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0 21:12
武汉科学普及研究会,英文名称为WUHAN RESEARCH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POPULARIZATION(缩写为WRASP)。2014年由中国科学院武汉分院、武汉市科协、武汉市教育局共同创办,是中国科学院在汉各单位和在鄂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行业的科普专家和科普管理人员组成的开展科学传播和科普理论研究的学术性、非营利性公益组织。
2014年4月,中科院武汉分院与武汉市科协、武汉市教育局以“武汉科学家科普团”为基础,共同创建了“武汉科学普及研究会”,挂靠单位为中科院武汉分院。研究会的成立,不仅广泛吸纳了武汉分院各单位和在汉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行业的科普专家和科普管理人员加入科普队伍,有效整合和壮大了科普力量,而且将科普团的工作和活动纳入社团管理范畴,使科普工作由过去的志愿者行动变为组织行为,从管理构架和工作体制机制上为科学普及提供了保障。
理事长:李海波
常务副理事长:李伟
副理事长:何添福、龚顺生、张先锋、王勇、吴宇明、魏顺云
秘书长:叶昀
本团体以增强公众科学素质和创新能力、提高全民科学素养为宗旨,探讨、研究、实践科学普及的理论和方法,开展公众科学素养的调查、监测和分析,特别是青少年创造能力培养的调查及理论研究,组织科普报告交流活动、科普人员队伍培训,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为贯彻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提升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服务。
以科普报告、科普宣传、科普研究、科普培训、科普创作以及科普产品研发为主。
武汉科学普及研究会组建的武汉科学家科普团走进学校、机关、社区等地讲授报告1000余场次,科普工作得到了广大群体包括学生、老师、社区居民以及各界领导的充分肯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为武汉市乃至全国的科学普及事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湖北经视、武汉晚报等媒体以及各区各校门户网站的相关报道逾百次(篇),武汉科学普及研究会还被中国科协评为“2016年全国科普日特色活动优秀单位”,连续两年被评为科技活动周和湖北省全国科普日先进集体。
武汉科学普及研究会的成立是我市公民科学素质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盛事,标志着我市推动科技工作者投身科普事业,促进科普与科技、教育的融合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武汉市科协)
武汉科学普及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武汉科学普及研究会(以下简称:科普研究会),英文名称:Wuhan Research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Popularization,英文缩写:WRASP
第二条 科普研究会性质
本团体是中国科学院武汉分院和在汉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行业的科普专家和科普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开展科学传播和科普理论研究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公益组织。
第三条 科普研究会宗旨
本团体以增强公众科学素质和创新能力、提高全民科学素养为宗旨,探讨、研究、实践科学普及的理论和方法,开展公众科学素养的调查、监测和分析,特别是青少年创造能力培养的调查及理论研究,组织科普报告交流活动、科普人员队伍培训,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为贯彻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提升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服务。
科普研究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科普研究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武汉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科普研究会住所:中国科学院武汉分院机关办公大楼(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小洪山特一号206栋)。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科普研究;
(二)科普演讲;
(三)科普宣传;
(四)科普培训;
(五)科普创作;
(六)科普产品研发。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科普研究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科普研究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必须是中国科学院武汉分院和在汉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行业的科普专家和科普管理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科普研究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科普研究会的活动;
(三)获得科普研究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科普研究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科普研究会的决议;
(二)维护科普研究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科普研究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科普研究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科普研究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无故不参加科普研究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引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8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2014年4月23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