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4-10-21 15:32

无锡市人民政府是江苏省无锡市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是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和江苏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主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章第三节第七十三条,无锡市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八)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九)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帮助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十)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一)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无锡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着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共同富裕幸福美好城市,打造践行新发展理念高质量发展示范区,走在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最前列,谱写“强富美高”新无锡现代化建设新篇章。

三、市政府工作人员要切实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深刻把握“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把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贯彻到政府工作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确保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市委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得到落实。

四、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日常事务,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市长离锡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其他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七、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

八、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调配合,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九、市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持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十、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安排,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目标,多措并举,精准施策,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十一、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二、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提升城市治理法治化、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

十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努力扩大优质公共产品供给,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认可度。

十四、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扎实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全面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不断擦亮“美丽无锡”的生态底色。

十五、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建设“数字政府”,创新服务方式,优化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率,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打响“无难事、悉心办”营商环境品牌,让最优营商环境成为无锡的核心竞争力。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七、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审议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列入年度市政府立法计划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其中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十八、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严格遵循有关立法程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加强立法协调,扩大公众参与,坚持和落实草案公告、意见征询和听证协调等制度,完善立法后评估机制。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规章。部门通过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满足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市政府制定或者转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二十、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司法局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司法局承办。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署协议,需由市司法局事先对协议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核。

二十一、建立健全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报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各市(县)区政府、市政府派出机关(构)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报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十二、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配置执法机关职责,规范执法主体,界定执法权限,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丰富民主决策形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四、涉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规划、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等重大决策,以及地方性法规案、市政府规章和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市(县)区政府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二十六、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及时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二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公布,并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三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市政府对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等的处理情况。

第七章 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并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畅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作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建立健全舆情发现、核查、应对、整改和反馈等工作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机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逐步建立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机制,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全市性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

(二)传达贯彻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定、决议;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五)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重要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通过向上级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委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五)研究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要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其重大调整,财政预算安排及其重大调整以及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要专项规划及其调整,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创新方面的重大事项等;

(七)听取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八)讨论决定部门和市(县)区政府请示解决或须由市政府批准的重要事项;

(九)通报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讨论事项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其他市民代表列席会议。

四十一、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实施情况汇报;

(二)讨论数额较大的财政资金、专项经费安排;

(三)讨论重大项目建设涉及政府协调的相关事项;

(四)讨论政府国有资产重大产权变动事项;

(五)讨论涉及经济运行、招商引资、城市建设管理、社会稳定等专项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六)讨论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重要工作会议和活动方案;

(七)讨论其他需要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四十二、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确定,或由副市长、有关部门提出,报市长确定。

凡提交上述会议讨论审议的议题,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前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做到情况清楚、依据准确、条件成熟,各方面意见基本一致。除突发事件等紧急事项外,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议题,原则上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或审议。如亟需提交,要注明分歧和各方理据,经市长同意后方可提请会议讨论或审议。

四十三、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召开,必要时可委托副秘书长召开,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

四十四、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报市长批准。严格实行年度会议计划管理,对临时需要增加召开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凡属于市政府部门和议事协调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

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不邀请市(县)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书面请示报市政府批准。未经批准,市政府领导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分管副市长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要求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

四十五、市长定期主持召开市长碰头会,通报交流市政府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安排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及推进措施,研究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应对处置工作,统筹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活动安排。

四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会。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不得安排他人代会。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的,须提前履行会议请假手续,向市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经同意后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或委托他人参加会议。

四十七、召开会议要注重实效,厉行节约。坚持少开会、开短会,开管用的会,努力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规格和时间。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不搞照本宣科,不搞泛泛表态,不刻意搞传达不过夜,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坚决防止同一事项议而不决、反复开会。

第九章 公文处理

四十八、严守行文规则。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扎口办理,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请示性公文应当一文一事,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不得多头报文、越级行文;报告性公文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或带有请示性质的建议事项。市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不符合报文规范的,作退文处理。

四十九、规范办文流程。对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根据领导分工、部门职能和公文内容,提出具体、明确、可操作的拟办意见,明确牵头部门和工作责任,精准分办公文。原则上按照上级来文自上而下、请示类公文自下而上呈送,报告类信息类公文平送快转,确保上级来文得到迅速贯彻落实,下级来文得到及时办理和答复。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和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公文以及上级领导的重要批示,原则上第一时间报市长阅批。凡送市长审阅的公文,秘书长负责审核。

五十、严格签发程序。市政府公布的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经秘书长审核,由市长签署。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副市长、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秘书长签发;重要文件,报经市长或副市长同意,由秘书长签发。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副秘书长审核,报主持会议或委托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签发,重要的报市长同意。

五十一、控制发文数量,提高发文质量。除涉及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政策意见和相关奖惩、任免、请示、报告等重要事项外,原则上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内容相近的公文有计划、分批次合并印发。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市(县)区政府发布指示性公文,也不得要求报文。坚决压缩文件篇幅,突出针对性、实效性和操作性,市政府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超过5000字,其他文件不超过3500字。

五十二、加强合法性审核。市政府工作部门自行制定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承担合法性审核职责。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市政府工作部门起草、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先由起草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再由市政府办公室转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或经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或印发。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禁止规定的内容。

五十三、提高办理实效。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合法性审核,按规定期限办理。紧急公文以市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必须主动与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意见,并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当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十章 督促检查

五十四、把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各环节,深入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努力做到真督实查、能督会查、深督严查,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利器”作用,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各项决策部署有效落实,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

五十五、完善统筹协调、协同配合、迅速及时、闭环高效的督查工作机制,健全督查立项、制定方案、督查实施、形成督查结论以及督查结论的运用等制度,强化督查与考核相结合,不断提高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严格控制督查频次和时限,严格规范督查程序和方法,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市政府工作部门未经市政府指定不得开展政府督查。

五十六、创新督查方式方法,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手段,优化完善政府督查形式,构建抓在平时、督在日常、实时跟踪、全面覆盖的大督查格局和“项目化、目标化、节点化、责任化”的办理机制。大力推行暗访式、调研式督查,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督查增效和基层减负并举。

第十一章 自身建设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坚定政治信仰,把准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持续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统筹好宏观思维、中观思路、微观操作,不断提高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能力本领,增强斗争精神,勇于担当作为,全面提升履职尽责的能力水平。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重大政治责任,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积极践行“三严三实”,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市委《具体办法》,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持之以恒反“四风”、树新风,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加强请示报告,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要情况须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出差、出访、休假、学习培训要严格执行外出请示报备制度。市长外出由市政府办公室向省政府办公厅和市委办公室请假报备。副市长外出应事先报市长审批同意,并报市委审批;秘书长外出应事先报经市长同意,并报市委办公室备案;副秘书长外出应事先报经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审批同意;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报经分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同意,并报市委办公室备案;各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报经市长审批同意,并报市委办公室备案。

六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作风,察实情、说实话、出实招、办实事,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以“钉钉子”精神一抓到底、务求实效,以实际行动、实际成效取信于民。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多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调研,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六十三、市政府领导应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除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一般不出席市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召开的会议及举办的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各地、各部门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均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行文,由市政府办公室从严控制、统筹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市政府直属单位、派驻机关(构),适用于本规则。

政府领导

赵建军:中共无锡市委副书记,无锡市人民政府市长、党组书记;

张 镇:无锡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无锡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兼),中共无锡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兼);

秦咏薪:无锡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张立军:无锡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马 良:无锡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周文栋:无锡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卢 敏:无锡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机构设置

组成部门

直属事业单位

县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

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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