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震

更新时间:2024-09-08 06:15

杨震,男,汉族,1952年11月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教授博士生导师,黑龙江省民商法学二级重点学科带头人。

人物简介

杨震,男,1952年11月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教授

博士生导师,黑龙江省重点学科带头人

学科:民商法学

研究方向

物权法、公司法、继承法、法价值哲学

现任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黑龙江)、黑龙江大学教授、民商法博士生导师。

同时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民法研究会副会长、黑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黑龙江省博士学术研究会副会长、黑龙江省科技经济顾问委员会委员、哈尔滨市人大常委、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工作经历

1980年2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哲学系,并留校任教。

先后到中国政法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进修法学,

回校后,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

曾任黑龙江大学法律系党总支副书记、书记,

1998年5月—2004年1月,黑龙江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

2004年1月—2013年6月,黑龙江大学党委书记

(2013年7月1日,省委组织部部务委员王法代表省委、省政府宣读了中共黑龙江省委常委会的决定:刘德权同志任黑龙江大学党委书记,杨震同志不再担任黑龙江大学党委书记职务)

杨震同志是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第十届委员会候补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黑龙江)、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任免信息

2018年1月29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任杨震为黑龙江省出席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出版图书

学术成就

代表性著作

1、《法价值哲学导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6月

2、《公司法新论》,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九五规划重点项目)

3、《票据法要论》,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1月

4、《继承法新论(修订本)》,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7年1月

5、《破产法要论》,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6年2月

6、《专利法与商标法》,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4年12月

7、《公司法》,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1月

8、《法学概论》,黑龙江省科技出版社,1994年1月(东北10所院校通用教材、主编)

9、《继承法新论》,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3年6月

10、《民法概论》,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2年1月

11、《农业经济概论》,中国经济出版社,1991年9月

12、《经济合同法通论》,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0年

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的代表性论文

1、《法价值实践观的理性选择》,《苏州大学学报》,2005年5期

2、《论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度的完善》,《中国法学》,2003年1期

3、《商法规制信用机制的理论探源与宏观构想》,《中国商法年刊》第二辑,2002年10月

4、《继承权向所有权转化探究》,《学习与探索》,2002年6期

5、《论后位继承制度的立法选择及法的构成》,《求是学刊》,2002年5期

6、《物权行为理论探源——以罗马法为中心》,《学术交流》,2002年5期

7、《必留份制度之废存》,《黑龙江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1999年1期

8、《中日两国继承制度比较研究》,《环日本海论丛》,1996年10期

9、《观念交付初探》,《求是学刊》,1996年5期

10、《第三产业发展与服务商标的保护》,《市场经济与法律建设》,1995年9期

11、《承担盗版的法律责任》,《新闻出版报》,1995年6期

12、《综合治理腐败问题的法律思考》,《学术交流》,1995年3期

13、《高度危险作业化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初探》,《求是学刊》,1995年3期

14、《关于治理盗版问题的几点法律思考》,《司法研究》,1995年3期

15、《遗嘱执行人制度刍议》,《法学与实践》,1995年2期

16、《试论上市公司》,《行政与法》,1995年1期

17、《论保险合同的有效要件》,《学术交流》,1994年10期

18、《略论保险法的若干理论问题》,《学术交流》,1994年9月专刊

19、《浅析婚姻家庭问题上的“超前意识”》,《求是学刊》,1993年4期

20、《关于完善我国居间制度的立法研究》,《法学与实践》,1993年3期

21、《自助行为初探》,《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0年3期

22、《民法理论中几个问题的探讨》,《法学与实践》,1990年2期

23、《浅谈民法在治理整顿中的作用》,《学术交流》,1990年1期

24、《企业内部承包关系的法律调整》,《学术界动态》,1989年5期

25、《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刍议》,《法学与实践》,1988年6期

26、《对我国继承法中必留分制度的探讨》,《求是学刊》,1988年6期

27、《关于限制被继承人生前赠与行为问题的探讨》,《法学研究》,1988年5期

28、《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求是学刊》,1987年6月专刊

在重要报刊上发表的代表性论文

1、《拟制交付与指示交付比较研究》,《光明日报》,2002年12月17日

2、《完善我国交付制度的法律思考》,《光明日报》,2002年8月5日

3、《加入WTO与传统农业的转型》, 《光明日报》,2002年7月24日

在研项目

1、债权让与制度研究。 2005年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一般自选项目

2、物权立法深层理论研究。 2005年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一般自选项目

3、民商法教学中的情景创设与理念超越。 2005年黑龙江省教育科学研究“十五”规划课题(一般)

4、民法学一般理论问题研究。 2003年司法部法制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

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

2003年黑龙江省教育科学研究“十五”规划课题(重点)

完成的主要课题

1、中国加入WTO后我省农业经济面临的冲击及对策 2003年黑龙江省教育厅社科重大项目

2、中国加入WTO后黑龙江省农业经济面临的冲击及对策研究 2003年黑龙江省哲学社科一般项目

3、公司法有关理论问题研究 2000年黑龙江省哲学社科规划项目

4、中国物权法基本范畴研究 1999年黑龙江省教委科研计划项目

5、计算机法律应用软件开发 1998年黑龙江省教委科研计划项目

6、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   1996年黑龙江大学科研计划项目

学术观点

作为一名法律教育工作者,在传播法学知识、传授法学真谛的同时,杨震教授也在逐渐定位自己的学术方向,并日渐形成自己的风格。他的主要学术观点主要体现在:

一、我国物权法应确立观念交付制度。确立该制度,是为适应现代工商业社会发展及WTO规制的要求,实现节省交易费用,促进交易迅捷的目的,保障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交易安全及交易效率。构建观念交付制度,应明确拟制交付与指示交付并非同一。拟制交付与指示交付虽具功能相同及第三人占有标的物的表象相同的共性,但也具本质差异:一是两者的本质属性不同,拟制交付的逻辑前提是直接占有的转移,属现实交付,而指示交付的逻辑前提是间接占有的转移,属观念交付;二是第三人的地位不同,在拟制交付中,第三人是占有辅助人,处于“见单放货”的超脱地位,而在指示交付中,第三人是直接占有人,处于可以对抗受让人的法律地位;三是立法意图不同,拟制交付的范围在于简化交易,提高效率,指示交付的意图在于鼓励交易,增进效益;四是让与人承担通知义务不同,拟制交付中,让与人无须通知第三人,指示交付中让与人通知第三人。

二、我国继承法应梳理并廓清继承法理念。首先,继承权向所有权转化,应采“过渡说”。因为,继承权向所有权转化,并非瞬间完成,而是要经历一个或长或短的过程。能够弥补“过渡说”理论缺憾的论点可定位在四个层面:(1)权利性质发生变化。由被继承人的所有权向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过渡,再由继承权转化为继承的财产所有权。(2)权利主体发生变化。原财产所有权主体消灭,既得继承权主体产生,且继承权主体向遗产所有权主体过渡。(3)权利的客体发生变化。被继承人的所有权的客体是其财产,既得继承权的客体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的所有权的客体则是基于继承而获得的财产。(4)法律的适用发生变化。在被继承人的财产所有权存续期间,适用物权法;在既得继承权存续期间,适用继承法;在继承程序终结后,适用物权法。其次,应廓清后位继承制度的功能和架构。后位继承,在我国鲜被提起,甚至还未进入学者的视野,但由于其独特的功效———充分维护遗嘱人的意愿,发挥财产的最大效能,使其颇具理性的光彩。为实现继承立法的完整性和统一性,有必要确认后位继承制度,并将后位继承定位在如下方面:(1)后位继承应属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法律行为;(2)后位继承人是遗嘱的继承人:(3)后位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前位继承人和后位继承人;客体为前位继承人依据被继承人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的遗产;前位继承人与后位继承人的法律关系为债权关系。再次应限制被继承人的生前赠与行为。为保护“双缺乏”人的合法利益,防止遗嘱未给“双缺乏”人保留必要财产份额的情况下,应对被继承人的生前赠与行为进行限制,当然,这并非是对被继承人生前的一切赠与行为进行限制,而是要求被继承人生前用赠与方式处分财产时须对“双缺乏”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三、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应做多层面的探讨。首先,须正视该领域目前存在的理论困惑和实践问题:(1)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含义存在歧解;(2)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社会根源及理论基础有待澄清;(3)公司法人治理机构的类型混杂交错;(4)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阶段届定错位;(5)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监督权虚伪和社会激励机制低效。其次,须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予以法律就治:(1)明确公司法人治理机构的法律规制原则,以凸现制衡与效率相结合、法定与约定相结合的原则。(2)增强实体法环节的权利保护与责任监督的功能,保护资本的流动自由与流通安全,确保大股东的最大利益;确保经营者高效的自由行使经营权;保护社会正常交易安全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最终实现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全方位调控。(3)强化程序法环节的程序正义与程序效率的理念,为受害人提供简便、快捷、及时、有效的诉讼程序,维护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正常运转。

获奖

1、自助行为初探   黑龙江省第五次社会科学优秀科科研成果奖三等奖

2、黑龙江省社科联“铁力杯”征文三等奖 黑龙江省社科联“铁力杯”征文三等奖

3、公司法新论 第一届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黑龙江省第十次社科优秀科研成果奖二等奖 、黑龙江大学2001年度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

4、2022年,被评为“2022年度法治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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