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栋

更新时间:2023-04-30 14:32

梁栋,男,汉族,1963年3月出生,安徽怀宁人,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90年11月入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曾任阜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人物履历

1982.09—1984.07,安庆农校植保专业学习

1984.07—1989.10,安徽省农科院大豆研究所工作(其间:1986.09—1989.07安徽农学院农学专业函授学习)

1989.10—1991.03,蒙城县委统战部办事员(其间:1990.01—1991.03下派蒙城县吴圩乡锻炼)

1991.03—1993.11,蒙城县小涧区(镇)挂职副区(镇)长

1993.11—1996.01,蒙城县小涧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其间:1993.08—1995.12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管专业学习)

1996.01—1997.03,蒙城县小涧镇副县级党委书记

1997.03—1997.12,蒙城县人民政府县长助理

1997.12—2004.04,亳州市蒙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2004.04—2006.04,亳州市蒙城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2006.04—2009.04,亳州市利辛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县政府党组书记

2009.04—2015.03,亳州市利辛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5.03—2017.01,阜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6年10月14日,据安徽省纪委消息: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副市长梁栋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依法双开

2017年1月23日,据安徽省纪委消息:经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纪委对阜阳市原副市长梁栋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梁栋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使用中违反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用人失察;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权为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干预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办案;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犯罪。

梁栋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十八大之后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安徽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安徽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梁栋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察厅报省政府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提起公诉

2017年10月27日,据最高检官网消息,安徽省阜阳市原副市长梁栋(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淮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7年至2016年,被告人梁栋利用担任利辛县县长、县委副书记、书记以及阜阳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个人在工程项目、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并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开审理

2017年11月2日,经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阜阳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副厅级)梁栋涉嫌受贿一案,揭开了其主政利辛县到升任阜阳市副市长9年来的腐败史。

公诉机关指控,梁栋接受安徽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文虎的请托,为该公司在项目建设方案修改等方面提供帮助。2012年下半年,梁栋让应文虎给其司机刘建国购房优惠,后应文虎优惠了22万余元销售给刘建国两套房屋。上述优惠情况告知了梁栋。

2015年至2016年,梁栋在阜阳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和平向其汇报阜阳电业局旧楼改造方案以征得其支持时,又让张和平以每平方米7000元的最优惠价格卖给刘建国商铺一处,后张和平按照梁栋要求的价格把商铺卖给刘建国,合同总价为122万元,实际收取了95万元,优惠了27万元。案发后,刘建国向检察院退缴赃款49万余元。

此外,梁栋的弟弟也以优惠了18万余元的价格,购买请托人利辛县富亚纱网有限公司总经理朱亚军负责开发的利辛国际丝网城商铺一套,并告知梁栋。

据指控,2007年至2016年,梁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司机刘建国分别向翰联公司和张和平要求购房优惠,收受翰联公司、中星驾校等单位、个人的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235万余元,为上述单位、个人谋取利益。

2009年4月至2015年3月,梁栋担任利辛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在此期间,该县被曝出违规兴建超标政府办公楼。作为国家级贫困县,利辛县虽面临各种财政困难,但仍建起多座豪华办公楼,在2014年已完成主体建设的办公楼有四栋,建筑面积都在15000平方米以上。

一审宣判

2018年7月11日下午,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阜阳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梁栋受贿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梁栋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64.3038万元予以追缴,扣押在案涉案赃物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梁栋利用担任利辛县县长、利辛县委副书记、书记、阜阳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及其公司在工程项目、工程款拨付、办理取保候审、撤销案件、职务调整、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18次伙同家人收受应某虎、张某、葛某奎等人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164.303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4.303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梁栋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梁栋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有自首情节。经查,梁栋被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采取“两规”措施后,对省纪委已掌握的其受贿线索如实作出供述,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梁栋受贿数额中大部分系其近亲属实际收受后转告,案发后,梁栋近亲属退缴赃款人民币126.6899万元及部分赃物,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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