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0-07 21:35
《唐律疏议》卷十二云:【无后者,为户绝】。户绝有两层意义。一方面它是指父系血缘的断绝,即所谓“无后者为户绝”,包括没有任何形式的“继嗣”,第二个方面它是指作为国家的一个纳税单位的“户”的消失。一个有男性家长的户称为“课户”;一个没有子嗣(无论亲生还是领养)的寡妇家庭则称为“女户”,当她死后,她的家庭也成为绝户。
《丧葬令》规定:【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亲依本服 注1,不以出降)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外并与女。(户虽同,资财先别者,亦准此)无女均入以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
如果真是绝户,有女儿,由女儿继承。无女儿,则分给近亲或遵遗嘱。没有近亲的,入官。遗嘱只能在没有法定继承人(亲子、继子、女儿)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家长不得用遗嘱方式剥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力。
《宋刑统·》
宋朝法律中户绝基本沿用唐律。和唐律相比,删去了开元令文中作为财产的奴婢及部曲客女,加上了畜产。
《宋刑统·户婚律·户绝资产》条:
【准】丧葬令: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亲依本服,不以出降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户虽同,资财先别者,亦准此。无女,均入以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
【准】唐开成元年七月五日敕节文:自今后,如百姓及诸色人死绝无男,空有女,已出嫁者,令文合得资产。其间如有心怀观望,孝道不全,与夫合谋有所侵夺者,委所在长吏严加纠察,如有此色,不在给予之限。
臣等参详:请今后户绝者,所有店宅、畜产、资财,营葬功德之外,有出嫁女者,三分给予一分,其余并入官。如有庄田,均与近亲承佃。如有出嫁亲女被出,及夫亡无子,并不曾分割得夫家财产入己,还归父母家后户绝者,并同在室女例,余准令敕处分。
详定户绝条贯(补充规定)
仁宗天圣四年七月“详定户绝条贯”又补充规定:【审刑院言详定户绝条贯,今后户绝之家,如无在室女有出嫁女者,将资财、庄宅物色除殡葬、营斋外,三分与一分;如无出嫁女,即给与出嫁亲姑、姊妹、侄一分,余二分;若亡人在日亲属及入舍婿、义男、随母男等自来同居营业佃莳,至户绝人身亡及三年已上者,二分店宅、财物、庄田并给为主。如无出嫁姑、姊妹、侄,并全与同居之人。若同居未及三年及户绝之人孑然无同居者,并纳官,庄田依令文均与近亲,如无近亲,即均与从来佃莳或分种之人,承税为主。若亡人遗嘱主证验分明,依遗嘱施行。从之。】
从这时候开始,归宗女的户绝财产继承权下降,仅为在室女份额的一半。
总结下来就是:若没有在室女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得三分之一;没有出嫁女的,三分之一给姑、侄、姐妹,其余的给同居人(一起住三年以上的舍婿、义男、随母男人);连姑侄姐妹都没有的,全给同居人;同居人没有的,入官,田地则分给近亲,没近亲的分给佃户。有遗嘱的遵遗嘱行事。
南宋时期,有关规定更为明确。遗嘱继承的前提条件是既无男性子嗣,也无女性继承人。遗嘱继承人的范围比较广泛,不受同宗身份的限制。但遗嘱必须经族人见证、官府审批,否则无效。遗嘱的诉讼时效为十年。
有继嗣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八《户婚门命继与立继不同》载:【捡照淳熙指挥内臣僚奏请,谓案祖宗之法立继者谓夫亡而妻在,其绝则其立也当从其妻;命继者谓夫妻俱亡,则其命也当惟近亲尊长。立继者与子承父分法同,当尽举其产以与之;命继者於诸无在室、归宗诸女,止得家财三分之一。又准户令诸已绝之家立继绝子孙谓近亲尊长命继者,於绝家财产者,若止有在室诸女,即以全户四分之一给之,若又有归宗诸女,给五分之一。止有归宗诸女,依户绝法给外,即以其余减半给之,余没官。止有出嫁诸女者,即以全户三分为率,以二分与出嫁诸女均给,馀一分役官。】
立继者与亲子有同样的继承权,命继者只能获得所继之人的部分遗产。
1、对于绝户有命继者,无女儿的,命继者只得财产的三分之一,其余入官;
2、除了命继者,只有在室女(未出嫁的女儿)的,命继者只能得财产的四分之一,剩下的归在室女;
3、除命继者,只有在室女和归宗女的(归宗女指出嫁后的女子,不仅丈夫死了,而且公婆也都不在了,该女就重回娘家待嫁.成为归宗女),命继者只能得财产的五分之一,其余的归女儿们。
4、如果只有归宗女而没有命继者,则归宗妇女得全部财产的一半,其余入官。
5、若只有出嫁女的,三分之二归出嫁女,其余入官。
详细分配
《大明令·户令》【凡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者,所生亲女承分,无女者入官。】
《大清律例·户律》【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之人,所有亲女承受。无女者,听地方官详明上司,酌拨充公。】
【凡招婿须凭媒妁,明立婚书,开写养老、或出舍年限,止有一子者,不许出赘。如招养老女婿者,仍立同宗应继者一人,承奉祭祀,家产均分。如未立继,身死,从族长依律议立。】
明、清关于户绝的法规一脉相承,放在一起讲。明、清时程朱理学兴起,女性地位下降,寡妻没有了立嗣的权力,无子寡妻也没有了独立继承丈夫财产的权利。
若夫亡之前没有“立嗣”,夫亡后也无父母、祖父母、近亲尊长命继代为“立嗣”,则亲女继承家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