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4-08-31 17:33

扬州市人民政府是江苏省扬州市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是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和江苏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主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章第三节第七十三条,扬州市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八)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九)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帮助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十)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一)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视察扬州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工作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更好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谱写“强富美高”新扬州现代化建设新篇章而团结奋斗。

三、市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出差或出访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其他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六、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

七、市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扬州新实践,全力推动扬州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

第三章  工作原则

八、坚持党的领导。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工作要求。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市委工作要求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九、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一、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开展意见征集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制度,认真落实协商民主有关要求,加强与政协民主协商,完善政府协商机制,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十二、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十三、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十四、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八、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或副市长、秘书长提出,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市长确定。

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二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通过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委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审议通过市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听取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七)讨论决定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二十一、市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

市长主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题由市长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副市长,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副市长、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必要时可委托副秘书长召开,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

二十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报市长批准。严格实行年度会议计划管理,对临时需要增加召开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市性工作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人数不超过150人,时间不超过1天,不邀请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未经批准,市政府领导同志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

二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按要求参加市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由市政府办公室报会议主持人审批。

二十四、召开会议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要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二十五、市政府建立学习制度,一般一个月安排一次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市长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及各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学习主题由市长确定,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工作要求,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章  公文处理

二十六、严守行文规则。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和必须直报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市政府办公室对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要认真审核把关,不符合报文规范的,作退文处理。

二十七、规范办文流程。市政府办公室根据领导分工、部门职能和公文内容,研究提出具体、明确、可操作的拟办意见,明确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地方工作责任,精准分办公文。原则上按照上级来文自上而下、请示类公文自下而上呈送,紧急重要公文分送快转,确保上级来文得到迅速贯彻落实,下级来文得到及时办理和答复。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公文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第一时间报市长阅批。凡送市长审阅的公文,秘书长负责审核。其他公文由副市长视情签报市长。

二十八、严格签发程序。市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方案,经秘书长审核,由市长签署。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副市长、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秘书长签发;重要文件,报经市长或副市长同意,由秘书长签发。

二十九、凡涉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工作要求,凡涉及审计事项、大额资金安排、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等重大事项,凡涉及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开会、成立议事协调机构等重要事项,须经分管副市长及市政府办公室认真审核把关后,报市长审定。

三十、控制发文数量,提高文件质量。除涉及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政策意见和相关奖惩、任免、请示、报告等重要事项外,原则上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内容相近的公文有计划、分批次合并印发。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县(市、区)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县(市、区)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严格控制文件篇幅,除部署全局性、综合性工作外,文件篇幅一般不超过10页、字数一般不超过5000字,部署专项工作或具体任务的文件字数一般不超过3000字。

三十一、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各部门拟提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须一并提供文件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制定依据或对照表、征求意见以及意见采纳情况和分歧协调情况、部门合法性审核意见、解读材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听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性别平等评估、专家论证等材料,正文中应当明确文件施行日期和有效期。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会前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提前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印发。

三十二、提高办理时效。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合法性审核,按规定期限办理;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紧急公文以市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申请经费的请示类公文,定期集中报市长会办审批。

第七章  内外事活动制度

三十三、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相关活动,须经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及市政府办公室认真审核把关后,报市长审定。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不在部门或县(市、区)任职的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或县(市、区)举办的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在部门或县(市、区)任职的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上述活动也要从严掌握。除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外,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市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外事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外办、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报市长批准。市政府组成人员因公出访实行计划管理。市长、副市长出访,经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同意,按程序报省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审批。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的出访审批,按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工作落实和督促检查

三十五、市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工作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市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三十六、市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三十七、把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各环节,认真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努力做到真督实查、能督会查、深督严查,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利器”作用,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有效落实。

三十八、健全完善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督查落实工作制度,坚持全面覆盖、全员参与、全程跟踪的工作原则,形成建立台账、专人盯办,学习传达、研究部署,调研督查、现场核实的闭环工作机制,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不折不扣落到实处。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落实情况定期报告制度,优化完善跟踪督办机制,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巩固提升文件落实时效和质量,切实做到高效率办理、高质量落实。

三十九、完善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协同配合、动态管理的督查工作机制,健全督查立项、制定方案、督查实施、形成督查结论以及督查结论的运用等制度,强化督查与考核相结合,不断提高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严格控制督查频次和时限,严格规范督查程序和方法,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市政府各部门未经市政府指定不得擅自开展政府督查。

四十、创新督查方式方法,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充分发挥扬州市党政工作平台作用,构建抓在平时、督在日常、实时跟踪、全面覆盖的大督查格局和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程序规范、运行高效的办理机制。大力推行暗访式、调研式督查,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督查增效和基层减负并举。完善督查激励措施,优化督查激励程序,提高督查激励的精准性和公信度。

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

第九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具体办法、市委实施办法。市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四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

四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等,应向市政府请示报告。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四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决定,不得有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市政府组成人员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培训要严格执行外出请示报备制度。市长外出由市政府办公室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市委办公室报备。副市长、秘书长外出应事先报经市长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并报市委办公室。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报告。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规模和出访天数。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十五、市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十七、市政府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四十八、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领导

潘国强:中共扬州市委副书记,扬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党组书记;

潘学元:中共扬州市委常委,扬州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党组副书记,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盛卫中:扬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中共扬州市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扬州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

刘 流:扬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汤卫华:扬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罗雪明:扬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吴 边:扬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挂职)。

市长任免

2023年8月15日,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潘国强为扬州市人民政府市长。

机构设置

组成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

派出机构

办公地址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