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部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4-09-22 09:51

党支部的组织形式是支部党员大会和支部委员会(简称支委会)。支部党员大会决定支部的重大问题。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的领导班子,负责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简介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五章党的基层组织第三十条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支部党员大会由支部委员会召集。支部党员大会的会议议题由支部委员会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工作需要确定。为了便于支部党员大会对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支部委员会可以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但不能把支部委员会的意见强加给支部党员大会,更不允许把支部委员会的意见置于支部党员大会之上。

对支部委员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支部党员大会有权修改或否定。支部委员会如果认为或发现支部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时,可请示上级党组织裁决或重新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设置

有7人以上又不足50人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主,可成立党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支部。对党员在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设立总支部委员会,下设若干支部委员会。党员超过100人,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但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而设总支部委员会。

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需要成立的临时性单位、临时机构、短期学习班等,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的临时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临时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和委员会委员由上级党组织指定。

委员

1.党的支部委员会委员的名额。党支部委员会的设置和职数,应根据支部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来确定,党员人数超过7名的,应设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7名的,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设副书记1名。支委人数不应超过或等于支部正式党员的半数,一般以3~7人为宜。支部委员会一般应从基层单位的负责同志和党员骨干中选举产生。

2.支部委员会书记和委员的设立。一般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并根据支委名额的多少和实际需要,酌情设组织委员、纪律检查委员、宣传委员、保密委员、保卫委员、青年委员、统战工作委员。党员少的支部,也可设3名支委(一般设正、副书记和组织委员),或不设支委,只设正、副书记。支委名额少的支部,一个委员可以兼管几个委员的工作。

3.支部委员会的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以后,应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不能采取由委员会协商分工的办法产生书记、副书记。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或3年,期满后应按时改选。委员如有缺额,应当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及时补选。

类型

党的基层支部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企业党支部、农村党支部、机关党支部、高校党支部、科研院所党支部、街道社区党支部、军队党支部、非公有制企业党支部、联合党支部和临时党支部等。其基本职责如下:

1.企业党支部

企业党支部是党在企业的战斗堡垒,是企业党的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党章规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2.农村党支部

农村党支部领导本村的工作,支持和保证本村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组织充分行使职权。农村党支部要坚持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努力成为团结带领群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坚强战斗堡垒。

3.机关党支部

机关党支部是带领党员,团结、吸引广大职工群众,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努力完成机关所担负任务的战斗堡垒。机关党组织要严格组织生活,加强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

4.高校党支部

高等院校中党的基层支部是党在高校的组织基础,是党的各项工作在高校的落脚点。党对高校的领导工作和高校这块社会主义阵地的巩固和加强,最终要通过高校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来实现。

5.科研院所党支部

科研院所中的党支部,是科研院所党的建设工作的组织基础,是做好科研院所所属部门及基层单位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组织保证。

6.街道社区党支部

街道、社区是党在城市工作的基础,街道、社区党建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7.军队党支部

党支部建在连上,是保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人民解放军基层单位设立的党支部,是党在军队的基层组织,是党联系广大官兵的纽带和桥梁,是基层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8.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支部

党章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9.社会组织党支部

目前,各地在社会组织党支部的管理体制上,大多采用“属地”、“属业”两种形式。所谓“属地”,就是社会中介组织的党组织关系挂靠在所在地的区、街道,或挂靠在注册、经营地的有关党组织;所谓“属业”,就是社会中介组织的党组织关系归本行业的党组织管理。

10.联合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足3人,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生产单位、工作单位、行政单位及其他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其党员可以与同一地区邻近单位或行业接近的单位的党员联合组成党支部。由于联合党支部的党员分布在不同单位,彼此缺少了解,组成党支部时,应由上级党组织派人主持或指定召集人酝酿协商,做好组织工作,待党员互相熟悉后,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党的支部委员会。联合党支部具备一般党支部的职权。

11.临时党支部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执行临时任务需要一段时间,或由于某种原因暂时成立不起来正式党支部的,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临时党支部的支部委员会成员可由大会推举,也可由上级党组织指定。设立临时党支部,要经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临时党支部不能接收新党员,但对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应加以培养,在临时任务完成后,将其表现情况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介绍。

上述类型的党支部,作为党的基层组织的一种形式,它的成立和撤销都要经过上一级党组织的批准。在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基层单位,新成立党支部和撤销原有的党支部,均要报地方或上级主管部门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基层委员会所属党支部,要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党的基层总支委员会所属党支部,要报总支委员会或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由几个基层单位联合成立的党支部,要报地方或主管单位的党组织批准。新成立党支部和撤销原有党支部,都要由上级党组织认真研究决定,严格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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