和计算方法的原因,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对居民生活水平的科学判定,绝对不能简单地建立在对一个指标的分析之上,而应该选取多个指标进行综合评价。二是在对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家庭的恩格尔系数进行纵向比较,或者对一个地区居民收入作高低层次之间的贫富差距分析时,恩格尔定律的重要意义更为明显,而在运用恩格尔系数作横向比较时,必须考虑国情国策、地域差异,注重分析价格指数、消费结构、消费倾向等各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三是恩格尔定律反映的是一种长期趋势,而不是逐年下降的绝对倾向,假如把它用于短期的、居民富裕程度的精确计算或对比,结论往往难以令人信服。事实上,很多地区的恩格尔系数在短期内都曾出现过跳跃现象,这其中既可能是物价指数异常波动带来的影响,也可能是福利税收政策变动引发消费者行为变化所导致的,它的短暂上升相反很可能是生活状况改善的表现。
恩格尔定律中蕴涵的基本原理是非常真实和浅显易见的。食物属于人们生存所必须的最基本需求。如果连饭都吃不饱,很难想象一个人还会有其他的消费奢望。食物在穷人家庭收入支出中的高比重并非因为穷人长了一副比富人更大的肠胃,而是他们的收入已经菲薄到了难以糊口的程度。一个国家越穷,国民可支配收入中用于购买食物的支出比重越大随着富裕程度提高,这个比重就会呈下降趋势。作为社会商品的一种,食物属于最日常生活中基本又是最必须的物质消费品。但社会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并不仅仅指食物类。否则,人类社会的进化就依从了“羊吃草”的简单逻辑。记得曾有人严厉批评说,社会上有一部分人老是无视生活水平的提高,他们“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即总是处于一种难以满足的心理状态。也许这话有一定的道理,但反过来思考,在作出如此这般形容时,有无将群众比做一种仅仅以“果腹”为最大满足的畜牲的意味?
现代人类社会之所以有别于原始动物社会,其中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质性消费数量在社会的消费总支出数量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小,而其它类型社会产品的消费则占据的比重愈来愈高,这就是恩格尔定律在社会商品消费结构中的适用。
同样的道理可以适用于分析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法律制度体系。经常听见人们评价某某法律制度先进或落后,但具体的衡量标准究竟是什么?
作为一种社会产品,法律制度的基本职能之一是调整(建立、维护和救济)权利关系。而权利的类型多种多样,例如生存权、财产权、生育权、劳动权、受教育权、隐私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结社权等等。实际上也可以给这些权利划分不同的等级,例如那些直接关系生命存续或繁衍的基本“保障性权利”,如获得食物的权利、生存权利、生育权利等,以及另一些建立在基本“保障性权利”之上,但旨在进一步优化生活或生命质量的“改善性权利”,如受教育权、隐私权、专利权、结社权等。
按照一般逻辑,人们获得了基本保障性权利的时候,才可能继续追求并试图实现下一步的改善性权利。换言之,农奴连基本的生存权利都被无情地剥夺了,那末实现其它的权利就成为无稽之谈。从这一意义上讲,恩格尔定律揭示了一个基本和普遍的社会进化原理:社会的进化程度,必然与其中人群享有的基本权利与其他权利之间的比例关系相关。
从理论上,权利的实现有赖于权利之间的过渡或权利的升级,一项权利的建立和行使不能脱离另一些权利的基础,正如改善性的权利通常建立在保障性权利之上而不是之外一样。例如我国长期以来广为实行的城市户籍管理制度,从治安管理和维护城市经济秩序方面看,也许属于政府正当的公法权利,但从平等就业,维系生存的角度看,这样做是否有剥夺农民基本的私法权利之嫌。无独有偶,就在前些年长江下游人们每每苦于洪涝灾害并对上游地区某些人群砍伐森林和破坏生态的行为义愤填膺和口诛笔伐的时候,是否有人考虑到,如果不为这些人群寻找其它的生活出路,不分青红皂白的禁伐就等于直接剥夺了那些长期以来将森林资源作为生计的人群的基本生存权利?而近些年来国家对上游某些地区“退耕还林”的转移支付和拨款,则可以视为对上游地区人群生活基本权利的政策性认可以及对他们某些权利丧失或受到限制时的经济性补偿或救济。
从这一意义上说,无论是公法权利与私法权利之间、保障性权利本身之间,或者是保障性权利与改善性权利之间不仅仅是简单的“替代关系”,相反它们更多地属于一种复杂的“交易关系”。资源的稀缺性经常迫使人们在不同的权利之间、各种权利实现的先后顺序和充分程度方面进行艰难甚至痛苦的选择。但无论如何,法律绝不可能无视某一人群的基本权利而仅仅去实现另一人群的特殊权利。这不是权利的过错,而是选择的过错。需要指出,笔者运用恩格尔定律来解释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不单是为了仅仅追求在法律分析方法上的标新立异。相反,笔者试图更加理性地和准确地理解当今世界法律进化的基本趋势。正如生活保障性消费支出(如食物)在消费总支出中的比例可以说明一个家庭的贫富程度一样,基本权利和派生权利之间的结构关系反过来也可以证明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先进程度,即在法律整体结构中,旨在建立和维护质量改善性权利的法律比重愈大,法律制度的整体水平就愈高。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从权利结构的角度理解,“发展中”这一词语既包含经济增长概念,也包含法律制度概念,而“发展中”对后者来说至少包括以下含义:
(1)基本保障性权利结构本身尚有非常大的缺失;
(2)改善性权利在整个结构关系中比重更低;
(3)中国的法律体系距离现代化和合理化距离遥远,依然属于相对落后的体系。
因此经济的发展必须与法律制度的改革同步。
法律不但需要关注公法权利,也要关注私法权利,不但要关注基本的保障性权利,也要关注许多延伸或派生的改善性权利,这些构成了人们“应有权利”的总和。但“应有权利”要完成向“实在权利”和“实现权利”的转换,则离不开“权利法定”、“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因此,法律不仅仅要建立、维护和救济人们的基本权利,而且要不断发现、建立、维护和救济那些基本权利之上繁衍或派生的权利。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法律结构的整体结构和质量水平将继续提升并且可以反过来优化整个社会的制度体系。从这一意义上讲,法律要完善和理顺基本权利关系以及基本权利关系与改善性权利之间的关系,并且还要在这一基础之上继续完善和理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当代社会与未来社会之间的延伸或派生的权利关系。只有这样,法律制度的发展才会与权利的繁衍与时俱进。(杨慧力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