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29 19: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互联网协会(Internet Society Of Xinjiang Uygur Autonmous Region)成立于2002年6月6日,是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从事互联网业及互联网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一切关心和致力于推动我区互联网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区性、非营利性,以促进该区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服务于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专业社会团体,是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批准登记,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独立法人组织。
2024年4月26日,新疆互联网协会第五届会员大会在新疆通信管理局召开。
本协会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管理局的业务指导,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和自成实体的道路。
本协会秉承“团结、服务、促进、公平”的宗旨理念,以“沟通协调、研究探讨、信息交流、网络与信息安全、国际合作、承办政府委托事项”为业务范围。
本协会IT精英荟萃,理事会中产、学、研、传媒俊才云集,不仅是连接会员之纽带,更是互联网界与政府、社会沟通的桥梁。协会秉承引导行业自律,国家政策及法规宣传,协助政府规范行业竞争,促进行业与社会交流之宗旨,以服务于行业和社会各界为己任,不断推动我区互联网事业的前进与发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互联网业及互联网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一切关心和推动新疆互联网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全区性、行业性、非赢利性,以促进我区互联网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服务于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社会团体,是经新疆通信管理局批准,自治区民政厅核准注册,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独立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区互联网行业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对内组织制定行规、行约,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实现行业自律;协调行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提高我区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国家利益和用户利益,普及网络知识,引导用户健康上网;对外代表我区互联网界参与国内、国际交流和有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促进我区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发挥互联网对我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推动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新疆通信管理局的业务指导,接受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和自成实体的道路。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乌鲁木齐市黄河路191号。邮政编码:830000。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协会的基本任务
(一) 向会员宣传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组织与加强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二) 制订并实施互联网行业的规范和自律公约,协调会员间的关系,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利益,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
(三) 开展我区互联网行业的调查和信息搜集、整理、统计与分析工作,研究我区互联网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开发,探讨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四) 组织与开展有益于互联网发展的活动,加强行业的信息交流,传递最新技术动态和市场信息,推进新疆互联网的发展与应用。
(五)加强会员单位与国内互联网业界之间的沟通,推进新疆互联网业界参与国际、国内互联网事务,加强地区间合作与交流。
(六) 编辑出版协会刊物、信息资料以及年度互联网发展状况白皮书。
(七) 承担会员单位及其它社会团体或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以团体会员为主,同时也接纳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个人会员。具体接受办法由本协会理事会制定并实施。
第八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并承认本协会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协会,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支持本协会的工作;
(三) 团体会员是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与互联网行业相关的企业、科研、教育及学术团体;
(四) 个人会员是在互联网领域有一定专长和贡献的中国公民。
第九条 加入本协会的程序
(一) 团体会员
符合第八条第(一)、(二)、(三)款的企业、科研、教育及学术性团体,向本协会提出申请,经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理事会批准颁发会员证书。
(二) 个人会员
符合第八条第(一)、(二)、(四)款的个人向本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参加本协会的各种活动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 履行符合本章程的义务,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维护本协会声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发展壮大本协会做贡献;
(六)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缴纳会费,则视为自动退会;退会的会员应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组织工作委员会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他领导的产生应充分体现民主的原则,须充分酝酿协商,经选举产生。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产生理事会,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通过重要决议;
(五) 决定本协会的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与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提前或延期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责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取消会员资格;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事项;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本协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本协会一般事项变更。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根据会务需要,可由理事会推举国内外各界支持我区互联网事业的著名人士和热心新疆互联网发展对互联网事业确有实际贡献的若干人为本协会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或顾问,指导本协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在特殊情况下,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确因工作需要仍需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职务,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均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但同一职位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理事会(二)之外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如因特殊情况,由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经理事长授权,可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文件或由理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三) 协调本协会内部各部门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协会将按会费管理有关规定,按年度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各届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协会实际情况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参照乌鲁木齐地区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结合自治区有关规定、协会的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由秘书处提出工资方案,经主持工作的理事长批准后执行。秘书处工作人员享受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因完成宗旨需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长:李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