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区域经济合作

更新时间:2023-02-15 12:16

次区域经济合作是相对于区域经济合作而言的,指若干国家和地区接壤地区之间的跨界国的自然人或法人,基于平等互利的原则,在生产领域内,通过各种生产要素的流动而开展的较长时期的经济协作活动。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其实质就是生产要素在“次区域”这个地缘范围内的趋向自由化的流动,从而带来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和生产效率的相应提高,主要表现为在这个地缘范围内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因而,在经济范畴上,它属于区域经济一体化范畴。

合作性质

次区域经济合作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一种形式,并伴随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而得到强化。

经济特征

(1)通常只涉及成员国领土的一部分;因此,其失败的政治风险得以分散;

(2)建立具有较大的 灵活性,一个国家可以同时参加几个次区域经济合作组织;

(3)具有不同于贸易集团的开放性,其产品市场和投资资本都主要或首要依赖于本次区域以外的地

区,不歧视非成员国;

(4)有别于出口加工区,合作范围十分广泛,通常包括贸易、投资、旅游、基础设施、人力资源、

环境保护等;

(5)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主要靠参与方之间的“协调”;

(6)地方政府是次区域合作的主体。经济学家理查德·利普赛根据生产要素的流动程度级别,经典

的将经济一体化分为六种等级递增的状态:特惠关税区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

场、经济同盟完全经济一体化。根据他的这一思想,以生产要素流动为尺度,次区域经济

合作是比特惠关税区更低级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形式,因为,其生产要素流动是要靠跨国性的

“协调”。

合作类型

根据合作水平可以分为垂直型合作和水平型合作,例如珠-港-澳经济区就是垂直型,而澜沧江-湄公河地区就是水平型;根据合作内容可以分为投资合作、技术合作、服务合作、劳务合作、工程建设合作和经济政策合作等,一般而言,经济合作水平越高,合作内容就越丰富。

形成原因

经济区域化是外部推动力量,而追逐源自国际分工的巨大利益则是内在动力,同时,有利的国际局势和各国对外政策提供了很好的外部环境。

合作矛盾

主要是各国发展次区域经济合作的强烈愿望与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制度、文化背景等的巨大差异之间的矛盾。现次区域合作的主体之间一般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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