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19 18: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法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代表最高法院,盖最高人民法院印章。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法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根据中央批准的试点方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
2014年12月2日,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和《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建议根据会议讨论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批实施。
2014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试点巡回法庭的人选向最高法全体人员下发通知,接受报名,其中第一巡回法庭选点在广东省深圳市。
2014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任免名单,任命大法官刘贵祥为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庭长,并且任命2名法庭副庭长。
2015年1月5日,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审议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落实了最高法巡回法庭的案件审理范围和运作模式等问题。
2015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在广东省深圳市挂牌正式成立。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胡春华,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广东省委常委、深圳市委书记王荣出席座谈会并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有利于推动审判机关重心下移,有利于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审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
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在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商事或者行政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刑事申诉案件;
(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八)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受理的其他案件。
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和不服巡回法庭二审生效裁判的再审申请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
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
第一巡回法庭实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庭长或者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由庭长或者副庭长担任审判长;全部由主审法官组成合议庭时,由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
第一巡回法庭巡回法庭主要由庭长、副庭长、廉政监察员、主审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综合行政人员组成,实行人员分类管理。每位主审法官配备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组成审判团队,分别负责审判、审判辅助和审判事务性工作。综合办公室负责审判管理、后勤保障等司法行政工作,不再单设机构。
分党组书记、庭长:杨万明
分党组成员、副庭长:刘 峥、祝二军
分党组成员、党务廉政专员:卢俊生
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从优选派、严格选拔”的原则,从现任院、庭领导及民事、行政审判部门选派业务骨干到巡回法庭工作。巡回法庭主审法官将每两年进行轮换。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