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4 17:24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战略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市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四)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国家和省、襄阳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六)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本辖区内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七)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照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八)开展水利科技、信息化和对外交流合作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利信息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九)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指导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
(十)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实施地方配套工程建设。组织提出并协调落实鄂北调水工程运行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负责对接协调鄂北调水枣阳用水水量及分配工作。
(十一)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二)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拟订水利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等极端天气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水利局要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1、与市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水利局负责落实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等极端天气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协助上级组织特别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2、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的职责分工
水务管理方面的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从事餐饮等污染水体经营活动,在城市堤防及护堤地违法建设、摆摊设点、开展集市贸易,在城市河道岸边从事洗衣、洗车、丢弃废弃物行为等的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行使,水利部门负责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等职责。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过程中,需要征求专业性意见的,水利部门应当及时出具意见。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新闻宣传、信息、安全保卫、信访、档案、保密、政务公开、人大政协建议办理、水利志、年鉴等工作。制定水利信息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与维护工作。
(二)财务股。负责部门预算决算、内部审计工作。承担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组织提出水利财政资金安排建议,并统筹协调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的建议。
(三)规划与建设管理股。拟订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负责为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实施方案提供技术支持。负责为有关防洪论证、洪水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支持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承担水利统计工作。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
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指导和监管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承担水利科技工作。拟订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承担水利行业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四)水资源与水土保持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后的监督检查。承担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水事纠纷,组织指导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水文工作。组织实施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监测。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承担跨区域跨流域水资源供需形势分析。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拟订水量分配、水资源调度工作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负责拟定鄂北调水枣阳水量分配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市水资源公报。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监督辖区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
(五)水库河道股(水旱灾害防御股)。指导水库工程、河道堤防、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指导江河、河口的开发、治理与保护。指导河道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和堤防的运行管理与划界。组织实施水库、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指导水库、河道堤防新建和除险加固工作。
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承担蓄滞洪区、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组织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以及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六)河湖长制工作股。贯彻落实中央和省、襄阳市关于推行河湖长制的精神,负责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监督和年度考核。承担市河湖长制办公室其他日常工作。
(七)移民股。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审核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开展新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
(八)人事股(离退休干部股)。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意识形态、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统战等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水利系统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市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1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内设机构正股级职数8名,副股级职2名。
市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枣阳市水利局局长:陆玉波
地址:枣阳市光武大道32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本规定由中共枣阳市委、枣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编办承担。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 2019 年 3 月 3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