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09 11:28
文化遗产保护包括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我国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保护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接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在漫长岁月中,中华民族创造了丰富多彩,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取得了显著成效。与此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许多问题,形势严峻,不容乐观。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中国的“文化遗产日”。并发布了加强遗产保护的通知。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高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文化遗产保护得到全面加强。到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到2015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保护文化遗产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不少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建筑、古遗址及风景名胜区整体风貌遭到破坏。文物非法交易、盗窃和盗掘古遗址古墓葬以及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区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大量珍贵文物流失境外。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许多重要文化遗产消亡或失传。在文化遗存相对丰富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由于人们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民族或区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因此,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规划。要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成立国家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要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要充分发挥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建设,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进程,争取早日出台。抓紧制定和起草与文物保护法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抓紧研究制定保护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要严格依照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办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作出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依法抵制和制止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和行为。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充实文化遗产保护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执法不力造成文化遗产受到破坏的,要追究有关执法机关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文化遗产经费投入。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大力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科技的研究、运用和推广工作,努力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
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认真举办“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各级各类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要经常举办展示、论坛、讲座等活动,使公众更多地了解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组织参观学习活动,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各类新闻媒体要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介绍文化遗产和保护知识,大力宣传保护文化遗产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及事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与此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也要切实研究解决自然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自然遗产保护工作。
切实做好文物调查研究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实施工作。加强文物资源调查研究,并依法登记、建档。在认真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分类制定文物保护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公布实施。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检查落实。要及时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必要的保护管理机构,明确保护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也要依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保护规划,落实保护措施。坚决避免和纠正过度开发利用文化遗产,特别是将文物作为或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改进和完善重大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方可实施。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考古发掘要充分考虑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统一管理,落实审批和监督责任。
切实抓好重点文物维修工程。统筹规划、集中资金,实施一批文物保护重点工程,排除重大文物险情,加强对重要濒危文物的保护。实施保护工程必须要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坚决禁止借保护文物之名行造假古董之实。要对文物“复建”进行严格限制,把有限的人力、物力切实用到对重要文物、特别是重大濒危文物的保护项目上。严格工程管理,落实文物保护工程队伍资质制度,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类文物保护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申报、评审工作。已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地方人民政府要认真制定保护规划,并严格执行。在城镇化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环境,把保护优秀的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把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相关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公示制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的,应当依法取消其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提高馆藏文物保护和展示水平。高度重视博物馆建设,加强对藏品的登记、建档和安全管理,落实藏品丢失、损毁追究责任制。实施馆藏文物信息化和保存环境达标建设,加大馆藏文物科技保护力度。提高陈列展览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教育作用。加强博物馆专业人员培养,提高博物馆队伍素质。坚持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减、免费开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清理整顿文物流通市场。加强对文物市场的调控和监督管理,依法严格把握文物流通市场准入条件,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文物收藏行为,确保文物市场健康发展。依法加强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的审核备案工作。坚决取缔非法文物市场,严厉打击盗窃、盗掘、走私、倒卖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严格执行文物出入境审核、监管制度,加强鉴定机构队伍建设,严防珍贵文物流失。加强国际合作,对非法流失境外的文物要坚决依法追索。
各地区进一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认定和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
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国家和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提出长远目标和短期工作任务。
采取有效措施,抓紧征集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完善征集和保管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进一步完善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工作,逐步建立国家和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要制定科学的保护规划,明确有关保护的责任主体,进行有效保护。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传人,要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习活动,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重点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对确属濒危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要尽快列入保护名录,落实保护措施,抓紧进行抢救和保护。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文化遗产保护荣誉奖”颁奖仪式在浙江省宁波市举行。该市慈城古建筑群等中国三建筑入选本年度的“文化遗产保护奖”。联合国亚太地区北京代表处文化项目高级主管卡贝丝女士介绍,“文化遗产保护奖”的竞争异常激烈。“十年来,二十三个国家和地区申报的三百五十九个项目中,只有一百二十三个获得‘教科文组织’认可。”她说,仅二00九年,就有十四个国家和地区通过四十八个项目竞争该奖。
2009年的五个单项奖中,中国有三处入选。卡贝丝认为,中国在遗产保护上取得“了不起”的成绩。据其介绍,上海淮海路七百九十六号建筑、宁波慈城古建筑群、甘肃毛寺生态实验小学等分获“优秀奖”、“荣誉奖”及“创新奖”。
该奖评委会给予慈城古建筑群较高评价:“本项目将古建筑作为可持续资源加以整修维护,体现了对传统建筑结构细部、技术工艺和空间布局的尊重,使地方手工艺传统和建筑维护技术得到复兴。” 据了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文化遗产保护奖”设立于二000年。该奖旨在表彰为保护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而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包括杰出、杰出成就、优秀、荣誉和创新奖等五个单项奖。
在国际上,现代意义上的文物保护并通过国家立法大约始于19世纪中叶,从下面几个国家保护文物的立法时间,可以看出几个关键的变化。
希腊立法较早,1834年有了第一部保护古迹的法律。
法国1840年公布了首批保护建筑567栋。 1887年通过了第一部历史建筑保护法,首次规定了保护文物建筑是公共事业,政府应该干预。 1913年颁布了新的历史建筑保护法,规定列入保护名录的建筑不得拆毁,维修要在“国家建筑师”的指导下进行,由政府资助一部分维修费用。此法一直产生延续影响。1943年立法规定在历史性建筑周围500米半径范围划定保护区,区内建筑的拆除、维修、新建,都要经过“国家建筑师”的审查,要经过城市政府批准。1962年制订了保护历史性街区的法令,称《马尔罗法》,由此确立了保护历史街区的新概念。现有国家级历史保护区92处。1983年又立法设立“风景、城市、建筑遗产保护区”,将保护范围扩大到文化遗产与自然景观相关的地区。现有此类保护区300处,另有600处正在调查准备之中。
英国1882年颁布《古迹保护法》,起初只确定21项,主要为古迹遗址。1900年颁布第二部《古迹保护法》,保护范围从古遗址扩大到宅邸、农舍、桥梁等有历史意义的普通建(构)筑物。1944年颁布《城乡规划法》,制定保护名单称“登录建筑”,当时确定了20万项。1953年颁布《古建筑及古迹法》,确定资金补助。1967年颁布《城市文明法》确定保护历史街区。当时确定了保护区3200处。1974年修正《城市文明法》,将保护区纳入城市规划的控制之下。
日本1897年制定《古社寺保存法》。1919年制定《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古坟、古城址、古园林及风景地。1929年制定《国宝保存法》。1952年综合以上三个法令为《文物保存法》。1966年制定《古都保存法》,保护目标扩大到京都、奈良、镰仓等古都的历史风貌。1975年修订《文物保存法》,增加了保护“传统建筑群”的内容。1996年又修订《文物保存法》,导入文物登录制度,增强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20世纪60-70年代间,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一个保护文物古迹及其环境的高潮,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国际组织在此期间通过了一系列宪章和建议,确定保护的原则,推广先进方法,协调各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通过的主要文件有《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1964年5月,简称《威尼斯宪章》)、《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11月,巴黎)、《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1976年11月,简称《内罗毕建议》)、《保护历史城镇和地区的国际宪章》(1987年10月,简称《华盛顿宪章》)、《关于真实性的奈良文件》(1984年,奈良)。
《威尼斯宪章》是关于古迹保护的第一个国际宪章,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它连同《奈良文件》阐述了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原则和方法,概括地说有以下几点:(1)真实性,要保存历史遗留的原物,修复要以历史真实性和可靠文献为依据,对遗址保护其完整性,用正确的方式清理开放,不应重建。(2)不可以假乱真,修补要整体和谐又要有所区别,也称可识别的原则。(3)要保护文物古迹在各个时期的叠加物,它们都保存着历史的痕迹,保存了历史的信息。(4)连同环境一体保护,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它所处的环境,除非有特殊的情况,一般不得迁移。这些原则和方法已成为世界的共识,对我国也基本适用,它的主要思想在国家文物局推荐的《中国文物保护准则》中已体现。
国外对文物建筑的保护和使用是区别对待的。如意大利分为四级,对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的建筑艺术精品,保护要求十分严格。级别低一些的外观不可更改,但结构可更新,再低者可改动室内,为合理使用提供方便。英国把“登录建筑”分为三级,一级占2%,二级占4%,三级占94%,对一、二级的保护要求严格,三级的可作内部改动。虽然严格保护的只占6%,比例不大,但其绝对数量仍有3万之多。国外文物建筑的改动和利用,方法巧妙,值得称道。但细究起来,不同国家、不同年代对不同级别文物建筑的改动要求是不同的:法国、意大利较严,美国、加拿大较松;1970年代以前较松,以后稍严,不可一概而论。另外,他们对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方案有严格的审查制度,如法国要经为数不多的“国家建筑师”审查同意,英国要经专门的学会、协会审查,这样就可以顾全保护与利用两个方面。
《内罗毕建议》和《华盛顿宪章》是针对历史地段保护的,它们的制定有其历史背景。在二次大战后的经济复苏时期,大量人口涌入城市,需要大规模地建设住宅,当时普遍的做法是拆掉老城区,拓宽马路,盖起新楼房。但是不久人们发现,这样做的结果是建筑改善了,历史环境却被破坏了,城镇的历史联系被割断,特色在消失。人们意识到,除了保护文物建筑之外,还应保存一些成片的历史街区,保留城镇的历史记忆,保持城镇历史的连续性。在历史街区内,单看这里的每栋建筑,其价值可能尚不足以作为文物加以保护,但它们加在一起形成的整体面貌却能反映出城镇历史风貌的特点,从而使价值得到了升华,所以有保护的必要。
最早立法保护历史街区的是法国,1962年颁布了《马尔罗法》,规定将有价值的历史街区划定为“历史保护区”,制定保护和继续使用的规划,纳入城市规划的范畴严格管理。保护区内的建筑物不得任意拆除,维修、改建要经过“国家建筑师”的指导,符合要求的修整可以得到国家的资助,并享受若干减免税的优惠。全法国有国家级的保护区92处,地方各级保护区几百处。由于这里保护的对象是一片有生命的、正在使用的街区,所以它的保护政策和保护文物有很大区别。以里昂的保护区为例,1964年被定为国家级的“历史保护区”,区内有250栋文物建筑,还有许多16世纪到19世纪各时期的古老街巷。政府当前的工作主要是整修住房和改善交通,对20世纪初建造的工人住宅,要求原样整修保存其外表,但内部加建厨房、卫生间,改善条件使居民可以继续居住。对老城区的交通,他们有个明确的观点,即道路建设和交通需求永远是矛盾的,而且前者永远赶不上后者。所以他们的规划思想不是拓宽城内道路引车入城,而是在外围修建环路,截流外来交通,只有居住在老城的人才可以开车入城,当然还要辅以改善公共交通、改善交通管理等措施。
英国在1967年颁布《城市文明法》,规定要保护“有特殊建筑艺术和历史特征”的地区。首先考虑的是地区的“群体价值”,包括了建筑群体、户外空间、街道形式以至古树。保护区的规模大小不等,有古城中心区、广场,还有传统居住区、街道及村庄等。
这个法令要求城市规划部门制定保护规划提出保护规定。保护区内的建筑不能任意拆除,新建改建要事先报送详细方案,其设计要符合该地区的风貌特点。法令还规定不鼓励在这类地区搞各种形式的再开发。由于有这些特殊的保护要求,所以对于其他法规规定的日照、防火、建筑密度等要求,在保护区内可以适当灵活掌握。
全英国有保护区约9000个,许多历史古城有相当多的保护区。如伦敦的威斯敏斯特区就有51个保护区,占了该区面积的76%。爱丁堡有18个保护区,占了老城面积的90%。
在日本,1975年修订《文物保存法》增加了保护“传统建筑群”的内容。这项制度的建立是由市民自下而上推动的。在1950-1960年代的建设高潮中,普遍的作法是“拆旧建新”,当时的《文物保存法》只能保护单个的文物,成片的历史街区却无法得到保护。后来,他们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是为了人的肌体,保护历史环境却涉及人的心灵,这也应是现代化建设的必要内容,所以促成了《文物保存法》的修改。这里的“传统建筑群”大致相当于欧洲的历史街区,包括传统商业街、传统住宅区、手工业作坊区、近代外国风格的“洋馆”区等。法律规定“传统建筑集中,与周围环境一体形成了历史风貌的地区”应定为“传统建筑群保护地区”加以保护,先由地方城市规划部门通过城市规划确定保护范围,然后制定地方的保存条例;国家择其价值较高者定为“重要的传统建筑群保存地区”。现日本全国共有国家级的“重要的传统建筑群”47处,有800处正在实施调查。
日本修改后的《文物保存法》规定,“传统建筑群保存地区”中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及改变地形地貌、砍树等活动都要经过批准,要由城市规划部门作保护规划,其内容是:确定保护的对象,列出保护的详细清单,包括构成整体历史风貌的各种要素;制定保护整修的计划,对“传统建筑”进行原样修整,对非“传统建筑”要进行改建或整饰,对有些严重影响风貌的要改造或拆除重建;此外还要做出改善基础设施、治理环境及有关消防安全、旅游展示、交通停车等方面的规划。为保持此类地区历史的风貌,这里基础设施的改善必须要采取特殊的办法,法令规定允许对《建筑基准法》作出某些变通。
法令还规定了资金补助的办法,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出资50%补助住户对传统建筑外部的修整费用,每户得到的补助可占到修整费用的50%-90%。每个保护区每年可以有6-8户得到补助,这是一个逐步整治的计划。笔者访问过京都的产宁坂保护区,那里有住户200户,按此进度可能要20年才能修整一遍,此时最早修的那一栋又该修了。那里的人认为,就是应该如此周而复始地修下去,使历史得到延续。
1987年通过的《华盛顿宪章》总结了各国的做法与经验,归纳了保护历史地段共同性的问题。文件列举了历史地段应该保护的内容:
(1)地段和街道的格局和空间形式;
(2)建筑物和绿化、旷地的空间关系;
(3)历史性建筑的内外面貌,包括体量、形式、建筑风格、材料、色彩、建筑装饰等;
(4)地段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包括与自然和人工环境的关系;
(5)该地段历史上的功能和作用。
从这些内容看,历史地段保护更关心的是外部的环境,强调保护延续这里人的生活。所以,关于保护的原则和方法,文件强调要鼓励居民积极参与;要精心建设和改善地段内的基础设施,改善居民住房条件,适应现代化生活的需要;要控制汽车交通,在城市中拓宽汽车干道时,不得穿越历史地段;要有计划地建设停车场,并注意不得破坏历史建筑和其周边环境;在历史地段安排新建筑的功能要符合传统的特色,不否定建造现代建筑,但新的建筑在布局、体量、尺度、色彩等方面要与传统特色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