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7 09:40
新疆石油学会于1979年12月成立,英文名是CHINA PETROLEUM AND NATURAL GAS CO LTD XINJIANG OIL FIELD BRANCH。
1.成立时间:1979年12月
2.历史沿革:
新疆石油学会1979年12月成立,是自治区科协和中国石油学会的团体单位会员。成立之始,学会业务主管部门是原新疆石油管理局,后变更为自治区科协;办事机构原挂靠在新疆石油管理局,现挂靠单位是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公司,学会秘书处原设在新疆石油管理局科技处,现设在新疆油田分公司科技信息处,现有个人会员约5000人,会员单位14家,分别为新疆油田公司、塔里木油田公司、吐西部钻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油田公司、中石化西北分公司、乌鲁木齐石化公司、独山子石化公司、克拉玛依石化公司、中石化塔河分公司、东方地球物理公司西部新区前线指挥部、中国石油集团西部管道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销售公司、克拉玛依润滑油厂、独山子天利高新股份公司。2007年、2008年,学会被中国科协所领导的“学会杂志社科技社团评价中心”授予了“首届20强全国省级‘学会之星’”、“2007年20强全国省级‘学会之星’”和“第五届(2002-2006)三连冠‘学会之星’”称号。多次都被自治区科协、中国石油学会、自治区民政厅授予“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3.历任理事长、秘书长:
理事长:张 毅 谢 宏 王宜林 陈新发
秘书长:刘允祥(兼) 巴生澜 徐洪德
4.学术组织:
石油地质专业委员会、开发专业委员会、天然气专业委员会、地球物理勘探专业委员会、钻井试油专业委员会、测井专业委员会、地面工程专业委员会、油气储运专业委员会、炼油化工专业委员会、石油经济专业委员会、信息专业委员会、安全环保专业委员会、物资装备专业委员会、质量标准计量专业委员会等14个专业委员会
5.学术刊物:
《新疆石油地质》,双月刊,公开发行,《新疆石油科技》,季刊,内部刊物,《新疆石油化工》,季刊,内部刊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学会,简称新疆石油学会,英文名称为Xinjiang Petroleum Society(缩写XJPS)。
第二条 新疆石油学会是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的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及其相关学科技术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的、自治区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新疆石油学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充分发挥学会优势,开展学术交流,促进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发展新疆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工业服务。
第四条 新疆石油学会的工作方针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民主办会,倡导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以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为繁荣新疆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科学技术事业,促进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五条 新疆石油学会是中国石油学会的单位会员,业务主管单位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登记和监督管理机关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挂靠单位是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
第六条 新疆石油学会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友谊路98号。
邮政编码:834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新疆石油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的学术交流。
(二)传播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的新成果、新技术、新经验,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三)开展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方面的咨询服务;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和成果评定。
(四)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帮助会员更新知识,提高水平。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新疆石油学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新疆石油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在本会所涉及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中级技术职称及其以上的科技人员。
(四)单位会员:与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取得本会有关资料。
单位会员还有要求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和举办培训班等权利,但无选举和被选举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提示,仍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新疆石油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会章;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分会的副秘书长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或企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理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0年6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