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卫生局

更新时间:2024-02-14 22:48

武汉市卫生局是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发〔2009〕14号)精神,设立武汉市卫生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1.增加卫生应急的职责。

2.增加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医疗服务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职责。

2.加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的职责。

(三)划出、下放和取消的职责

1.将市卫生局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化妆品、保健品执法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发放和职业危害申报、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等职责划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将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许可和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职责划入市环境保护局。

4.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交给市医学会。

5.将化学品毒性鉴定交给所属事业单位。

6.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卫生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得卫生信息,根据《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和《武汉市卫生局政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特编制本指南。

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卫生信息范围参见《武汉市卫生局政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信息公开内容。公开权利人可以在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到市卫生局查阅该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卫生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武汉市卫生局公众信息网站,

2、武汉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处

3、新闻媒体

(三)公开时限

各类应主动公开的政府卫生信息生成后,将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迟于信息生成后15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本单位自2004年10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卫生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武汉市卫生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京汉大道952号;

办公时间:9:00-11:30,14:40-17:00;

周一至周五

(二)公开范围

公开权利人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武汉市卫生局政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第五条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三)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公开权利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公开权利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在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即可。

(2)信函、传真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公开权利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现场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在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机构对公开权利人的基本情况(如公开权利人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3、申请的处理

(1)审查

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公开权利人予以补正。

公开权利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公开权利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

本单位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15个工作日):

①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③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④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⑤申请公司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公开权利人实际情况。

监督方式

公开权利人可就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市卫生局监察室申诉或投诉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北路20号;,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协助制定有关法规的实施细则和规范性文件;制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负责市级卫生经费管理及全市卫生事业综合效益评价;负责监督市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属卫生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工作;负责全市卫生信息统计工作。

(三)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制订全市疾病防治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和其他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负责全民健康教育。

(四)负责全市卫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制订卫生应急预案和相关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依法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五)负责全市医疗行政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关于医疗质量标准、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依法管理采供血机构,协调组织全市无偿献血活动。

(六)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制订促进中医药发展的政策和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

(七)制订全市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八)组织制订并实施全市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九)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及专业技术人员配置;负责卫生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和岗位设置;承担全市医学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十)协调组织卫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申报工作;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工作;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一)拟订全市医学科技和重点专学科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全市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指导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医学卫生方面的双边、多边交流合作;承担全市卫生援外工作。

(十二)负责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由市级财政供给的保健、优诊、离休人员的公费医疗及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子女的互助医疗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市血吸虫病防治领导小组、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医疗卫生动员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公民献血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四)制订全市卫生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计划,进行法制和职业道德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局系统精神文明、卫生文化和行风建设工作。

(十五)负责局管班子和党的组织建设,指导局属单位的党政管理、纪检监察、统战、群团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组织部(统战部、离退休干部处)

(三)财务处

(四)卫生人力资源处

(五)政策法规与卫生监督处

(六)中医管理处

(七)疾病预防控制处(市卫生应急办公室)

(八)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

(九)医政处(市人民政府公民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医疗卫生动员办公室)

(十)科技与对外交流合作处

(十一)农村卫生管理处

(十二)武汉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十三)武汉市血吸虫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四)武汉市保健医疗委员会办公室

纪检监察机构、机关党委(党务综合处、武装部)、工会团委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置。

人员编制

市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为72名,其中:党委书记1名、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委书记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含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工会、团委职数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5名。

其他事项

(一)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起草职业卫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执法标准,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发放和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各部门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协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负责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的监管,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市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各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地理位置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大道952号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