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8-30 16:49
在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期内对固定资产成本进行系统合理分配的过程。
固定资产折旧的概念基础在第一次工业革命(产业革命)以前,会计上几乎没有折旧概念,此后,由于大机器、大工业的发展,特别是铁路的发展和股份公司的出现,使人们产生了长期资产的概念,并要求区分“资本”和“收益”,因此而确立了折旧费用是企业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费用。折旧概念的产生即是企业由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转变的重要标志,其概念基础是权责发生制以及体现这一制度要求的配比原则。按照配比原则,固定资产的成本不仅仅是为取得当期收入而发生的成本,也是为取得以后各项收入而发生的成本,即固定资产成本是为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期内取得收入而发生的成本,自然与收入相配比。
但是,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他的成本摊销的期限不应该仅仅是一年,而是他的使用期限。因此需要合理估计每个期限要摊销的成本,这就是每年的折旧额和摊销额。如果在购买时直接全部摊销,则当年费用很高,利润减少,而以后年度利润高估。这都是会计所不允许的。
固定资产的一个主要特征是能够连续在若干个生产周期内发挥作用并保持其原有的实物形态,而其价值则是随着固定资产的磨损逐渐减少仅余一定残值,固定资产的原值与残值之差,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进行分摊,就是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理念的来源
对于企业来说,有一个简单的公式,收入-支出=利润,固定资产实际上也是企业花钱买来的,所以也是一种支出,但是往往这种支出金额很大,而且受益期很长,如果将此支出一次性计入某个月,会导致当月明显亏损,而实际上当月从该固定资产得到的受益不会这么多,同时,其他受益的月份,又没有体现应有的支出,所以,将固定资产入账后,在受益期内平均其支出,按月列支。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注意问题
1.注意计提折旧的范围,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a.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b.按照规定单独计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c.处于更新改造过程中的固定资产。
2.未使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也要计提折旧。
3.注意再计提固定资产这就是应考虑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4.注意折旧期间跨年度时年折旧额的确定。
固定资产何时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额大小受计提折旧基数、净残值、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等因素的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简称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简称税法)分别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作了相应规定。只有把握固定资产计提旧的因素,才能保证计提的折旧额正确,纳税不受影响。现就影响固定资产折旧额的各因素分别从准则、税法作以比较。
全面把握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能保证计提的折旧额正确,但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中,还会遇到一些例外情况,现从以下几种情况来说明如何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计提
会计准则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5号)规定,电信企业因按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纳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也就是说,税法要求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并按规定补提(冲提)以前年度少提(多提)的折旧,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资产减值后折旧的计提
生产经营中固定资产市价在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和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下降,从而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等情况,依据准则规定,上述情况应判断固定资产发生减值,需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后固定资产应按照会计估计变更处理,即按未来适用法计提折旧。而税法规定按照会计准则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发生实质性损害前不得扣除,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后会计计提的折旧小于税法计提的折旧时,应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净残值调整后折旧计提
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净残值的预计由于仅仅是估计,因而带有很大的不准确性,有时偏离度还会很大。根据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调整。
修正后采用的会计估计比修正前更合理,更能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企业应当调整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净残值,按未来适用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但根据税法的规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折旧年限也不能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
资产评估增值后折旧计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077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050号)的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①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②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所以,资产评估增值后计提的折旧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企业取固定资产折旧计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095号)”规定,对于企业取得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适当证据(包括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确定折旧程度,再乘以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确定该固定资产的预计最低折旧年限。
也就是说,企业取得已经使用过的旧的固定资产,一般可以按其尚可使用年限确定折旧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可根据资产的磨损程度、使用状况合理确定。取得的固定资产在原企业即使已提足折旧了,仍可以按新的计税基础在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
折旧仅仅是成本分析,折旧不是对资产进行计价,其本身既不是资金来源,也不是资金运用,因此,固定资产折旧并不承担固定资产的更新。但是,由于折旧方法会影响企业的所得税,从而也会对现金流量产生一定影响。
可折旧固定资产并不是所有固定资产都计提折旧,可折旧固定资产应具备条件是:使用年限有限而且可以合理估计,也就是说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会被逐渐损耗直到没有使用价值。
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
(3)季节性停用及修理停用的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前年度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3)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特殊情况
一、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如果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帐,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当期计提的折旧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处理。
二、处于更新改造过程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将其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不再计提折旧。更新改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为固定资产后,再按照重新确定的折旧方法和该项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计提折旧。
三、因进行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照提折旧,计提的折旧额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简介
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有多种,基本上即可以分为两类,即直线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包括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选择不同的方法.企业折旧方法不同,计提折旧额相差很大.
企业应当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1)年限平均法
年限平均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定使用寿命内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相等。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 =(1 - 预计净残值率)/ 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 = 年折旧率 / 12
月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 月折旧率
(2)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算每期应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 (1 - 预计净残值率)/ 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 = 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 *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加速折旧法
(1)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也称合计年限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以各年年初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做分子,以预计使用年限逐年数字之和做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折旧额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 =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100%
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n*(n+1)/2
月折旧率 = 年折旧率 / 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2)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余额(即固定资产净值)和双倍的直线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净值*月折旧率
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扣除预计净残值,因此,在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必须注意不能使固定资产的净值降低到其预计净残值以下,即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通常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分摊。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一般应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企业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释义」本条是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虽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只是涉及缴纳税款的时序问题,但是国家每年财政收入的要求、通货膨胀或者紧缩等经济情况的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决定了,若不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基本要求,仍然会影响到国家的税收利益。所以,国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共有特性,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最基本的强制规定,以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大的冲击。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直接的规定,而是笼统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则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作了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本条基本沿用了外资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但也作了小幅度的调整:首先,增加授予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除外规定的权力;其次,将飞机的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10年;再其次,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4年;最后,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
本条的规定,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
房屋和建筑物作为最主要的固定资产,其构造、属性等方面相对较为特殊,使用寿命相对较长,价值相对较高,其使用价值的体现也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根据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等要求,其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这基本能反映房屋、建筑物的现实使用情况。本条所说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
飞机、火车、轮船作为交通工具,与其他交通工具相比,其性能较强,价值较高,使用期限相对较长,折旧年限也相应较长;机器、机械及其他生产设备等,也具有使用年限较长等特性,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此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其中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配套设施;轮船,包括各种机动船舶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配套设施;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
此类固定资产,是除机械、机器和其他生产设备之外,但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即不是直接的生产工具,而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的器具、工具、家具等,它们的使用寿命相对较短,其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
除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其他运输工具,相对而言价值较低、使用年限较短,其折旧年限也就应相应较短,所以本条规定,此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此类固定资产包括汽车(小型汽车,越野汽车)、电车、拖拉机、摩托车(艇)、机帆船、帆船以及其他运输工具。
(五)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
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考虑到现在科技日新月异,技术更新换代较快、电子设备的使用年限相对缩短等各种现实因素,本条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使企业的折旧扣除额向前提前。本条所称的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
(六)企业在确定折旧年限上的自主权。
前述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只是各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只是一个基本要求,它并不排除企业自己规定对资产采用比最低折旧年限更长的折旧时限。也就是说,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属性和使用情况,在比本条规定的相关资产最低折旧年限更长的时限内计提折旧。
(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折旧年限的权力。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不同于本条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因为考虑到现实情况非常复杂,各种固定资产的属性、使用情况等也会发生变化,若不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而适时调整的权力,容易造成僵化、机械,难以适应实践的需要。所以,根据本条的授权,可以在不修改条例的情况下,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不同于本条所原则确定的各种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1、取得 价值构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 价款(含增值税)+运杂费+包装费+安装成本+税金+(资本化的)借款利息+外币借款折合差价+分摊的工程人员工资++专业人员服务费+其他间接费用(契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
A、外购不需安装的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B、外购需安装的 (1)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支付的买价、运杂费等)
(2)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支付的安装费等)
(3)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结转
C、自行建造 (1)购买工程物资借:工程物资(含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领用工程物资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3)领用该企业产成品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帐面成本
(4)领用该企业外购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工程物资转做企业存货 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工程物资
(6)联合试车发生费用 借:待摊费用……………………一年内摊销
贷:银行存款………………支付的费用
原材料…………使用该企业外购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应付工资……………应支付的工资
(7)辅助生产车间提供的劳务 借:在建工程
(8)完工交付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9)改扩建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等)
(10)改扩建变价收入 借:营业外收入
贷:在建工程
(11)参照预计可收回净额①与改扩建+(原成本-累计折旧)②熟低确认新的投资成本
借:固定资产
营业外支出………②>;①时
贷:在建工程
D、投资者投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
借:固定资产
E、债务重组(1)收到补价 借:银行存款……………收到的补价
固定资产
贷:应收账款
(2)支付补价 借:固定资产
贷:应收账款
银行存款………..支付的补价
(1)收到补价
确认的收益=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 *(换出资产)帐面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
*应交税金和教育费附加
借:银行存款
固定资产
贷: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
(2)支付补价 借:固定资产
贷: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银行存款
G、接受捐赠 (1)借:固定资产
(2)借:待转资产价值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H、无偿调入(按调出单位帐面价值+相关税费) 借:固定资产
贷:资本公积
银行存款
I、盘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
入帐价值:1)市价-依新旧程度估计的损耗
2)预计未来现金流量(1不可使用情况下)
(1)借:固定资产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营业外收入
J、出包工程(1)付款或补付工程款 借:在建工程-x 工程
贷:银行存款
(2)完工交付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折旧
K、租入(暂略)
L、融资租赁 (1)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需安装的先入在
建工程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2)分期付融资租赁款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3)期满,资产产权转入企业 借:固定资产-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融资租赁费用暂略
2、固定资产折旧
贷:累计折旧
A、年限平均法(略)
B、工作量法(略)
C、双倍余额递减法
第一年=固定资产价值* 2/使用年限
第二年=(固定资产价值-已提折旧)*2/使用年限
依此类推
倒数第二年=(固定资产价值-已提折旧-净残值)/2=最后一年
D、年数总和法
总年数(即分母数)=n+(n-1)+(n-2)+………+2+1 n 为可使用年限
分子:第一年=n;第二年=n-1………依此类推 倒数第二年=2;最后一年=1
举例:
(1)可使用年限为 8 年
分母=8+7+6+5+4+3+2+1=36 第一年比例=8/36
(2)可使用年限为 5 年
分母=5+4+3+2+1=15 第二年比例=4/15
3、后续支出 注意:(1)汽车修理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2)固定资产装修入 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装修 (两次装修之间
提完折旧,未提完,一次全部记入营业外支出)
4、处置
第一步: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支付的费用
A、投资转出 借:xx投资
贷:固定资产清理
贷:固定资产清理
C、债务重组 借:应付账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D、非货币性交易换出 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
贷:固定资产处理
C、D参照前例,双方均可能涉及“营业外收入-xx 收益 (或支出-xx 损失) ”
E、无偿调出 借:资本公积-无偿调出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清理
F、盘亏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G、出售、报废
(1)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税率 5%) }……………发生的清理费用
2.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以后的金额。由于在计算折旧时,对固定资产的残余价值和清理费用是人为估计的,所以净残值的确定有一定的主观性。
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指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4.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长短直接影响各期应计提的折旧额。在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时,主要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该项资产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该项资产预计有形损耗,如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3)该项资产预计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出现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4)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该项资产使用的限制。
为此,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计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的固定资产,不应当计提折旧。
除下列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企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对于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
企业新建或改扩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可使用状态的,如果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将原来暂估价值调整为实际成本,同时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选择的折旧方法包括平均年限法(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企业在对折旧方法定期的复核中,发现固定资产包含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则应当相应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变更时应报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我认为酒店餐饮业的固定资产主要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平均年限法又称直线法,是指按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平均计算折旧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固定资产的应计提折旧总额是均匀地分摊到预计使用年限的各个会计期间。
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额= [固定资产原值一(预计残值收入-预计清理费用)]÷预计使用年限
= 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总额÷预计使用年限
年折旧率=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00%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100%
月折旧率= 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 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固定资产折旧率有三种,即个别折旧率、分类折旧率和综合折旧率。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大多按分类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只有个别特殊的资产(如价值较高、使用年限较长)采用个别折旧率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的不同范畴
固定资产折旧属于成本范畴,是非付现成本。
固定资产折旧属于净现金流量范畴,在一定条件下,净现金流量=净利润+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属于增加值范畴,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固定资产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