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7-13 01:41
李振江,男,1960年7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研究生文化,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户籍地市北区。曾任市教育局副局长、市人民政府教育督查室主任督学。
历任市教育局副局长、市人民政府教育督查室主任督学。市第十二届政协常委。
2014年6月,青岛市监察局对青岛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督学(副厅级)李振江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08年至2013年,李振江在担任青岛市教育局副局长及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督学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经青岛市监察局研究并报中共青岛市委、市政府批准,决定给予李振江行政开除处分。
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北检公刑诉(2014)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振江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2日向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遵照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北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振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446751元,继续追缴,予以没收。
2017年11月22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李振江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振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24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