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比

更新时间:2022-07-04 01:42

案比又称案户比民,是汉代的户口登记与核查,这是户籍管理的基础,也是最重要的一项工作。《东观汉记》称:“方今八月案比之时,谓案验户口次比之也。”《后汉书·江革传》李贤注“案比”道:“案验以比之,犹今貌阅也。”

解释

案户比民:清理户籍人口。《后汉书·礼仪志中》:“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年始七十者,授之以王杖,哺之以糜粥。

由来

中国历代政府为掌握户口数量而设置的一种簿籍登记制度。至迟在战国时期已建立了这种制度。秦始皇十六年(前231),命令男子不论是否成丁,一律登记年龄,补充了旧有的户籍制度。汉代户籍又称名数。汉代政府非常重视户口数,它是政府制士处民,征收贡赋,制造器物,规定禄食,兴发力役,组织军旅的基本根据。汉沿袭前代旧制,每年县、道官吏负责进行登记验查户口,当时称为案户比民或案比。

战国以来,秦即实行户口调查登记。汉沿袭前代旧制,每年县、道官吏负责进行登记验查户口,当时称为“案户比民”或“案比”。案比的时间规定在八月。汉初采用秦历,以十月为岁首,八月案比,九月造册,适值岁末结束。

这时也是一岁田功告竣的时候。案比时民户每人均须亲身到场。据《后汉书·江革传》记载,每岁案比,江革自己挽车送母亲到县廷接受主吏验视,可见汉代案比的严格。在案比的基础上,县、道编造户籍户籍的内容,包括每户男女人口姓名、年龄、籍贯、身分、相貌、财富情况等。汉县、道有户曹,主管户口簿籍。编造户籍应属户曹职掌。

岁终时,县、道上计于所属郡国,郡国上计于中央。丞相或三公之下也设户曹主管全国户籍上计项目有本县、郡户籍民数、垦田数量、钱谷入出、“盗贼”多少等,户籍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

历史发展

早期发展

长期以来,人们多认为汉代统一是八月案比,而且,有关案比时间的记载也的确基本上都在八月,如除上引《东观汉记》外,又有《周礼·地官司徒·小司徒》“及三年大比”,郑玄注:“大比,谓使天下更简阅民数及其财物也” 。郑众云:“五家为比,故以比为名,今时八月案比是也”。贾公彦疏:“汉时八月案比而造籍”。《吕氏春秋·仲秋纪》高诱注亦云:“今之八月比户,赐高车鸠杖粉粢时也”。

《续汉书·礼仪志》的记载与之类似:“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年始七十者,授之以王杖。八十、九十礼有加赐” 。《金石萃编》卷一八收有中平三年褒扬荡阳令张迁碑,碑文曰:“八月算民,不烦于乡”。《后汉书·皇后纪序》亦言:“汉法常因八月算人” 。“案比造籍”之后,各县要将案比后的户口等项数字上报郡国,郡国在九月派上计吏上报汉政府,上计之计,指计簿,如《续汉书·礼仪志》云:“计者,计簿也”。其中,户口状况是核心内容,《后汉书·光武纪》:“遣使奉计”李贤注:“计,谓庶人名籍”。

更正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认真浏览一下上述史料记载,可以发现:所谓“八月案比”,都是东汉一代的史料,所以,如果说东汉时代是八月案比,九月上计,则毫无问题,但若放之于西汉,则不免让人质疑。西汉时期有关这方面的史料,常被人引用的是《汉书·高帝纪》五年的记载:“八月,初为算赋”。但这里看不出案比的意思,所以如淳反以《汉仪志》“民年十五以上到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作注。查检西汉时代史料,引入注意的是西汉的上计不是仲秋八月,而是都在春间举行。下引几条史料予以证明:班固《东都赋》:“春至三朝,会同汉京,是日也,天子受四海之图籍”。

《汉书·武帝纪》:“(元封五年,春三月)还至泰山……因朝诸侯王列侯,受郡国计” 。(师古注:“计,若今之诸州计帐也)” 。 “(太初元年春)还受计于甘泉”。 “(天汉三年三月)行幸泰山修封,祀明堂,因受计” 。“(太始四年春三月)行幸泰山……因受计”。《淮南子·时则》“三月官乡”,高诱注曰:“三月料民户口故官乡也。”官有官府、官舍之意。《礼记·玉藻》“在官不俟屦”注:“官谓朝廷治事处也”。这样,“官乡”就可解释为将官府移往乡中办公。原因是三月料民户口。我们可以认为,西汉是在春间行案比之事。

汉代案比的时间西汉为春间,东汉为仲秋,案比方法概有二种:一种是集县内民众至县衙所在地,统一案验、登记,验视地点在户曹。如韦昭《释名》中所言:“户曹,民所群聚也”。“《后汉书·江革传》载:“建武末年,(江革)与母归乡里。每至岁时,县当案比,革以母老,不欲摇动,自在辕中挽车,不用牛马,由是乡里称之曰‘江巨孝’” 。

另一种方式

另一种方式是县衙有关官吏直接到各乡进行案比。如前述“三月官乡”当为此义;又前引张迁碑言其“八月算民,不烦于乡”,深受民众称颂,应当也是因不将民集于县廷,而是下乡案验,所以下面接着写道:“随就虚落,存恤高年。”这一种方式应当是比较普遍的形式,下乡案验,一方面可以有效地核实人户,另一方面可以同时进行家赀估定,何乐而不为?

朝代簿籍

1、秦始皇十六年(前231),命令男子不 论是否成丁,一律登记年龄,补充了旧有的户籍制度。汉代户籍又称名数。汉代政府非常重视户口数,它是政府制士处民,征收贡赋,制造器物,规定禄食 ,兴发力役,组织军旅的基本根据。汉沿袭前代旧制,每年县、道官吏负责进行登记验查户口,当时称为案户比民或案比 ,在案比的基础上,县、道编造户籍。户籍的内容包括每户男女人口、姓名、年龄、籍贯、身份、相貌、财富情况等。

2、三国战乱,民多脱籍。西晋统一全国后,国家户籍制度开始趋于稳定。时户籍皆用经过药物处理的黄色的木牍,故称黄籍。东晋南朝承西晋之制,仍用黄籍,但却有为侨居江南的北方流民所设立的临时户口,时称白籍。凡入白籍者 ,无徭役赋税。

3、唐代户籍主要包括户口、土地、赋役三项内容。规定三年一造,其依据是每年登记一次的计帐和手实编写。

4、宋代版籍有户口版籍和二税版籍。户口版籍有时简称版籍或户籍,又称人户产业簿、丁产等第簿,或五等簿、五等丁产簿等。二税版籍又称税租簿、夏秋税簿、夏秋税管额帐等。

5、蒙古建国(1206)之初,即按千户制编籍全国游牧民 ,共编九十五千户,并在成吉思汗子弟中实行领民分配这些都登记在青册上。

6、清沿明制,以丁口定赋役,需确查人丁数目,据以征丁赋,故有编审户口制度。大致为五年编审一次。编审办法 ,将户分军、民、匠、灶四籍,各定上中下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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