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单位秩序

更新时间:2023-02-10 12:18

扰乱单位秩序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导语介绍

行为人扰乱单位秩序的具 体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暴力性的扰乱,也可以是非暴力性的扰乱。如在机关、单位门前、院内哄闹、大肆喧嚣,强占或者封锁机关、单位的办公室、会议 室、实验室、生产车间、营业所、教室,辱骂、威胁、殴打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等。

标签:行为,行政,派出所,拘留,行政机关,

处罚方法

行为表现为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实施这种 行为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施加压力,制造事端,以实现自己的不合理要求或者发泄不满情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下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一般是指多次扰乱单位秩序或者造成较 大影响、较严重后果的情形。对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的主要成员。

案例介绍

湖塘岭下村3名村民因扰乱单位正常工作秩序,被柯桥派出所传唤,接受调查。

上午8时许,湖塘岭下村数十名村民聚集在县行政中心大门前。随后,有人强行拉开行政中心东侧的铁栅栏门,冲进院内,要找领导。由于民警和行政中心保安的阻拦,村民未能进入办公大楼。

8时30分左右,县公安局增援民警到达,将尚在院内的村民带离行政中心。村民胡仁荣、胡建员和胡永根执意不愿离开行政中心大院,被民警依法传唤至柯桥派出所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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