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03 17:40
根据采用的担保形式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信用担保发行。这是指证券的发行没有任何担保品,仅凭债券发行者的信用。这有两种形式,一是以自身的信用能力作为担保;另一种是凭借他人的信用作担保,即依托某一担保人的信用担保而发行债券。
充当担保人必须具备担保资格,具体内容是:担保人必须是独立的法人,有实际经济能力承担所担保的债券如期还本付息,必须具有法定比例的担保证券本息及其他已担保经济责任总和的自我资金。担保人在所担保的债券发行者不能如期偿还本金或利息时,必须及时提供全部资金予以代偿。担保人代偿后对代偿债券本息具有追索权,可以收取担保责任的抵押品。担保人同意担保必须出具正式的书面担保文件,明确所担保债券的名称、数量、本金和利息总额、偿付日期与方式、违约责任等。
2、实物担保发行。这是指债券发行者用实物作抵押或补偿,保证债券到期还本付息的方式。发行者一旦到期不能或无法按约支付债券本息时,则应用担保实物进行清偿。代理发行债券的机构有权依法或依原所签协议处理担保品,变价用以代偿债券本息,变价不足偿付金额的,按比例偿付,原债券持有人保留差额追索权,变价超过金额的,余额由代理发行机构扣收必要的费用后退回给债券发行者。
3、产品担保发行。这是发行债券的企业或公司用产品作为担保品的发行方式。采取产品担保发行的产品,应是市场上供不应求并能吸引投资者或社会公众的本企业(或公司)产品,这样才容易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
4、证券担保发行。这是指债券发行者用自己所持有的其他有价证券作为发行债券的担保品,按照惯例,作为担保品的证券价值必须大大超过以此为担保发行的债券价值。用于担保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企业(公司)债券、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但必须是能被广大投资者或社会众人所能接受的证券种类。当债券发行者到期不能偿本付息时,用担保的证券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