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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二十七年正月初一(1688年2月2日),李卫出生于江苏丰县一户家境比较富裕的人家。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李卫捐资员外郎,随后不久便入朝廷任兵部员外郎一职。康熙五十八年(1719年),李卫任户部郎中一职。
雍正帝即位后,便立即任命李卫为直隶驿传道,未到任又改任命为云南盐驿道。在盐驿道任上,李卫政绩显著,不久后的雍正二年(1724年),李卫升任布政使,主管全省财政税赋,但仍然兼管盐务的职务。
雍正三年(1725年),李卫被提拔为浙江巡抚。雍正四年(1726年),李卫兼任两浙盐政使,整理盐政,查处私盐贩卖。雍正五年(1727年),李卫升任浙江总督,管巡抚事。
李卫并无显赫的家庭背景,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自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至雍正五年(1727年),不过十年之间,李卫从一个从五品的员外郎闲职,一路担任各种要职,并最终官居总督,成为朝廷一品要员、封疆大吏,其升迁速度不可谓不快。
纵览李卫的任职经历,不难发现,其长期主管或兼管一方的盐政工作。早在雍正即位的第一年,李卫便被任命为云南盐驿道,一年后升任布政使但仍兼管盐务工作。两年之后,已经任职浙江巡抚的李卫又被命令兼任两浙盐政使的要职,由此说明,李卫在管理盐政、缉查私盐方面,是很在行的。
清代划分十几个盐区,浙江盐区是其中之一,浙盐在浙、苏、皖、赣四省行销。但清代体制僵化,在浙盐区靠近两淮盐区的地方,不能买就近便宜的两淮之盐,只能吃价高的浙盐,因此导致越区贩私盛行,官盐运销不畅。李卫加强缉私队伍力量,重点打击具有强大组织的大盐枭。沈氏是著名的盐枭,其部下数百名,拥有大船数艘,经常击败官兵,走私气焰非常嚣张。李卫任用韩景琦,与沈氏斗法,终于将其擒拿。
雍正四年(1726年),面对私盐泛滥的情况,李卫提出,在浙江私贩出没的“适中孔道”——海宁县长安镇设官兵巡缉查私,并令常镇道及京口将军,军标副将等官员督饬将吏水陆巡查,严防两淮私盐从镇江府入侵浙盐行销区,以此保障浙盐的销路。与此同时,坚决打击盐枭的肆虐活动。
与此同时李卫及时有效地向朝廷上疏,他认为要治理浙江私盐猖獗的问题,需要以海宁长安镇为中心,向外扩散,部署一定兵力,加强巡查。同时奏请朝廷,令副将、城守参将等军官在江南苏、松、常、镇四府周围安排水陆兵力,随时缉捕私盐贩卖者。
在浙江任上,李卫还着重办理了浙江海塘事宜。海塘即海堤,是江浙两省沿海居民用来抵御海潮侵袭的重要设施。海塘工程主要集中在江苏的松江和浙江的嘉兴、杭州、绍兴四府,尤以钱塘江口的海宁塘最为险要。李卫很重视修筑海塘,几乎每年都要奏请整治。
雍正六年(1728年)七月,皇帝因不满意江南总督范时绎对松江海塘改土易石工程的办理,令李卫赴工查勘,并采纳了李卫的修治方案,由李卫同江南督抚稽查治理。海塘工程系由政府财政开支,但所拨款额多不敷用且必须先经奏准,然后兴办。李卫在浙江多方面自筹资金,“除应动用正项之外,皆系每岁设法盐务等类节省额外盈余陆续抵用”。
除了缉查私盐,李卫亦擅长弹压地方,从清廷的角度讲即善于捕“盗”。雍正六年(1728年),李卫通过明察暗访得知,当时江南盗贼出没、横行,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地方官对诸盗贼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包庇,经常以替身代为受过,使其逃过一劫。同年,朝廷以“江南多盗”,而地方官如时任江南督臣的范时绎又“非戢盗之才”为由,命李卫统管江南七府五州盗案,“文武各官受其节制”。
这一期间,张云如等在江宁“以符咒惑民”,亦有习武 并讲学兵法、以反清复明为己任的人物如甘凤池等加入。雍正七年(1728年),李卫侦知了这一江湖组织的存在,并加以追查,后李卫称范时绎和按察使马世烆等包庇嫌犯,于是追查的重点又转为两江官员。雍正八年(1729年),该案由李卫等审结,马世烆等被议革职, 范时绎也被议解任,张云如等则被处死,但甘凤池和周昆来未一并判决,一说后皆释放。这就是所谓的“江南案”。研究者胡忠良指出,此案案发时江南的前明遗民情绪已经衰落,案中人物如张云如,不过是通过编造故事进行自我抬高;而李卫所办此案,则构成“对江南前明遗民情结的雪上加霜的一击”,同时也重创了在江南经营已久的江湖势力。
雍正七年(1729年),李卫被加封为兵部尚书。入觐,遭母丧,命回任守制,不久加太子少傅。
雍正十年(1732年)五月,又被任命为署理刑部尚书。不久后李卫出任直隶总督,命提督以下并受节制。雍正十一年(1733年),李卫疏劾步军统领鄂尔奇坏法营私,紊制扰民。上命果亲王及侍郎莽鹄立、海望按治,得以证实,上以鄂尔奇为清朝名臣鄂尔泰的弟弟而赦免了他,雍正帝因此奖励了李卫。
乾隆元年(1736年),兼管直隶总河,裁营田观察使。李卫请以营田交诸州县收管,分辖通永、霸易、天津、清河、大名五道,统率经理。乾隆二年(1737年),疏发诚亲王府护卫库克与安州民争淤池,赴州嘱讬。上命治库克罪,嘉卫执法秉公,赐四团龙补服。乾隆三年(1738年),疏劾总河朱藻贪劣,朱藻弟朱蘅挟制地方官,干预赈事。上命尚书讷亲、孙嘉淦按治,夺朱藻官,并如律治罪朱蘅。
李卫病疾发作,乾隆帝派遣御医到府诊治。乾隆三年十月二十二日(1738年12月3日),李卫因病去世,年五十一,乾隆帝命按总督例赐予祭葬,谥敏达。
《清史稿·李卫传》
《清世宗实录》
《清高宗实录》
《小仓山房集》
《直隶总督传略》
当李卫还是微末小吏时,就表现出一种不畏权贵的刚直。他任户部郎中时,管理银库事务。有某位亲王的属下对于收缴的白银都要每千两额外加收十两作为库平银。李卫屡次谏阻都不听,于是在走廊上置一柜,写着“某王赢钱”,写上这是某某亲王的“赢余”,指明是非法收入,使这位亲王十分难堪,只好停止多收。雍正也正是欣赏李卫的这一点,即位后大加重用。
雍正十一年(1733年),李卫弹劾时任内阁首辅保和殿大学士鄂尔泰之弟、步军统领鄂尔奇营私扰民、鱼肉百姓,经调查属实,李卫获得雍正帝嘉奖。乾隆二年(1737年),李卫奏疏称,诚亲王府护卫库克同安州百姓争抢土地,情况属实,乾隆帝嘉奖李卫秉公执法,李卫被赏赐四团龙补服。乾隆三年(1738年),李卫弹劾河督朱藻的贪污劣迹,其弟朱蘅要挟地方官吏并插手赈灾之事,经吏部尚书讷亲、刑部尚书孙嘉淦查证,情况属实,最终对朱藻、朱蘅二人绳之以法。
由于李卫的官是捐来的,并不是科举出身,所以他大字不识几个。师爷等人起草公文奏章,都要读给他听,有不合意的地方,他就口述修改,而且往往能切中问题要害,对此大家佩服得五体投地,李卫的过人机智由此可见一斑。李卫在公干之余喜好听人说书,每遇到忠贤遭到不平,李卫就会呜咽、愤恨,甚至拔剑而起。虽然识字不多,但李卫对文人、对文化事业还是非常看重的。历史上记载,他曾出钱修过浙江通志,建过书院,给在读士子以丰厚的膏火钱。
在雍正年间,因浙江人发生多起文字狱,雍正一怒之下停止浙江士人参加科举考试以作惩处。为尽早恢复乡会试,时任浙江总督兼巡抚的李卫便经常深入下层,了解文士呼声,调解各种矛盾;随时跟踪检查受株连而未定罪文士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训导,责令改正;表现好的文士,将其事迹一一记录归档。过了一年,当朝廷派去的观风整俗使王国栋看到这些档案材料后,深为李卫的良苦用心而感动,为浙江人感恩悔过而高兴。于是,和李卫同奏朝廷,替浙江文士说了许多好话。雍正帝一见奏折大喜,很快就下令恢复了浙江文士的乡会试。第二年殿试的一甲三名,即状元、榜眼、探花都被浙人取得,因此文人对李卫的印象都很好。
雍正还没即位时,就知卫才,眷遇至厚,但雍正察觉李卫重义气,屡次教诫之。
李卫在云南时,雍正帝赏赐礼物给李卫,李卫令制“钦用”牌入仪仗。上谕之曰:“听说你恃能放纵,操守亦不纯。川马骨董,俱当检点。又制‘钦用’牌,是不可以已乎?尔其谨慎,毋忽!”卫奏言:“受恩重,当不避嫌怨。”上又谕之曰:“不避嫌怨,与使气凌人、骄慢无礼,判然两途。汝宜勤修涵养,勉为全人,方不负知遇。”
李卫赴任浙江,河决朱家海,上命中途与河道总督齐苏勒议施工。李卫见齐苏勒,决口已合龙,议颇不相协。李卫录问答语以闻。等到李卫族弟李怀谨等居乡放纵,李卫令淮徐道捕送拘禁,族人腾谤。李卫疏言:“臣开罪范时绎,又与齐苏勒不无芥蒂,皆臣本籍大吏,恐因家事心迹难明。”上谕之曰:“时绎不足论,齐苏勒与有芥蒂,或汝礼貌疏慢所致,咎不在齐苏勒。凡审事辨公私最为不易,向日於邻里乡党间先存嫌怨,则又当别论。朕每言公中私、私中公,枢机正在於此。”及在直隶,上复谕之曰:“近有人谓卿任性使气,动辄肆詈。丈夫立身行己,此等小节不能操持,尚何进德修业之可期?当时自检点,从容涵养。”
乾隆南巡,见西湖花神庙里立着李卫自己及其妻妾的神像,号“湖山神位”,乾隆下谕说:“李卫仰借皇考恩眷,任性骄纵,初非公正纯臣。讬名立庙,甚为可异!”,命撤像烧毁。
《清史稿》:“世宗以综覈名实督天下,肃吏治,严盗课,实仓库,清逋赋,行勘丈,垦荒土,提耗羡,此其大端也。卫受上眷最厚,以敏集事。然当时谓卫所部无盗贼,斯亦甚难能矣。”
雍正帝:“嘉许之怀,笔莫能罄。……非深悉朕衷,毫不瞻顾,安肯毅然直陈。”
乾隆帝:“李卫才猷干练,实心办事,宣力封疆,无少瞻顾,畿辅重地,正资料理……今闻溘逝,深为悼念。”
陈康祺:“李敏达卫长于治盗,所辖地方,不逐娼妓,不禁樗蒲,不扰茶坊酒肆,曰:‘此盗线也,绝之,则盗难踪迹矣。’按:敏达与田端肃文镜,皆雄恣不驯,纯任权术,而皆立功名。雍正朝,凡二公旌麾所驻,盗贼为之潜踪,敏达之禁网阔疏,是或一道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