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5 08:44
拆船保险是承保拆船人在拆船过程中因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的保险。保险标的: 拆船舶 (包括拆卸的回收品、再生品、回炉品); 拆船所需用的浮吊、起重机械设备、驳船、铲车、工具、器材等。区域范围: 停放在拆船水域、浅滩、引桥、场地、船坞及拆船台等拆船施工范围内。保险金额: 在拆船舶以全部在拆船舶买价确定; 拆船工具、设备以账面价值确定。保险期限: 自在拆船舶开始施工日至全部拆卸完成之日止。赔偿处理: 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和施救、保护的合理费用赔付,两项分开计算,各以每次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
拆船保险是指以拆船人在拆除废旧船舶过程中因意外灾害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作为保险标的的工程保险。拆船保险的保险标的主要是应拆的船舶或海上装置,包括拆卸的回收品、再生品、回炉品、用于拆船工程的浮吊、起重机械设备、驳船、铲车、工具、器材等亦列入拆船保险的承保项目范围。
为使拆船企业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及时恢复生产,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经济利益,特举办拆船保险业务。
本保险责任自废钢船在国内办好交接手续之日起开始生效。保险期限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但最短不得少于三个月,如提前拆解完毕不退费。实际拆解期限超过保险期限,被保险人可申请展延保险期限,本公司收取规定的保险费后,原保险单在展延期限内继续有效。
(一)保险船舶(不含已拆解部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雷击、龙卷风、破坏性地震、滑坡、海啸;
2、火灾、爆炸、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
3、发生上述事故时,采取必要的施救、保护措施而支出的保理费用以及保险船舶在拆解中因滑摊而发生必要的施救费用。
(二)被保险船舶在航行中发生碰撞事故,致使被碰撞船舶及所载货物或码头、港口设备或其它固定建筑物遭受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船舶负责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负责赔偿。
(三)保险船舶在拆解中发生爆炸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失和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负责赔偿。
(四)在船舶的拆解过程中,由于直接拆解而造成意外事故致使拆船厂内的人身伤亡,按本条款规定应支付的医药费和给付,本公司负责赔偿。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或军事行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三)船舶冲摊未达到预期状态而支出的一切费用;
(四)用于拆解的机械、设备、工具等不论任何原因的损失;
(五)污染或清理航道;
(六)偷盗;
(七)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一)被保险人应在保险生效日起的十五天以内,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须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配合本公司的安全防灾检查工作。
(三)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救护,以防止损失扩大,并须在事故发生时起七十二小时内通知本公司。
(四)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从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
(一)本公司对每次事故扣除免赔额伍佰元,对损失在伍佰元以下的事故不负责赔偿。属于本条款责任范围所负责的人员伤亡赔偿除外。
(二)保险船舶遭受部分损失经赔偿后,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当一次赔偿或累计赔款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单同时注销。对施救费用应同保险船舶本身损失分开计算,一次或累计赔偿均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三)保险船舶在拆解中发生爆炸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失,与保险船舶本身损失分开计算,一次或累计赔款均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四)发生碰撞责任事故的赔款,应与保险船舶本身损失分开计算,一次或累计赔偿均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五)本公司对人身死亡每人给付人民币伍仟元;对人身伤残在每人伍仟元限额内按照现行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给付;对医药费按实给付,但每次事故每人合计给付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伍仟元。发生人身伤亡的给付与保险船舶本身损失分开计算,一次或累计赔款以保险金额为限。
(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船舶的损失,钢材依照被保险人上级主管部门(拆船公司)规定的调拨价格赔付;机器、设备在出险当时国内市场新价的10%幅度内协商赔付。
(七)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出确定损失原因的证明、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的单据,本公司在接到上述申请后,必须迅速核定应否赔偿,有关赔偿金额经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应当在十天内偿付。
(八)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在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索赔的前提下,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移交给本公司,并且协助本公司共同向第三者追偿。
(九)保险标的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必要时也可由本公司处理。
(十)被保险人从发生事故的当天起,如果经过两年不向本公司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据、证件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十一)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发生争议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法院审理。
拆船保险的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①战争或军事行动;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③船舶冲滩未达到预期状态而支出的一切费用;④用于拆解的机械、设备、工具等不论任何原因的损失;⑤污染或清理航道;⑥偷盗;⑦其它不属于保险范围内的损失。
拆船保险责任是指拆船保险中保险人的责任范围。根据我国拆船保险责任条款的有关规章规定,拆船保险的责任范围是:⑴保险船舶(不含已拆解部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①雷击、龙卷风、地震、滑坡、海啸;②火灾、爆炸、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③发生上述事故时采取必要的施救、保护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保险船舶在拆解过程中因滑滩而发生的必要施救费用。⑵被保险船舶在航行中发生碰撞事故,致使被碰撞船舶及所载货物或码头、港口设备或其它固定建筑物遭受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船舶负责的经济赔偿责任。⑶保险船舶在拆解中发生爆炸造成第三人财产的直接损失和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经济赔偿责任;⑷在保险船舶的拆解过程中,由于直接拆解而造成意外事故致使拆船厂内的人身伤亡,按规定应支付的医药费和给付。
一、年费率为保险金额的千分之四。
二、由被保险人自行负责洗舱的油船或装运其它危险品的船舶按规定费率再加千分之一。
三、如果保险期限不满一年的按短期费率计算。不足月的按足月计算短期费率。
四、如果实际拆解期限超过保险期限,被保险人申请办理延长保险期限的,则按延长保险期限后的实际拆解期限计算加收的保险费,公式如下:
应加收保费=保险金额×年费率×(延长后的保险期限的短期费率%-原保险期限的短期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