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笑

更新时间:2023-05-20 20:57

李笑,曾和魏星、韩庚同时参加选秀被选中,曾在SM公司做过练习生。2002年期间,李笑接到SM公司多次的口头许诺签约,但签约的事拖到李笑参加高考时都还没有任何结果。在家人的建议下李笑选择继续升学深造,后在全国统一高考中以优异的成绩考入大学。2003年1月21日,李笑终于等到了签约得时刻。签约就意味着李可到韩国深造,但却要放弃学业,李最后选择和SM签了10年的演义合同约,但合同有失公允已涉及国际司法。

演出经历

2009年《孽缘》中 王江 的扮演者

2010年《风雨桃花镇》友情客串(该剧正在筹备中8月中旬即将开拍)

音乐:

2009年《会唱歌的河》《金子河》

2010年7月《最后一滴水吧》MV拍摄工作以完成,正在进行后期制作中

活动:

2009年7月云南青歌赛

2010年1月全国快女10强昆明演唱会表演嘉宾

2010年4月金平泼水节大型歌会

2010年5月一心堂代言人选拨(最佳人气奖)

2010年6月屏边大型演唱会(国际音乐节

个人经历

如今韩庚哥出道了,魏星和李笑仍在努力!

李笑签约那天和家人都很高兴,因为内地签约名额仅有3个,大家都认为应该前途无量,李算是找到了个好东家。当时觉得SM公司合同存在漏洞的只有李的父亲,因为在合同中只有履行的义务,而回报却微乎其微,而且几乎没有商量的余地。在艰难的交涉中,李的父亲仅将一条医疗保障的条款加到了厚达8页的合同中。

至此,李正式接到了确认邀请函,各项事宜也落到了实处。他觉得自己正在一步一步接近当明星的梦想,从此踏入前程灿烂的星途。

按照合同所签订的协议,李可在出唱片之前可以接受SM公司10年的培训。2003年3月5日,李办了旅游护照,首次动身前往韩国受训。李在韩国培训期间,课程设置非常紧张。当时的竞争也非常激烈,和他们一起培训的韩国新人就有50多名,虽然李已有了不错的基础,但训练时还是不敢有丝毫怠慢。2003年3月至2004年7月,培训都在正常进行,李每3个月在续签护照时回家探亲。可是当李2004年7月李准备再次办理手续去韩国再度参加培训的时候,意外发生了。

2004年7月,李未能像前4次一样返回韩国参加培训。“公司只是说业务比较繁忙,马上就会办好签证。一连10个月过去了却还是毫无音讯,我才开始急了。”李笑说。

在询问有关部门后李笑得知,SM公司和他签订的属于用工合同,应办理劳务输出用工的长期护照。但办理此护照SM公司就要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缴纳税务费用,而旅游合同恰好可以逃避这一笔费用。

2005年4月中旬后,SM没有任何通知李回韩国参加培训的迹象,只让他在北京等候结果。李放在SM公司宿舍的私人物品,诸如手提电脑,CD机,高档演出服等,在这段时间也不知去向。

2004年7月以后,李与SM公司演义合同中签定的每月4000元的生活费也开始被拖欠,虽然此前支付了一部分,但至今尚欠12000元人民币。

按照合同规定,李在发唱片前不能参加任何形式的演出,也不能再和其他公司合作,但被公司“雪藏”起来后,他的演艺事业就变得遥遥无期。心急如焚的李找来律师与SM公司交涉,但SM公司驻北京办事处海外部部长李雨龙则以韩国唱片市场不景气,公司业务繁忙等借口回避。

李再也不能忍受SM的做法了,他要求解约。

再强硬的态度下,SM公司也同意解约,但不肯承担任何责任和赔偿费用。2006年5月26日。李正式发出律师函,要求与SM解除合约,并要求赔偿相应损失。但SM却已李违反公司约定,并以“携带大量公司财产”等失真描述进行威胁。在SM 公司本月8日回复的律师函里明确指出,如果李愿意私下和解,SM公司愿意赔偿李在SM公司北京办事处等待答复期间所垫支的16000元费用,并在双方签订无偿解约10天支付。若是李坚持通过法律方式和借助媒体报道的话,那李不单要双倍支付SM公司付给李的培训费用(约30万人民币),还必须承担一切违约带来的后果

魏星现在也是处在和李笑同样的境地,明星梦破灭了。将来该何去何从。

大约1个月前,魏星仍满心欢喜的把最近的原创新歌通过网络发给了SM的海外办事处,为了证明他是一个努力求上进的新人,他做了很多。结果还是石沉大海。直至李笑告诉了他的情况,他才不得不重新考虑与SM公司的和约问题。

在两个少年向大人般坐在一起,很正式的谈了这件事后,魏星越来越沉默,身边的人完全可以感觉到他的失落。

近日,就李笑和魏星同SM公司的演义经济合同纠纷一事,记者咨询了李笑的律师。律师认为,根据合共内容来看,这是一份不平等的涉外劳务输出合同。合同甲方韩国SM公司提出了很多不平等条款,但合同乙方李笑和魏星并没有仔细推敲合同的具体内容就签订了合同,导致了现在被动的局面。

在李笑和SM公司长达8页的演艺经济合同中,律师发现了很多有失公允的地方,合同中很多条款对于甲方(SM公司)的义务约束很少,而且合同涉及国际司法。

首先,合同中SM规定,有关合同的诉讼由汉城民事地方法院管辖,中国法院无权管辖,单是路费,在韩国收集证据的费用都将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如果起诉 的话成本将会很高。语言和地域的差别都会给两人起诉时带来不小的困难。

其二,当时SM同李笑和魏星一共签订了中文,韩文,英文3个不同版本的合同,3份合同的内容并不一致,很多关键的用词都不一样,例如合同第九条中所提到的合同定金,在中文版本里写到:“甲方(SM公司)向乙方(李笑和魏星)共支付3600万韩元(人民币240000元)的定金,作为乙方进行歌手创作的代价”,在其他两个版本的合同中则有出入,所表达的意思在法律上更是差之千里。

其三,合同第九条规定“支付的定金在唱片发行后,由甲方首先先从乙方的收入中抵消处理。”这样的规定就等于乙方用自己的钱包装自己,乙方只是甲方的“挣钱机器”。

其四,合同第十二条对于违约的索赔中规定“如乙方违约时,将要赔偿总投资额5倍的损失。此外,乙方还需另外向甲方赔偿3亿韩元(人民币200万元)赔偿损失并非接触合同。”

经济公司包装一个艺人需要花费很多的费用,约定赔偿金是很正常的,但违约方要赔偿5倍的损失和另外的3亿韩元明显过高,赔偿之后还不解除合同,对乙方来说更是不能理解。合同中这样的条款将把乙方套牢。总投资的5倍加上3亿韩元(人民币200万元)差不多就是500万人民币,这对于乙方来说几乎是天文数字.

转载 都市时报 2006年6月17日

(概述图片)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