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24 10:1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宝玉石协会(简称新疆宝协XJBX)是全区宝玉石界的行业性的社会团体,为新建和田玉市场信息联盟成员之一,业务主管单位是新疆地质矿产堪查开发局。1992年11月,新疆宝协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成立,1993年5月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和成立大会。是第三届理会。
其主要任务是开展行业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信息服务、人才培训、技术咨询、理论研究、学术交流、行业协调、行业自律以及接受委托进行资源调研等。主要是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企业和会员服务。
已有单位会员70余家,个人会员400余人。下设观赏石专业委员会和玉石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宝协秘书处办理。
地址: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西路2号地矿局综合楼 五楼507、502室
邮编:830000
名誉会长——田建荣 曾小刚 成秉勇 张新泰 卢平
高级顾问——易爽挺 唐廷龄 宋建中
会长——董连慧
秘书长——李忠志
副会长——于晋和 马关越 马进贵 马学武 马国钦 王明章 王建生 田宝军 白文贤 刘宏海 孙世基 李绍恩 余鸿奇 汪海霞 陆松枝 张炳善 陈利东 胡建卫 柯长林 贾挺凯 郭粹 郭兰香 郭海军 陶虎 鹿毅 蒋有儒 程建中 樊军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会为新疆宝玉石、观赏石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组成的、非盈利性的、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团结新疆广大宝玉石、观赏石企、事业单位和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展自治区宝玉石、观赏石事业。根据社会需求,组织开展信息交流,咨洵服务、产品开发、学术研究、人才培训和科学普及等活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机关——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西路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一)团结一切从事宝玉石和观赏石勘查、开采、加工、商贸、教育、科研和技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工作者,加强横向联系,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特长,联合开展活动,提高宝玉石、观赏石资源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制定行业的有关标准和行为规范,以确保政府对珠宝玉石、观赏石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监督指导,促进自治区珠宝玉石和观赏石事业的有序发展。
(三)收集、整理、研究国内外宝玉石业、观赏石业的经济技术信息,及时反映和交流行业的动态、信息和经验。
(四)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广泛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培育、规范和完善宝玉石、观赏石市场体系,正确引导消费,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有关宝玉石、观赏石业的技术、经济、管理等专业的培训工作,提高宝玉石、观赏石业的整体素质。
(六)大力开展宝玉石、观赏石知识的科学普及工作,充分利用宣传媒体,让更多的人了解宝玉石、观赏石知识。开展宝玉石、观赏石鉴定、咨询、评估工作。
(七)根据自身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积极稳妥地创办经济实体,举办展销会、洽谈会、研讨会活动,更好地发挥自治区宝玉石、观赏石业优势,推进宝玉石、观赏石事业的繁荣,为发展自治区经济做贡献。
(八)协调本行业与自治区其它各有关协会的关系,加强联系,互相支持、交流与合作。 (九)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展宝玉石、观赏石行业的公益事业。
(十)搞好本会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强化服务意识,提供有关专项专业服务。
(十一)承担政府和有关领导机构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单位会员:凡是有法人资格,承认本会章程,从事宝玉石、观赏石勘查、开采、加工、商贸、教育、科研、检测、收藏和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地方性宝玉石、观赏石协会可申请入会;
(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从事宝玉石、观赏石勘查、开采、加工、商贸、教学、科研、鉴定、收藏、展览、信息服务的人员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个人会员由协会组织部认可,或委托本会负责组织工作的部门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四)对本会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按优惠条件,享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及信息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遵纪守法,维护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法纪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或理事会推荐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通过聘请名誉会长,名誉理事和顾问;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自治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和授予本会设立的各种荣誉和奖励;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账目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六章 章程修改的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自治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自治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自治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2年4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