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30 12:23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残值的情况下,将每期固定资产的期初账面净值乘以一个固定不变的百分率,计算折旧额的一种加速折旧的方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最后两年的前面各年,用年限平均法折旧率的两倍作为固定的折旧率乘以逐年递减的固定资产期初净值,得出各年应提折旧额的方法;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最后两年改用年限平均法,将倒数第二年初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在这两年平均分摊。就与加速折旧法类同,可在第一年折减较大金额。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加速折旧法的一种,是假设固定资产的服务潜力在前期消耗较大,在后期消耗较少,为此,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从而相对加速折旧。
(4)固定资产期初账面净值=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
(5)最后两年,每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资产减值准备-预计净残值)/2
注意:计提折旧第N年的每月月折旧额=第N年年初固定资产折余价值×月折旧率(第N年每月的折旧额都一样)
例如:固定资产A,2017年6月份购入,价值为X,预计使用年限5年,2017年7月开始计提折旧,在2017年7月-2018年6月 这段时间因折旧未计提满一年,年初年初折后余值就为X。
在2018年7月-2019年6月 这段时间因折旧已经计提满一年,第二年年初固定资产折余价值=X-X2/5
例1.某企业于1998年12月20日购置并投入使用一项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生产用固定资产,原价为40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12000元,在2001年12月30日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000元,在2003年12月28日将该固定资产变价处置,收到变价收入11000元(假设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该固定资产经税务部门批准,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所得税税率为33%,要求:计算该固定资产每年的折旧额,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注:年折旧率=2÷5×100%=40%
会计分录:
①1999年计提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 160000 (400000-0)X 40%= 160000
贷:累计折旧 160000
②2000年计提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 96000 (400000-160000) X40% = 96000
贷:累计折旧 96000
③2001年计提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 57600(400000-160000-96000)X 40% = 57600
贷:累计折旧 57600
④2001年计提减值准备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2000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0000
⑤2001年纳税调整时20000×33%=6600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6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00
⑥2002年计提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 27200 (400000-160000-96000-57600-20000-12000)/2 倒数第二年开始用账面净值/2计算
贷:累计折旧 27200
⑦2002年纳税调整时10000×33%=3300元
借:所得税 3300
贷:递延税款 3300
⑧2003年计提折旧时 (400000-160000-96000-57600-20000-12000)/2 倒数第二年开始用账面净值/2计算
借:制造费用 27200
贷:累计折旧 27200
⑨2003年纳税调整时
借:所得税 3300
贷:递延税款 3300
⑩变价处置固定资产
A、转入固定资产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12000
累计折旧 368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0000
贷:固定资产 400000
B、收到变价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1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1000
C、结转固定资产净损益时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1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
1.在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时要注意在最后两年计提折旧时,将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值平均摊销。
2.由于双倍余额递减法不考虑固定资产的残值收入,因此,即不能使固定资产的账面折余价值降低到它的预计残值收入以下。当下述条件成立时,应改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一种计算方法,它的基本规则是:以固定资产使用年数倒数的2倍作为它的年折旧率,以每年年初的固定资产账面余额作为每年折旧的计算基数,但由于在固定资产折旧的初期和中期时不考虑净残值对折旧的影响,为了防止净残值被提前一起折旧,因此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在固定资产使用的最后两年中,折旧计算方法改为平均年限法,即在最后两年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减去净残值后的金额除以2作为最后两年的应计提的折旧。诚然,在一般情况下,我们都可以遵照这种规则来处理双倍余额递减法的折旧问题,但笔者认为,这种通用的规则并不能全部适用。在实务中,如果不顾固定资产净残值估计的实际情况,机械地照搬上述原则,则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应用可能会走入误区,并将造成固定资产使用末期折旧计算的不当和错误。试看以下一例:
举例
某企业某项固定资产的原值为1 000 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分别计算净残值率为30%,20%,11%,9%,7%和5%时各年的折旧额。
上例中给我们提供了净残值率的五种情况,如果读者认为可以不管净残值率估计的水平,一律可以按照双倍余额递减法一贯计算原则进行计算,那么我们将会得到如下表一的计算结果:
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一
固定资产原值 1000000 10000001000000 10000001000000 1000000
使用年限 10
以上计算结果我们容易发现,在固定资产原值和使用年限均不变的情况下,不管净残值估计水平如何,前8年的折旧计算结果都是一致的,但在后两年发生了变化。我们明显可以判断不正常的情况是净残值率为30%和20%的最后两年计算结果为负数,折旧为负似乎不太合理,与我们采用这种方法的初衷相悖。分析其原因是,前面8年的折旧已达到了83万,已分别超过了70万和80万的折旧总额,因此必然要通过最后两年进行抵扣,才能把净残值留出来。为了避免这种最后年限折旧出现负数的情况,双倍余额递减法要进行适当修正。合理的做法是,不等到最后两年就提前改变折旧方法。对于本例的30%净残值,应在第6年起改变方法(作者注:如在第7年依然会碰到我们前面的问题),这时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为:1000000-200000-160000-128000-102400-81920=327680(元),为避免出现负的折旧,通过简便算法可知,第5年剩余账面价值为1000000*0.8^5=327680,可折旧金额为:327680-300000=27680(元),因此第6至第10年的折旧分别为:27680/5=5536(元)。对于20%的净残值率,应在第8年起改变折旧方法,这时固定资产的净值为:1000000-200000-160000-128000-102400-81920-65536-52429=209715(元),为避免出现负数折旧,第七年末剩余账面价,209715.2大于残值200000,可折旧金额为:209715-200000=9715(元),因此第8至第10年的折旧金额分别为:9715/3=3238.33(元)。
双倍余额递减法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中的技巧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扣除预计净残值,所以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后期,如果发现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的折旧额小于采用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时,就应改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为操作方便,按《会计法》规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在会计工作或各种各样的会计考试中往往要求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某年的固定资产折旧额,传统的计算方法是:
例:某医院有一台机器设备原价为600000元,预计使用寿命为5年,预计净残值24000元。要求计算第三年的折旧额是多少?最后一年的折旧额是多少?
年折旧率=2/5=40%
第一年应提的折旧额=600000*40%=240000元
第二年应提的折旧额=(600000-240000)*40%=144000元
第三年应提的折旧额=(600000-240000-144000)*40%=86400元
第四、五年每年应提的折旧额=(600000-240000-144000-86400-24000)/2=52800元
由此看出,用传统的计算方法计算某年或最后一年的折旧额比较麻烦,当该设备寿命是10年甚至更长的时候,那计算量就相当大了。但是经过本人利用数学归纳法,反复演算得出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公式如下:
1、第n年应提的折旧额=M*(1-2/N)^(n-1)*2/N
M:表示固定资产原值
N:表示固定资产使用年限
n:表示所求固定资产折旧额的年份
按上例第三年应提的折旧额=600000*(1-2/5)^(3-1)*2/5=86400元
2、最后2年每年应提的折旧额=[M*(1-2/N)^(N-2)-m]/2
m:表示净残值
按上例最后一年应提的折旧额= [600000*(1-2/5)^(5-2)-24000 ]/2=52800元
判断什么时候转为直线法的标准
现行制度规定的双倍余额递减法的计算规则只是一种原则性的框架,对最后两年折旧方法的规定没有广泛的普遍性,尤其不能生搬硬套,而必须根据净残值估计水平的情况,既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最大可能地使用加速折旧法,同时也要确保净残值在最后年度留够。因此双倍余额递减法最后年度折旧计算的处理实际上是加速折旧的基本原则与双倍余额递减的基本计算规则平衡的结果。双倍余额递减法应予修正的几种情形,可以总结如下:
一、当净残值率较大时,要注意最后年度出现负折旧,宜从早采取平均年限法。
二、当双倍余额递减能正常用到倒数第二年,且不影响净残值,同时整个年度满足加速折旧法,则宜将双倍余额递减法用到最后,不必拘泥于“最后两年”的限制。
三、当最后两年改平均法计算的结果与加速折旧原则出现冲突时,应服从加速折旧要求,可以改为以前年度进行折旧方法的转换。
为此,在实务中应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时,我们应当对固定资产各期折旧计算要有一个合理的规划,特别是在处理最后年份的折旧计算时,应综合考虑可能出现的以上各种因素,妥善处理好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变形各修正问题,以避免不必要的会计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