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监理

更新时间:2024-04-20 21:39

文化监理(Cultural Supervision)是指执行机构或人员在相关领域对某些特定的文化活动、事件、行为、产品等,依据相关明文准则或约定成俗的习惯仪礼,所进行的督察、评价及监控。

文化监理(Cultural Supervision),和文化优化是一对因果相承的姊妹概念。文化监理是指执行机构或人员在相关领域对某些特定的文化活动、事件、行为、产品等,依据相关明文准则或约定成俗的习惯仪礼,所进行的督察、评价及监控。文化监理以及随之而来的文化优化,力求使被监理的对象更准确、更完整、更合理、更文明地达到预期目标或符合要求。

文化监理包含了文创监理(Cultural Creativity Supervision)和文字监理。

“文化监理”既有名词属性,也有动词属性。既指在文化领域内的监理这种功能概念,也指这种行为和过程。

文化监理的行为,在确保其科学性、公正性、艺术性的同时,也必须保证其独立性、自主性。根据被监理的目标和性质的级别不同,可分为强制性及非强制性两类,前者偏政府、官方、公众、社会等,后者偏企业和个人。

提供文化监理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同时具备理性和感性的功能素质,既有充沛的感性创意能力,亦有严格的理性分析、监理和审计的能力。要有涵盖相关文化、历史、自然、宗教、法律、道德、社会等多方面知识的积淀,且均须达到一定的水准,并涵盖中外;同时还要具备多方位、多层次、多角色的沟通理解能力,以及整体感知把控能力。

文化监理的概念虽然由文化学者黄胤然首次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学术刊物《创意世界》2015年8月刊上正式提出,但其实际的应用操作却早已存在。比如前任总书记胡锦涛提出“文化反三俗”的呼吁;后来CCTV《新闻联播》点名批评《喜羊羊》、《熊出没》国产动画片“语言粗俗”等等,都是政府及公信机构在实际行使文化监理的职能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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