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29 10: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三条的规定,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期货交易(Futures Transaction),是一种活动或买卖行为过程。期货交易特有的套期保值功能、防止市场过度波动功能、节约商品流通费用功能以及促进公平竞争功能,对于发展中国日益活跃的商品流通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的期货交易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立法,各地各行其是,使得期货交易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且过度投机行为盛行。加强期货交易的专门立法极为必要。
期货交易是商品生产者为规避风险,从现货交易中的远期合同交易发展而来的。在远期合同交易中,交易者集中到商品交易场所交流市场行情,寻找交易伙伴,通过拍卖或双方协商的方式来签订远期合同,等合同到期,交易双方以实物交割来了结义务。交易者在频繁的远期合同交易中发现:由于价格、利率或汇率波动,合同本身就具有价差或利益差,因此完全可以通过买卖合同来获利,而不必等到实物交割时再获利。为适应这种业务的发展,期货交易应运而生。
期货交易是投资者交纳5%-15%的保证金后,在期货交易所内买卖各种商品标准化合约的交易方式。一般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低买高卖或高卖低买的方式获取赢利。现货企业也可以利用期货做套期保值,降低企业运营风险。期货交易者一般通过期货经纪公司代理进行期货合约的买卖,另外,买卖合约后所必须承担的义务,可在合约到期前通过反向的交易行为(对冲或平仓)来解除。
期货交易历史上是在交易大厅通过交易员的口头喊价进行的。大多数期货交易是通过电子化交易完成的,交易时,投资者通过期货公司的电脑系统输入买卖指令,由交易所的撮合系统进行撮合成交。
交易所及时间
上午 09:00 -- 10:15 10:30 -- 11:30
下午 13:30 -- 14:10 14:20 -- 15:00
夜盘 21:00-次日2:30
大连、郑州商品交易所:
上午09:00 -- 10:15 10:30 -- 11:30
下午 13:30 -- 15:00
夜盘 21:00-23:30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期货标准合约)
平时交易时间9:15--11:30 13:00---15:15
交割日交易时间为 9:15--11:30 13:00---15:00
期货投资者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承担风险的能力,要具有坚强的意志、较强的自我约束力,能冷静地处理自己的交易业务,不感情用事。期货投资者面对瞬息万变的价格行情要能够镇定和冷静地分析与观察,作出合理的决策。
期货交易对投资者颇有吸引力的一个诱因就是期货交易的杠杆作用,也就是以相对较少的资本控制期货合约的整体价值,即用5%至10%的资金做100%的交易。但是,期货投资者应充分认识到高收益的背后是高风险。因此,踏入期货市场者要有承担风险的意识,对可能出现的蚀本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 除此之外,由于期货交易的规则和惯例与证券交易、一般现现货交易等有许多异同之处,故踏入期货市场者还应了解和掌握一些期货交易的必要知识。
进入期货市场的程序与股票市场
当然根据有关期货交易的法规,经纪公司还会要求投资者(即顾客)提供正确、详细的财务资料,以便经纪公司了解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并确定期货对该投资者是否适当,合格者才能被允许开立帐户。同时交易所也要求会员经纪公司监督其客户资金的正常操作。 当经纪公司接受投资者开立帐户后,该投资者便可开始作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客户参与期货交易的一般过程如下:
(1) 期货交易者在经纪公司输开户手续,包括签署一份授权经纪公司代为买卖合同及缴付手续费的授权书,经纪公司获此授权后,就可根据该合同的条款,按照客户的指标办理期货的买卖。
(2) 经纪人接到客户的订单后,立即用电话、电传或其它方法迅速通知经纪公司驻在交易所的代表。
(3) 经纪公司交易代表将收到的订单打上时间图章,即送至交易大厅内的出市代表。
(4) 场内出市代表将客户的指令输入计算机进行交易。
(5) 每一笔交易完成后,场内出市代表须将交易记录通知场外经纪人,并通知客户。
(6) 当客户要求将期货合约平仓时,要立即通知经纪人,由经纪人用电话通知驻在交易所的交易代表,通过场内出市代表将该笔期货合约进行对冲,同时通过交易电脑进行清算,并由经纪人将对冲后的纯利或亏损报表寄给客户。
(7) 如客户在短期内不平仓,一般在每天或每周按当天交易所结算价格结算一次。如帐面出现亏损,客户需要暂时补交亏损差额;如有帐面盈余,即由经纪公司补交盈利差额给客户。直到客户平仓时,再结算实际盈亏额。
根据《中国期货行业发展趋势与企业竞争力提升策略分析报告前瞻》数据显示,2013年上半年,159家期货公司代理成交额为128.33万亿元,同比增长88.17%;成交量为10.04亿手,同比增长103.24%。而2012年上半年,这两项同比数字仅为1.82%和0.41%。
2013年上半年,159家期货公司净资本合计为411.17亿元,同比增长18.39%,净利润却为12.49亿元,同比下滑39.10%。2012年同期,期货公司净资本同比增长23.10%,净利润同比大增258.57%。
2013年上半年,共有58家期货公司亏损,占总数近四成,亏损总额达2.44亿元。
这组数据可以明显看出,2013年期货业交易量如此火热的情况下,期货公司的经营效益却是背道而驰的。
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
“本条例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二、第四条修改为
“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三、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
“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五、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
“(四)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六、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三)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第五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四)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七、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
“(四)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
八、第二十三条修改为
“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资格,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九、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十三、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改为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期货交易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未经批准,擅自办理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事项的;
(二)允许会员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的;
(三)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或者违反规定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保证金,或者挪用保证金的;
(五)伪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
(六)未建立或者未执行当日无负债结算、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的;
(七)拒绝或者妨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
(八)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十四、第七十八条改为
第七十五条,修改为:“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设立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第八十四条改为
第八十一条,修改为:“对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除本条例已有规定的外,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涉及其他有关部门法定职权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属于其他有关部门法定职权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十六、第八十五条改为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商品期货合约,是指以农产品、工业品、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第二项修改为:“(二)金融期货合约,是指以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第三项修改为:“(三)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者按照规定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第四项修改为:“(四)结算,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交易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
第九项修改为:“(九)标准仓单,是指交割仓库开具并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化提货凭证”。
十七、删去第八十九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期货合约的买方,如果将合约持有到期,那么他有义务买入期货合约对应的标的物;而期货合约的卖方,如果将合约持有到期,那么他有义务卖出期货合约对应的标的物(有些期货合约在到期时不是进行实物交割而是结算差价,例如股指期货到期就是按照现货指数的某个平均来对在手的期货合约进行最后结算)。当然期货合约的交易者还可以选择在合约到期前进行反向买卖来冲销这种义务。买卖期货合约的时候,双方都需要向结算所缴纳一小笔资金作为履约担保,这笔钱叫做保证金。首次买入合约叫建立多头头寸,首次卖出合约叫建立空头头寸。然后,手头的合约要进行每日结算,即逐日盯市。
建立买卖头寸(术语叫开仓)后不必一直持有到期,在股指期货合约到期前任何时候都可以做一笔反向交易,冲销原来的头寸,这笔交易叫平仓。如第一天卖出10手股指期货合约,第二天又买回10手合约。那么第一笔是开仓10手股指期货空头,第二笔是平仓10手股指期货空头。第二天当天又买入20手股指期货合约,这时变成开仓20手股指期货多头。然后再卖出其中的10手,这时叫平仓10手股指期货多头,还剩10手股指期货多头。一天交易结束后手头没有平仓的合约叫持仓。在以上交易过程中,第一天交易后持仓是10手股指期货空头,第二天交易后持仓是10手股指期货多头。
期货市场最早萌芽于欧洲。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就出现过中央交易场所、大宗易货交易,以及带有期货贸易性质的交易活动。当时的罗马议会大厦广场、雅典的大交易市场就曾是这样的中心交易场所。到12世纪,这种交易方式在英、法等国的发展规模很大,专业化程度也很高。
1251年,英国大宪章正式允许外国商人到英国参加季节性交易会。后来,在贸易中出现了对在途货物提前签署文件,列明商品品种、数量、价格,预交保证金购买,进而买卖文件合同的现象。1571年,英国创建了实际上第一家集中的商品市场——伦敦皇家交易所,在其原址上后来成立了伦敦国际金融期货期权交易所。其后,荷兰的阿姆斯特丹建立了第一家谷物交易所,比利时的安特卫普开设了咖啡交易所。1666年,伦敦皇家交易所毁于伦敦大火,但交易仍在当时伦敦城的几家咖啡馆中继续进行。
17世纪前后,荷兰在期货交易的基础上发明了期权交易方式,在阿姆斯特丹交易中心形成了交易郁金香的期权市场。1726年,另一家商品交易所在法国巴黎诞生。
1、1848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产生;
2、1874年芝加哥商业交易所产生;
3、1876年伦敦金属交易所产生;
4、1885年法国期货市场产生操作方式。
1、以小博大。期货交易只需交纳5-10%的履约保证金就能完成数倍乃至数十倍的合约交易。由于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的杠杆效应,使之具有 “以小博大” 的特点,交易者可以用少量的资金进行大宗的买卖,节省大量的流动资金。
2、双向交易。期货市场中可以先买后卖,也可以先卖后买,投资方式灵活。
3、不必担心履约问题。所有期货交易都通过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且交易所成为任何一个买者或卖者的交易对方,为每笔交易做担保。所以交易者不必担心交易的履约问题
4、市场透明。交易信息完全公开,且交易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使交易者可在平等的条件下公开竞争。
5、组织严密,效率高。期货交易是一种规范化的交易,有固定的交易程序和规则,一环扣一环,环环高效运作,一笔交易通常在几秒钟内即可完成。
期货交易是通过买卖期货合约进行的,而期货合约是标准化的。期货合约标准化指的是除价格外,期货合约的所有条款都是预先由期货交易所规定好的,具有标准化的特点。期货合约标准化给期货交易带来极大便利,交易双方不需对交易的具体条款进行协商,节约交易时间,减少交易纠纷。
期货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方能进场交易。那些处在场外的广大客户若想参与期货交易,只能委托期货经纪公司代理交易。所以,期货市场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市场,并且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期货交易最终在期货交易所内集中完成。
双向交易,也就是期货交易者既可以买入期货合约作为期货交易的开端(称为买入建仓),也可以卖出期货合约作为交易的开端(称为卖出建仓),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买空卖空”。与双向交易的特点相联系的还有对冲机制,在期货交易中大多数交易这并不是通过合约到期时进行实物交割来履行合约,而是通过与建仓时的交易方向相反的交易来解除履约责任。具体说就是买入建仓之后可以通过卖出相同合约的方式解除履约责任,卖出建仓后可以通过买入相同合约的方式解除履约责任。
期货交易的双向交易和对冲机制的特点,吸引了大量期货投机者参与交易,因为在期货市场上,投机者有双重的获利机会,期货价格上升时,可以低买高卖来获利,价格下降时,可以通过高卖低买来获利,并且投机者可以通过对冲机制免除进行实物交割的麻烦,投机者的参与大大增加了期货市场的流动性。
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也就是说交易者在进行期货交易时只需缴纳少量的保证金,一般为成交合约价值的5%-10%,就能完成数倍乃至数十倍的合约交易,期货交易的这种特点吸引了大量投机者参与期货交易。
期货交易具有的以少量资金就可以进行较大价值额的投资的特点,被形象地称为“杠杆机制”。期货交易的杠杆机制使期货交易具有高收益高风险的特点。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又称每日盯市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各合约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经纪会员负责按同样的方法对客户进行结算。
买进一定敲定价格的看涨期权,在支付一笔很少权利金后,便可享有买入相关期货的权利。一旦价格果真上涨,便履行看涨期权,以低价获得期货多头,然后按上涨的价格水平高价卖出相关期货合约,获得差价利润,在弥补支付的权利金后还有盈利。如果价格不但没有上涨,反而下跌,则可放弃或低价让看涨期权,其最大损失为权利金。
看涨期权的买方之所以买入看涨期权,是因为通过对相关期货市场价格变动的分析,认定相关期货市场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可能性很大,所以,他买入看涨期权,支付一定数额的权利金。一旦市场价格果真大幅度上涨,那么,他将会因低价买进期货而获取较大的利润,大于他买入期权所付的权利金数额,最终获利,他也可以在市场以更高的权利金价格卖出该期权合约,从而对冲获利。
如果看涨期权买方对相关期货市场价格变动趋势判断不准确,一方面,如果市场价格只有小幅度上涨,买方可履约或对冲,获取一点利润,弥补权利金支出的损失;另一方面,如果市场价格下跌,买方则不履约,其最大损失是支付的权利金数额。
与钢铁电子盘对比
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价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大宗钢铁电子交易以当日平均价实施结算。
每天交易时段内任意一个时刻的平均价是指中心某电子交易合同(标的)在该交易日该时刻以前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时,以上一交易日的平均价作为该日平均价。
即: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认为,期货交易中的当日结算价等同于电子交易中的平均价。
二、交易时间的对比
期货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 下午1:30—3:00
远期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15-11:30和下午13:30-15:00;其中,上午9:15-9:25 为开盘申报时间,9 :25-9:30为开盘定价时间
挂牌电子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5:00
三、交易模式的对比
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合约中的标的物的数量、质量等级和交割等级及替代品升贴水标准、交割地点、交割月份等条款都被标准化的前提下,期货价格通过在交易所以公开竞价方式而产生的一种交易模式。
大宗钢铁电子交易可分为远期交易、专场交易和挂牌电子交易。
远期交易是指交易商在部分合同内容已经约定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各自出价、竞买竞卖的交易。远期交易模式下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允许转让。
专场交易是指针对特定地区或者特定商品,买卖双方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的一种交易模式。
挂牌电子交易是指在中心规定的可交易的钢铁产品范围内,交易商通过中心挂牌电子交易系统发布买、卖要约(购销合同),一旦要约被接受(成交)即签订不可撤销和不可变更的电子合同,买卖双方必须按合同条款进行实物交收的一种交易模式。
四、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对比
期货交易: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4%
大宗钢铁交易: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平均价±200元/吨
五、交易保证金对比
期货交易:合约价值的5%,期货公司在交易所的标准上增加2-3%,即8%
大宗钢铁交易:合约价值的20%
可见,期货交易与电子盘交易相比,由于保证金比例较低,资金的占有量较少,大大增加了资金的流动性,这就更有利于进行大规模钢材交易,也更能凸显出期货交易的杠杆作用。
六、保证金变动对比
期货交易:以铜、铝锌为例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铜、铝、锌交易保证金比例
X≤12万 5%
12万
14万
X>16万10%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锌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锌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5%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7%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10%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15%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20%
大宗钢铁电子交易:
买方交易商分期付款和卖方交易商仓单担保金
买方分期付款的付款标准及进度:
在合同签订时,按照订货金额的20%付款;
若发生平均价低于买方的订货价,
交易商须在上述金额之外即时补足帐面价差;
交收日前倒数第三个交易日结算时,交易商对已签订的合同应付足全额订货款;之后合同签订时,付足全额订货款;
中心可根据行情变化调整付款标准和进度,交易商须按中心的要求即时足额支付货款。
卖方仓单担保金付款标准及进度:
在合同签订时,按销货金额的20%付款;
若发生平均价高于卖方的销售价,
交易商须在上述金额之外即时补足帐面价差;
交收日前倒数第三个交易日结算时,交易商须用仓单置换仓单担保金,否则交易商对已签订的合同应以全额销货款作为仓单担保金,之后合同签订时,付足全额销货款作为仓单担保金;
中心可根据时常行情变化调整担保金付款标准和进度,交易商须按中心的要求即时支付担保金。
七、交易手续费对比
大宗钢铁交易:1元/吨
八、最小交割单位对比
期货交易:25吨,即5手
大宗钢铁交易:10吨,即2手
九、转让盈亏计算对比
或(平仓卖价-开仓买价)×转让手数×5
大宗钢铁交易:
买方交易商转让合同应取得的转让收入为(负数为应支付):
(转让价-买方订货价)÷1.17 ×转让数量(吨)
卖方交易商转让合同应取得的转让收入为(负数为应支付):
(卖方订货价-转让价)÷1.17 ×转让数量(吨)
电子盘转让合同时需缴纳增值税;而期货转让时,由于税含在期货价格中,所以无需再次缴纳。
十、标准仓单的质押业务
上海期货交易所提供标准仓单质押业务。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规定,以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的,按该品种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当日结算价为基准价核算其市值,作为保证金的金额不高于标准仓单市值的80%。
大宗钢铁交易中心暂无仓单质押业务服务。
十一、市场参与群体的对比
大宗钢铁中心:只允许企业法人
十二、期货转现货业务
期货交易所提供期货转现货业务(以下简称期转现)。期转现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合约的会员(投资者)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有的合约按交易所规定的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同时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品种相同、方向相同的仓单的交换行为。其优点是:节约交割费用;提高资金利用率;利于套期保值锁定风险。
大宗钢铁交易中心暂无期转现业务服务。
总之,期货市场交易的是期货合约,投资者在合约到期日既可以进行实物交割,也可以采用平仓的方式对冲掉原来的交易,增强了资金的流动性;更重要的是,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和当日无负债制度,其违约和被迫履约风险远低于电子盘交易。
详细的期货开户流程——[附图]
1.保持对于看好品种的中线持仓。
2.对上述品种的轻量级日内惯性操作,一般连跌两波后做多,冲一波平仓;或连升两波做空,跌一波平仓。当出现意外情况如出现单边行情,或者止损, 或者换月反向开仓,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远近的选择及多空配比。
3.对于可能转势的品种如天胶,先选择顺势开仓,在获利情况下可当日平仓,如未获利,则在收盘前换月锁仓。
4.对于新进入视野的品种如玉米,先小规模做多,一旦有方向感则立即增仓。
5.做短的品种最好选择隔月价差较大的品种,以便在不利情况发生时换月锁仓。
6.在技术上重视通道对于该品种的牵引作用及通道有效性及有效期问题。
7.不论当日交易顺利与否, 在收盘前尽量将保证金控制在2/3以下。如有对冲头寸,则剔除对冲因素的保证金应控制在1/2至2/3之间。
8.不能只关注一类品种, 这样可能会失去全局感。
9.不论出现什么情况,都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适应价格及方向的改变,绝不吊死在一棵树上。
10.一般来说,不主观判定短线上涨和下跌目标,顺势而为,但不排斥对中期的价格认识。
11.适当运用K线组合的知识,但不作为唯一的操作依据。
12.远离无趋势品种,尤其是与工业及新能源产业无关的品种。
13.对于方向明确的商品,敢于立即介入。
14.风险与收益并存,要获利就必须敢于冒险,前提是在操作前尽可能多地了解介入品种的基本面及技术特征。
15.短线交易可结合多周期共振确定买卖方向。例如:当15分钟图均线多头排列,日线图均线多头排线,此时短线做多,然后持仓不动,当15分钟图均线空头排列时,平盘止盈。
1.在交易执行前未制定周详的交易计划
如果在实施交易之前没有制定周密详细的行动计划,那么交易者对于应该在何时何地退出交易、这笔交易可以亏损多少或盈利多少等事项就没有明确具体的认识。这样的交易玩的就是心跳,只能跟着感觉走,这常常导致彻底的失败。一位良师益友曾经给过我如下的投资箴言:“傻子都知道如何进入市场,但只有真正的智者才知道如何退出市场。”
2.交易品种选择或资金管理不当
想在期货市场想取得成功并不需要巨额投入。几个月的大幅波动促使主要的期货交易所纷纷提高了交易保证金,而迷你期货合约凭借其较低的保证金要求,近年来已成为最受小型和大型交易者欢迎的合约之一。数据显示,资金账户低于5000美元的交易者从事期货交易取得成功的可能性较大,反而是账户资金超过5万美元的客户群,极为容易在铤而走险的交易中一败涂地。成功交易的原因部分可以归结为适当的资金管理,而不是集中所有筹码冒险的高危”全垒”交易。
3.期望太高,操之过急
交易者如果在起步阶段就期望能够脱离基础工作而靠几笔非常成功的交易一飞冲天的话,通常残酷的现实会将他们的愿望击得粉碎。就如同医生、律师或者公司老板一样,没有经过长年累月锻炼的交易不可能成为成功的交易员。在所有的研究领域中,成功都需要你不断地努力工作,并拥有过人的毅力和天赋,期货交易也不例外。从事期货投资绝非易事,所谓期货交易是一夜暴富的捷径,那只是别有用心的人编织出来的美丽谎言罢了。在成为梦想中的成功全职交易员之前,你首先应该努力成为一名成功的兼职交易者。
4.未采取止损措施
在期货交易中启用止损措施,能够确保投资者在某笔特定的交易中清楚地控制资金的风险额度,并确认交易的亏损状况。保护性止损是个很好的交易工具,但它也不是完美无缺的。价格波动幅度限制可能正好超过保护性止损点位。大宗商品市场的大幅波动凸显使用保护性止损措施的重要性,价格波动是所有期货交易者必须面对和考虑的事实,所有投资者都必须明白,并非每一次的保护性止损行动都是正确的,应当视情况相应地在相反方向也进行计划。记住,在期货交易中有没有完美的方法。
5.缺乏耐心和原则
失败的交易往往具有相同的特点,而耐心和原则对于成功交易的重要性,几乎已经成为期货交易中的老生常谈。典型的趋势交易者会按照趋势来交易,并耐心观察市场看行情是否会继续,他们往往不出意外地迎来了数额巨大的盈利。不要为交易而交易或为寻求变化而交易——耐心等待绝佳交易机会的到来,然后谨慎行动并抓住机会盈利——市场就是市场,没有人能代替市场或强迫市场。
6.逆势而动或企图极点杀入
人类天性喜欢低买高卖或高卖低买。 不幸的是,期货市场证明,这根本算不上一种盈利手段。企图寻找顶部和底部的投资者往往会逆势而动,使高买低卖行为成为了一种害人的习惯。在2010年贵金属市场的反弹中,黄金期货和白银期货价格创出了30年来的历史新高,这是在市场遭遇了价格平流层的情况下仍保持不断向上的良好明证。自以为稳拿顶部的投资者在2010年的贵金属市场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滑铁卢。
7.执迷不悟,对抗市场
大多数成功的交易者不会在亏损的头寸上滞留太长时间或花费太多资金。他们会设置一个较为严格的保护性止损位,一旦触及该点位,他们将立即割肉(这时损失通常是很小的),然后将资金转移到另外一笔可能获利的交易上。在亏损的头寸上滞留较长时间,寄希望于瞬间扭亏为盈的投资者往往注定会失败。通常人们喜欢将收益或成本平均化,就在价格下降时增仓(多头时)。市场经验证明,这是一个坏主意,是非常危险的。
8.交易频度过高
在同一时间进行多项交易也是一个错误,尤其是如果存在大规模损失的话。如果交易损失越积越多,那么就到了清仓的时候了,即使你认为做其他新的交易可以弥补前期交易造成的损失。成为一名成功的期货交易者,需要集中精神并保持敏感。在同一时间做过多的事情绝对是错误的。
9.不怪自己怪别人
当你做了一个亏损交易或落得连败,别责怪你的经纪人或其他人,你是决定自己交易成功或失败的那个人。如果你觉得你无法严格控制自己的交易,那么不妨找找产生这种感觉的原因。你应该立即改变,严格控制自己交易的命运。
10.对市场分析不全面——无论是技术面还是基本面
你可以通过日线图对短期市场趋势进行了解,但同一市场长期的——周线及月线图却能提供完全不同的观察角度。计划交易时,我们需要很谨慎地从长期趋势图中获取更为全面的视角。从基本面来看,观察长期趋势也能保证你对市场中发生的事情有较为全面的了解。不了解和追踪市场中关键性的基础知识和信息会导致投资者成为井底之蛙,一叶障目、不见泰山。
客户期货开户必须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入市交易资格(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港澳台同胞暂时无法交易国内期货);
2.有从事交易必需的资金或资产(交易股指期货最低入市资金五十万,如交易商品期货则最低开户资金一万);
3.开户人和交易执行人须年满18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客户期货开户须提供的证件或资料
1.自然人开户(普通投资者):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银行卡;开户人本人必须现场开户。
2.法人开户(机构投资者):开户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的身份证以及《税务登记证》。
1.资本雄厚、信誉好。
2.通讯联络工具迅捷、先进、服务质量好。
3.能主动向客户提供各种详尽的市场信息。
4.主动向客户介绍有利的交易机会,有一定的专家团队在线指导,有良好的商业形象和背景。
5.收取合理的履约保证金。
6.规定合理、透明的交易佣金。
7.能为客户提供理想的经纪人和高端的服务。
一旦你选定了某一个合适的经纪公司,下一步就是开一个期货交易帐户。所谓期货交易帐户是指期货交易者开设的、用于交易履约保证的一个资金信用帐户。开户工作很简单,而且经纪公司将会非常热心地提供有关帮助。
期货经纪公司在接受客货开户申请时,需向客户提供《期货交易风险揭示书》。个人客户应在仔细阅读并理解后,在该《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上签字;客户应在仔细阅读并理解之后,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在该《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委托交易协议书,协议书明确规定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个人客户应在该合同上签字,单位客户应由法定代表人在该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个人开户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留存印鉴或签名样卡。单位开户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并提供法定代表人及本单位期货交易业务执行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印鉴等内容的书面材料及法定代表人授权期货交易业务执行人的书面授权书。
交易所实行客户交易编码登记备案制度登记表交易所,为你开设一个独一无二的期货交易代码,也称交易编码。一户一码,专码专用,不得混码交易。期货经纪公司注销客户的交易编码,应向交易所备案。
上述各项手续完成后,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期货经纪公司应将客户所缴纳的保证金存入期货经纪合同中指定的客户账户中,供客户进行期货交易。期货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期货经纪公司除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客户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进行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
期货交易的法律性质问题是研究期货交易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对这个问题有两种主张,第一种观点认为期货交易属于传统的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范畴,虽然它带有某些特殊性;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期货交易显著区别于传统的货物买卖,已不能归入货物买卖关系的范畴。从期货交易与传统货物买卖的如下比较即可看出,用普遍性与特殊性来比喻传统的货物买卖与期货交易的关系已经很不恰当了。
第一,目的不同。传统的货物买卖是以获得合同的标的为交易的目的。而在期货交易中虽然买进合约的投资者如在合约到期时不能平仓,要收取合约所代表的货物、卖出合约的交易者如在合约到期前不能平仓,要承担交付货物的义务,虽然期货交易中也有实物交割现象的存在,但这种现象是很少出现的,一般来说只有2-3%左右的合约需要通过实际交割货物来完成交易。在期货交易中,由于合约频繁的倒手,货物流转额经常呈天文数字,大大超过了现货市场的流通数量,从传统货物买卖的角度来考察期货交易是无法理解这一现象的。
第二,合同成立方式不同。传统货物买卖都是由买方、卖方直接磋商,对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后成交。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必要阶段。但如果把这种交易方式搬入期货交易,交易双方的行为却恰恰构成对交易规则的违反。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并不见面,他们都通过在场内的经纪人交易。买(卖)方并不知道也不关心卖(买)方是谁,他的信誉如何,商品质量怎样,而这些在传统货物买卖中都是确定买卖是否成交的关键因素。在传统货物买卖关系中,交易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而期货交易的价格是经过充分竞争之后达成的竞争性价格,所有的交易都必须由场内经纪人在交易所内通过公开喊价等方式,经过公开竞争后达成。一对一的交易为法律所禁止。正由于这种交易方式,才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传统交易方式中买卖方之间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弊端,有助于期货交易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
第三,交易的场所不同。法律对传统货物买卖达成协议的场所并无限制,而期货交易则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完成。场外交易为法律所禁止。
第四,合同标的物不同。传统货物交易的商品不一定都适于期货交易,而期货商品也不一定能进行现货交易。一般地,期货商品应当具备如下一些特点:
1.商品的质量、等级、规格容易划分确定;
2.期货商品必须是交易量大而价格容易波动的商品;
3.期货商品必须是拥有众多买者和卖者的商品;
4.期货商品必须是能贮藏相当长一段时期适于运输的商品。并且,自本世纪70年代起,金融期货开始兴起并迅速发展,汇率、利率、股价指数等都成为期货交易的对象,甚至出现了期权交易即期货合约选择权交易,这些交易方式在传统货物买卖中都是不可能进行交易的。
第五,合同标准化程度不同。传统货物交易,合同条款都是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而期货合约是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商品的质量、数量、交割时间、交割地点都是确定的,唯一变动的是价格。合约的标准化是期货交易区别于传统货物交易的一个重要特征。标准合约的出现,简化了交易手续,减少了交易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交易双方因合同条款理解的不同而发生的争议和纠纷,更重要的是,标准合约为期货交易中大量的投机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对期货交易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保护投资者自身利益,下面列出部分现行的法律、法规以供参考。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颁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业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和《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均由中国证监会颁发,1999年9月1日起执行。
期权的履约有以下三种情况:
1.买卖双方都可以通过对冲的方式实施履约。
2.买方也可以将期权转换为期货合约的方式履约(在期权合约规定的敲定价格水平获得一个相应的期货部位)。
3.任何期权到期不用,自动失效。如果期权是虚值,期权买方就不会行使期权,直到到期任期权失效。这样,期权买方最多损失所交的权利金。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2月7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1.期货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就其作用而言系专门供期货交易者买卖期货合约的场所,就其法律性质而言系非盈利性会员制法人组织。
期货交易所是期货交易的专门场所不仅意味着给交易者提供了交易的“地方”,而且包括
(1)期货交易所制定本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其它规章制度,报国家期货管理部门批准后,对交易者具有约束力。所有交易行为必须按交易规则规范地进行。
(2)期货交易所制定本交易所的标准合约,有利于减少交易者因对期货合约本身理解不同而引起的纠纷。
(3)为交易所会员提供合约履行及财物方面的担保。凡在交易所内签定、买卖的期货合约只要符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即可获得此种担保。在交易所内达成的交易,如果买卖一方违约,有交易所替代违约方履行合约责任,相应地,交易所向违约方主张有关权利,并通过强行平仓、动用结算保证金、担保基金等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扩展。因此,交易者不必担心由于对方违约而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4)交易所设立仲裁机构,对会员以及会员与客户之间的争议做出裁决,该裁决一般为终局裁决。
(5)期货交易所公布即时行情,根据场内成交情况编制包括期货商品的成交量、最高价和最低价、开盘价和收盘价、结算价等交易信息的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使场内、场外交易者能了解有关信息,使交易价格具有公开性,有利于期货交易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
2.期货经纪商
期货交易所采用会员制,只有交易所会员才能进场交易,所以众多的非交易所会员的公司和个人只有委托交易所会员才能进行交易。一部分会员逐渐成为专门代理客户交易的经纪公司,另外在客户和会员之间也有大量的经纪公司。前一种经纪公司本身就是交易所会员,可以直接进场交易,能更快地执行客户的指令。而后一种经纪公司只能经过再次或多次委托,才能进入期货交易所,所以客户如委托后一种经纪公司,要承担比委托前一种经纪公司更大的风险:
第一,多重委托必然导致客户下单时间的延缓,客户的指令不能得到及时完成;
第二,交易环节增多,使客户指令成交的机会减少,交易风险增加;
第三,多重委托给私下对冲创造了条件;
第四,多重委托可能造成客户之间利益无法区分。正因为客户委托非交易所会员的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要承担更大的风险,这种经纪公司收取的费用往往要低于交易所会员的经纪客户,以吸引客户。
3.期货投资者(客户)
期货投资者是通过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的单位或个人。但并不是所有的个人和单位都能从事期货交易。就个人而言,要成为期货交易的合格主体,首先应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委托期货经纪公司从事期货交易,这种规定来源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考虑到期货交易这种专业性活动与他们的年龄、精神、智力状况不相符。另外,在期货交易中有违法行为的个人自违约事件了结之日起一段时间内被禁止参与期货交易。
为防止利用行政权力及内幕消息谋利,国家期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被禁止从事期货交易。为保护交易的公正性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除上述人员被禁止参与期货交易外,下列人员的交易行为应在一定范围内受到限制:拥有期货经纪公司一定比例股权的个人或单位的负责人;一定比例的股权被期货经纪公司所拥有的单位的负责人;期货经纪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货交易员、财务人员及其他职员。以上人员的交易指令与其他期货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条件相同时,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优先执行其他期货投资者的交易指令。
欺诈问题是期货交易中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期货交易中,欺诈的主体十分广泛,并且贯穿于整个交易过程,形态复杂多样。司法实践中对欺诈行为的认定更多的是套用合同欺诈的理论和原则,缺乏适用于认定期货交易欺诈的一定标准。
期货交易中的欺诈,从主体区分,可分为期货经纪商的欺诈、期货顾问商的欺诈、期货投资基金管理组织的欺诈;从交易过程划分,可分为客户进入期货交易市场以前的欺诈和客户进入期货交易市场以后的欺诈;从具体表现形态上,可分为发布片面强调从事期货交易获得的可能性、不充分说明存在的风险的广告或宣传;向期货投资者作获利的保证,或与其约定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以吸引客户;提供的市场行情、交易报告书、结算报告书等文件中,有虚假或容易使人误解的记载或陈述,隐瞒重要事项等等。
期货交易中的欺诈从其性质上来说是一种民事欺诈,但与一般民事欺诈相比,又有自己的特点,在认定上应有别于一般民事欺诈。一般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而在期货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并不对等,这尤其表现在客户与期货经纪商、期货顾问商、期货投资基金管理组织的关系上。对于客户来说,期货交易是一个陌生且复杂的领域,而对方则是由专业人士组成的有雄厚经济实力的专业性组织,双方地位明显不对等。
根据保护弱小一方的法律原则,法律应倾向于保护客户利益,而对经纪商、顾问商、投资基金管理组织的行为加以严格限制。表现在欺诈问题上,法律应让经纪商、顾问商、投资基金管理组织承担更多的诚实信用义务和勤勉义务,这几类组织应对任何捏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以至引人误解的行为承担责任。
一、经纪委托风险
即客户在选择和期货经纪公司确立委托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客户在选择期货经纪公司时,应对期货经纪公司的规模、资信、经营状况等对比选择,确立最佳选择后与该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委托合同》。投资者在准备进入期货市场时必须仔细考察、慎重决策,挑选有实力、有信誉的公司。
二、流动性风险
即由于市场流动性差,期货交易难以迅速、及时、方便地成交所产生的风险。这种风险在客户建仓与平仓时表现得尤为突出。如建仓时,交易者难以在理想的时机和价位入市建仓,难以按预期构想操作,套期保值者不能建立最佳套期保值组合;平仓时则难以用对冲方式进行平仓,尤其是在期货价格呈连续单边走势,或临近交割,市场流动性降低,使交易者不能及时平仓而遭受惨重损失。因此,要避免遭受流动性风险,重要的是客户要注意市场的容量,研究多空双方的主力构成,以免进入单方面强势主导的单边市。
三、强行平仓风险
期货交易实行由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分级进行的每日结算制度。在结算环节,由于公司根据交易所提供的结算结果每天都要对交易者的盈亏状况进行结算,所以当期货价格波动较大、保证金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话,交易者可能面临强行平仓风险。除了保证金不足造成的强行平仓外,还有当客户委托的经纪公司的持仓总量超出一定限量时,也会造成经纪公司被强行平仓,进而影响客户强行平仓的情形。因此,客户在交易时,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资金状况,防止由于保证金不足,造成强行平仓,给自己带来重大损失。
四、交割风险
期货合约都有期限,当合约到期时,所有未平仓合约都必须进行实物交割。因此,不准备进行交割的客户应在合约到期之前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及时平仓,以免于承担交割责任。这是期货市场
五、市场风险
客户在期货交易中,最大的风险来源于市场价格的波动。这种价格波动给客户带来交易盈利或损失的风险。因为杠杆原理的作用,这个风险因为是放大了的,投资者应时刻注意防范。
2、关注信息、分析形势,注意期货市场的每一个环节。
3、加强对各类市场因素的分析。提高判断预测能力,通过灵活的交易手段降低交易的风险。
4、控制好资金和持仓的比例,避免被强行平仓的风险。
5、充分掌握各种期货交易的知识和技能,制定正确的投资策略,将风险控制在自己可承受的范围。
6、规范自身交易行为,提高风险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保持冷静的头脑。
7、在充分交流和了解的基础上,选择经营规范的经纪公司,并及时认真检查自己每笔交易的具体情况和自己的交易资金情况。
8、在遇到自身的利益受到不公平、公正地侵害时候,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机构进行投诉,要求对有关事件和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期货交易作为一种独特的交易方式,具有不同于现货交易的特点。与现货交易相比较,两者之间主要存在以下区别:1.交易对象不同一是交易的标的物不同。现货交易,无论是即期交易还是远期合同交易,交易标的物都是实物,所以现货交易又称实物交易;而期货交易的对象不是具体的实物商品,而是由交易所制订的一纸“标准化的期货合约”。二是交易对象的范围不同。现货交易可以用于市场上的所有商品;而用于期货交易的商品范围较窄,一般以可以标准化和耐储存的初级产品为主。具体地说,能够以期货形式交易的商品应符合四个条件:
①具有价格风险;
②经营者有转嫁风险的需求;
③商品耐储耐运;
④商品的规格和质量等级容易划分。
具备这些条件的商品有小麦、大豆、谷物、棉花、原糖、家畜、有色金属、能源产品和林产品等。
2.交易主体不同现货交易的主体主要是生产者、经销商和消费者;而期货交易的主体多为套期保值者、经纪人和投机商。
3.交易目的不同现货交易中,交易双方以买卖商品为目的,除了出现不可抗力和极为特殊的原因,一般必须进行实物交割;而期货交易的参加者是以套期保值、规避风险或风险投资为目的,一般不进行实物交割,而是在到期之前进行对冲,以取得差价。
4.交易方式不同现货交易一般分散进行,并无特定的场所,交易双方多以面谈的方式协商议定交易条件,交易合同内容无需公开;而期货交易是通过经纪人在期货交易所内以公开、公平的方式进行交易,交易价格经过公开竞价敲定,双方达成交易信息是公开的,任何场外交易、私下交易(如私下对冲)都是无效和非法行为。
5.交易关系不同在现货交易中,达成交易的双方必须直接承担合同责任关系;而在期货交易中,期货合约交易的双方分别与清算所建立合同关系,他们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责任关系。
6.交易保障不同现货交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为保障,合同不能兑现时要用法律或仲裁的方式解决。而期货交易是以保证金制度为保障,实行无负债运营,确保合约双方到期履约。期货交易所为交易双方提供结算交割服务和履约担保,实行严格的结算交割制度,违约的风险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