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22 20:03
批发银行(Wholesale Bank)是一个相对于零售银行的概念,属于金融领域的名词。西方银行业将银行业务分为零售银行业务(Retail Banking)和批发银行业务(Wholesale Banking)。批发银行业务的主要客户对象是大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一般涉及金额较大。 “批发银行”的定义会因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对银行业务的管制差异而有所不同。《英汉国际金融大词典》对批发银行(Wholesale Banking)的解释:批发银行业务是指银行之间巨额款项的借入与贷出,区别于银行与其顾客之间以传统方式构成的零售银行业。
银行批发业务是指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从事大额融资中介的金融活动,其对象是大型工商企业和机构,单笔业务数额大。主要从事批发业务的金融机构就是批发银行。由于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金融管制模式不同,批发银行的发展状况及其在整个金融结构中所处的地位和组织形式也不尽相同。加入WTO后,外资银行对中国银行业的冲击,首当其冲的是批发业务领域,给中国经营批发业务的银行带来的既是机遇,更是严峻的挑战。人们必须通过变革与创新,借鉴与吸收西方国家批发银行和批发银行业务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赶在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国全面开展批发业务之前成功地运用于实践。
在西方银行业,批发银行(wholesale bank)、批发融资(wholesale finacing)、批发贷款(wholesale lending)、批发银行业务(wholesale banking)等是经常使用的概念。在中国,关于银行“批发”与“零售”业务的概念也逐渐广泛地使用起来。
把银行分为批发银行、零售银行(retail bank)、批发/零售银行(whoIesale/retail bank)、私人银行(private bank)和影子银行(shadow bank)是按照银行的业务类型进行分类的一种方法。80年代以来,由于放松金融管制成为一种潮流,银行服务的功能扩展到包括提供信贷、信托、保险、证券承销和经纪、投资服务、支付中介、个人理财、储蓄等满足客户所有需要的全方位金融服务,导致银行被贴上“金融百货公司”的标签,使原来对银行的有些分类在概念上变得模糊起来。因此,有人认为,在多种分类方法中,这种按照业务类型进行分类的方法是最为可靠的。至于对“批发银行”的定义,由于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对银行业务的管制差异而有所不同。
《英汉国际金融大词典》对“wholesale banking”的释义是:“批发银行业务是指银行之间巨额款项的借入与贷出,区别于银行与其顾客之间以传统方式构成的零售银行业。 ”Peter Rose在《Commercial Bank Management》中把“批发银行”定义为“主要向公司和其他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规模巨大的城市银行”,如纽约的摩根担保信托公司(Morgan Guaranty,J.P. 摩根公司的商业银行子公司)和美国信孚银行(Bankers Trust);把“批发贷款者”定义为“将其信贷资金的主要部分以大额贷款的形式发放给公司和其他比较大的企业、机构的银行”。相应地把“零售银行”定义为“主要向家庭和小企业提供服务的面向消费者的银行”;把“零售贷款”定义为“向个人、家庭和小企业发放的较小数额的贷款”(注:原文将“wholesale banks ”定义为“Large metropolitan banks that offer financial services,mainly to corporations and other institutions”; 将“wholesale lenders”定义为“Banks that devote the bulk of theircreditportfolios to large—denomination loans extended tocorporations and otherrelatively large business firms andinstitutions”;将“retail banks”定义为“Consumer—orientedbanks that sell the majority of their services to householdsandsmaller businesses”;将“retail credit”定义为“Smaller—denomination loans exetended to individuals and families aswell as to small businesses”。)。30年代以前欧洲许多银行就是主要从事批发业务的批发银行,主要服务于政府、大公司和大的富有家族式集团,没有出纳员的隔离式柜台,不发放消费者贷款,谨慎地实行大额融资。欧洲的批发银行一直实行与证券、保险、信托业务混业经营,以大公司信贷和证券承销等投资银行性质的批发银行业务为主,如德意志银行、瑞士联合银行等。在英国,与批发银行业务相近的被称作商人银行(merchant banks)。
其主要特点就是大额,包括大型项目融资、债券发行、投资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批发银行就是主要从事批发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主要特点就是规模大、贷款期限长、资金供应能力强。综合起来,银行参与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为客户提供各种服务,其业务活动均有批发和零售两个方面。随着银行业务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批发业务和零售业务的内容和形式也在不断发展变化。
批发业务的对象是大的工商企业和机构,单笔业务数额大。批发业务主要有:
(1)对农业、建筑、工商企业和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及其他机构吸收存款,提供大额贷款、贸易融资和银团贷款;
(2)在货币市场上进行大额融资、从事外汇买卖,以利率、货币期权和期货及其他信用工具进行风险管理服务;
(3)为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提供顾问咨询及融资服务,包括为股票和债券发行及新产品开发提供咨询、协助筹资、制定稳定的融资战略,同时提供包销服务;
(4)为公司项目融资、兼并与收购、资本重组和私有化等业务,以及债券、股票承销及信贷方面提供顾问;
(5)协助客户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筹资,接受企业和机构委托代理各种货币、股票、债券、期货,以及其他金融产品及衍生工具的大额交易等,开展金融工程和风险管理;
(6)在股票、债券市场中接受企业和机构委托,代理机构间的大额交易;
(7)包销国库债券和市政债券;
(8)开展自营投资业务,经营多样化的证券组合,利用国内外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从事各种金融工具的投资和交易。
银行零售业务的对象是消费者个人和私营小企业,单笔业务量小。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消费者和农场、 牧场等私营小企业吸收小额存款,提供汽车、房屋、家庭用品等商业性贷款;
(2)为私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
(3)发行信用卡、办理个人结算、现金管理等服务;
(4)将从大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大笔购入的证券分成较小面额出售,与小企业及个人投资者进行证券买卖;
(5)零售经纪服务:接受私人客户委托提供买卖订单、保管服务(俗称代为持股),以及保证金和交易延伸的客户信贷服务等。
发放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一项最重要的职能,所以批发贷款与零售贷款的区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中华金融辞库》对“零售贷款(retail loan)”的释义是:“商业银行以个人为对象发放的贷款。主要包括对消费者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或支付各种费用的消费贷款;向个人(不包括经纪人和证券交易商在内)发放购买或储存证券贷款;为消费者个人提供的用于购买住宅等不动产的不动产贷款”。对“批发贷款(wholesale loan)”的释义是:“商业银行以工商企业、金融机构、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法人为对象发放的贷款。主要包括工商业贷款、对金融机构贷款、不动产贷款(消费者不动产贷款除外)、经纪人或交易商证券交易贷款和农场贷款(农业生产贷款)等”。
批发贷款与零售贷款是根据贷款对象的不同区分的。批发贷款的对象是大的工商企业和机构,零售贷款的对象是消费者个人和私营小企业。批发贷款可以是抵押贷款或无抵押贷款,期限可以是短期、中期或长期的。对于数额大、期限长的批发贷款来说,比零售贷款面临着更大的利率风险,从而较多地采用变动利率。零售贷款也有短期、中期或长期的,由于零售贷款大部分是中短期的,长期的比较少,所以大部分采用抵押贷款和固定利率,也发展了一些无抵押的浮动利率个人消费贷款。
在批发业务上,批发银行与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联系和区别表现在:批发业务的市场竞争主要不是价格和服务质量的竞争,而是总体竞争实力的对比。批发业务集中于少数作为批发银行的大的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虽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其他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也都从事批发业务,但只有少数大的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作为批发银行主要从事批发业务或只承办批发业务。例如,1984年美国约有2500家公司承办投资银行业务,其中只有大约50家总部设在纽约、波士顿、芝加哥以及旧金山等中心城市的投资银行主要从事证券发行和承销的批发银行业务。其他承办投资银行业务的还有一些批零兼营的投资银行、商业银行、证券经纪公司及人寿保险公司等。随着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在激烈的竞争中呈现出数量减少和规模扩大的趋势,批发银行业务也有集中的倾向。
在零售业务上,批发银行与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联系和区别表现在:零售业务市场的竞争主要取决于顾客购买金融产品的价格和服务质量,而不是总体竞争实力。具有批发银行性质的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零售业务市场占有率很小,它们的零售业务主要是为批发业务对象所需要的全方位服务提供方便。零售业务的激烈竞争是在广泛的金融机构之间展开的。以美国实行分业经营时期的金融结构为例,美国有大大小小各种各样的金融机构,其中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有:主要从事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的投资银行(investment bank)、主要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经纪人事务所(brokerage)、主要从事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商(securities dealer);存款中介机构有:商业银行、储蓄与贷款协会、互相储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合同制金融机构有:银行信托部、不动产投资信托公司、投资公司等。在上述金融机构中,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附属机构,以及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和共同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开展零售业务。此外,新兴的非金融公司、货币市场基金组织也可以开展零售业务。例如,1981年金融公司发放的新消费者贷款净额占72%,而商业银行只占3%,批发银行所占比例更少。由于零售业务竞争激烈,各种机构的零售业务市场占有率变化也很快。
综观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金融发展历程,一个国家的金融结构是与该国的国情和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相联系的。由于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金融管制模式不同,批发银行及批发业务的发展状况、在整个金融结构中所处的地位及其组织形式是不尽相同的。
以美国为代表,美、日、英等国30年代以后实行了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分业经营的模式。其商业银行中的批发银行和批发业务、证券业的批发银行和批发业务都分别限制在各自的业务领域之内。
1933年以前,美国实力强大的银行集团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以及一般类别的保险职能于一身。1933年美国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分离,禁止商业银行包销股票和公司债券(但可参与包销联邦和市政债券),禁止银行担任证券经纪人。主要经营商业银行批发业务的批发银行有J.P.摩根公司和信孚银行等,提供商业银行全方位服务的批发/零售银行有花旗银行、美洲银行、大通曼哈顿银行等。摩根银行的业务对象集中在蓝筹公司和各国政府,以及组织大额信贷、发行证券、买卖外汇和其他金融工具。美国主要经营证券批发业务的批发银行有摩根斯坦利公司、高盛公司、雷曼兄弟公司、美林公司、第一波士顿公司等。例如,美林公司是美国一家国际性的最大的投资银行,其主要业务有两方面:一是为大型交通公司、工业公司以及能源电信工程筹资;二是为世界各大企业、大公司提供经济咨询、研究和有价证券管理。第一波士顿公司等则是主要为机构投资者提供经纪业务为主,在辛迪加包销证券、安排私募债券及安排公司收购兼并方面享有很高的声誉。高盛公司除上述业务外,还经营美国的商业票据发行业务。所罗门兄弟公司是以证券零售业务为主的证券公司,是最大的政府债券交易商,主营证券交易,拥有十分完美的分销系统。
美国的批发银行及批发银行业务经历了一个由混业经营到分业经营再回到混业经营的发展变化过程。根据1956年的银行控股公司法案,一家公司如果拥有和控制了一家或几家银行25%以上的表决股份,或者控制了它们的董事会,它就必须在联邦储备委员会注册。而到了1970年12月,美国就不再禁止银行持股公司控制与银行业务无关的子公司了。集团持股公司银行可以通过子公司从事与银行业务不同但又“密切联系”的各种活动,包括发行商业股票、长期票据、次级无担保品债券,开展贷款业务、投资和财务评审、私人资产管理、计算机出租和数据处理服务、授权保险、甚至股票经纪人业务等。在此过程中,尤其是80年代以后,各大银行都采用专家投资管理,采取灵活的证券投资策略,越来越多地参与有价证券投资,以实现最大的投资收益。小银行则较为保守,侧重于依赖于投资服务机构的咨询建议进行高质量证券的投资,如联邦及其所属机构的证券、AAa和AA级市政债券。
多年来,一些美国最主要的银行,尤其是像J.P.摩根公司、信孚银行这样的批发银行,一直努力争取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和保险业务,他们认为银行的加入会增加证券承销权和保险市场的竞争,给予借款人更多的服务选择,还可以降低借款成本。最早冲破分业经营界限、在证券承销业务中影响最大的就是这些批发银行。80年代以后,美国几家大银行就已设法从联邦储备委员会得到了有限的证券承销权。1986年12月,信孚银行获准可以通过一个子公司承销和出售其公司客户发行的商业票据;1987年花旗银行、J.P.摩根公司和信孚银行被授权承销和经营市政收入债券、商业票据和由抵押贷款组合和消费贷款支持的债券。1989年1 月,J.P.摩根公司、信孚银行、花旗银行、大通曼哈顿银行和太平洋证券都重新获得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批准,可通过其附属公司从事债券承销和交易业务。1990年9月,J.P. 摩根公司成为半个世纪以来被允许承销公司股票的第一家美国银行。1991年2月,乔治·布什总统任职时期的财政部提出一揽子银行改革计划,其中要求撤销《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提出可以在财政部的监管下由同一家银行控股公司内各自独立的公司从事证券销售、保险销售、共同基金承销和其他创新服务。银行继续由联邦管理机构进行监管,经营证券交易和出售共同基金股份的下属机构由证券与交易委员会负责监管。这项建议没有获得国会通过。
90 年代中期以后美国有几个州(如特拉华和印第安纳州)已允许他们监管的银行提供保险服务。虽然美国国会一直没有将提供保险服务的权力赋予银行,90年代中期许多大的商业银行已经能够有效地开展投资银行业务了;但许多商业银行因缺乏经验,仍主要从事于商业银行批发业务和零售信贷业务。1999年11月,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国会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废除了66年以来一直捆绑着美国金融界“手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允许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互相渗透并参与彼此的市场竞争,从而打破了过去几十年美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局面,被美国金融界誉为“划时代的突破”。这项法案于中旬正式生效施行, 意味着以批发业务为主的批发银行将从自身的优势和特点出发实行改革,保证自己的客户能够获得一系列全方位的服务。
在欧洲大陆,特别是德国,实力强大的银行集团往往都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职能于一身,为他们的公司大客户提供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业务服务,而且限制很少。只有那些以吸收个人存款和发放房地产贷款等零售业务为主的储蓄银行被禁止投资股票。欧洲著名的以批发业务为主的银行主要有: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西德意志州银行、法国巴黎巴银行、欧洲联合工商银行、里昂信贷银行、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公司、瑞士联合银行、荷兰银行等。许多银行还拥有自己的保险公司,如德意志银行拥有一家下属保险机构。由于竞争的需要,全能银行实际上在开展的业务中有所侧重,有的侧重于商业银行业务,有的侧重于投资银行业务;一般都充当证券交易的经纪商,代替客户参与证券买卖。
德国银行法规对“全能”划定的范围是:存贷款业务、贴现业务、证券业务、证券信托业务、汇兑业务、融资及财务顾问业务、租赁及其他业务等,但投资于不动产、建筑物、船舶和对其他企业的参股等持久性投资的账面总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例如,德意志银行作为一家全能银行,在世界范围内为个人、公司、政府和公共机构从事包括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在内的一系列现代金融服务,包括吸收存款、借款、银团贷款、证券交易、外汇买卖和衍生金融工具,办理结算,发行证券,处理信用证、保函、投标和履约保函、开展国际贸易融资。在项目融资方面,德意志银行对通讯、交通、能源和基础设施项目的重视程度日益增加,而且其证券发行业务十分发达,已成为当今世界最主要的证券发行行之一,参与了德国和世界市场上很多重要的债券和股票的发行,经常作为牵头行和共同牵头行。 德、法等国的批发银行及经营批发业务的其他银行,由于长期混合经营,无论在资本实力、市场拓展和经营策略方面都比美国等过去曾经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的金融机构有更多的灵活性和更强的竞争实力。70年代中期以来,在欧洲债券承销市场中,美国的投资银行一直面临着资本远为雄厚、国际经验更为丰富的德国和瑞士的全能银行的激烈竞争。德国和瑞士的全能银行的优势很大程度上归之于它们筹集和供应用于承销活动的大额资金的能力,因此而获得了良好的经营成果,反过来又巩固了其较高的声誉,受到承销委托人的信赖。在1999年度《银行家》杂志推出的“世界1000家大银行”排名中,欧洲有401 家银行进入1000家之列,其中欧盟成员国317家,分别占一级资本总额和资产总额的39%和46%,仅德国就有87家银行进入世界1000家大银行排名,且资本利润率达到14.5%,高于平均水平。
值得一提的是,在全球银行业合并浪潮中,欧洲批发银行通过收购和兼并,实力进一步壮大。1998年11月30日,德意志银行协议收购了信孚银行(美国第8大银行持股公司,其资产管理业务在美国排名第六,世界排名第十),此后又与慕尼黑银行合并。德意志银行不仅在欧洲,而且在美国具有了相应的令人瞩目的显著地位,成为全球货币和资本市场、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以及资产管理业务中的佼佼者。1999年4月,法国经营全能银行业务的巴黎国民银行与具有世界大投资银行地位的巴黎巴银行合并,形成了法国资本和净利润最大的银行集团,其股票市场投资位居欧洲银行业第二位。此外,还有德累斯顿银行与德国联盟银行进行了合并。瑞士联合银行和荷兰国际集团也积极拓展全球银行网络,致力于业务重组,使其在保持较高的资本利润率和资产收益率的基础上, 资产规模迅速扩张,走在全球银行业的前列。
入世后外资银行对我国银行业的冲击,首当其冲的就是批发业务。这是因为,自80年代以来国外大的银行集团在我国开展的业务,都集中于批发业务领域,诸如向中国企业和组织机构发放中短期银团贷款、发行票据及债券、提供融资性租赁、风险管理等业务,涉及飞机租赁、海外投资、钢铁工业、石油工业、房地产和能源交通等领域。此外,还向中国金融机构提供先进的货币清算、贸易结算、票据托管和资金管理等银行服务。加入WTO以后,外国银行将依据协议规定进入我国银行市场竞争,它们在我国的市场,尤其在公司贷款、证券承销和信用担保市场上的份额将不断增大,从而大大改变我国金融市场的结构。由于我国居民对消费信贷的需求还不十分广泛,零售业务市场还不成熟,加上零售业务进入我国市场还要到我国加入WTO五年以后,而像美国的花旗银行和美洲银行这样的大银行尽管有实力雄厚的消费者信贷部门,但它们在零售业务方面不具有营业网点的优势,也仍将发展目标集中在批发业务领域。国外的经营批发业务的银行,无论是以批发业务为主的批发银行,还是其他的大规模银行机构,都具有长期开拓国际市场的经验和实力。如美国的花旗银行和大通曼哈顿银行的净收益多半来自美国本土以外,它们在国内是跨区域的全国性机构,在国际上有广泛的机构网络,凭借雄厚的资本实力,具备进入新市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较强的在资本市场上的运作技巧和管理水平。
外国银行进入我国可能通过其分支机构和附属公司,也可以通过与我国金融机构合资进入中国市场。在这方面,业务将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可能的情况是,外国银行通过人民币资金拆借市场,为相关的证券公司承销股票、债券业务提供资金,为一些有竞争力的大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以至短期融资,使一些重要行业和企业的优良客户成为它们的服务对象,在这些领域将与我国银行的批发业务形成直接的竞争。在我国的金融体系中,批发业务功能的机构业务分散、经营手段不全、总体竞争实力远低于国际先进水平,经营思想、经营理念与国际国内经济发展变化的形势不相协调。国内外的严峻形势对比使我们认识到,健全我国批发银行组织体系,完善我国批发银行业务功能,增强批发业务总体竞争力,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了。我国证券业中批发业务机构和批发业务竞争力更加薄弱,没有一家实力强大的以项目融资、证券发行和承销等批发业务为主、有国际竞争力的全国性投资银行。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全国性以批发业务为主的批发银行,在未来的国际化市场竞争中,将直接面对国外批发银行和其他经营批发业务的大银行竞争的历史使命。
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告诉我们,“金融业的出路在于变革与创新”。西方国家虽然与我国社会制度不同,其金融市场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是现代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可以而且应该本着“拿来主义”的原则利用它们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因此,西方银行业,特别是批发银行和批发银行业务的最新动向,包括新的金融管制法令、商业银行新的竞争者、金融市场出现的新客户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新开拓的银行业务领域、新的金融产品、新的管理方法,都对我们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我们必须更多地积极研究、掌握,并借鉴和吸收西方国家批发银行和批发银行业务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赶在国外银行在我国全面开展批发业务之前积累一定的经验,以成功抵御外资银行对我国银行业务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