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3-16 19:37
死亡保险金给付即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死时,保险人向其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一般合同都约定死亡保险金为合同保险金额的全数。
在确定被保险人死亡的确构成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之后,保险人就要按照保险单的规定履行死亡保险金给付的义务。
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要规定死亡保险金的数额或死亡保险金占保险金额的比重。例如,规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死亡时给付保险金3000元、5000元,或规定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100%、70%、50%等。
另外,有些人寿保险合同的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将死亡保险金的给付按行业危险程度做出了规定。如将意外伤害保险金分为特殊保险金和普通保险金两种,凡从事井下作业、海上作业、航空作业及其他高危险工作的人员适用特殊保险金,其他人员适用普通保险金,特殊保险金和普通保险金的比例为1:2,从而体现了人身保险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原则。
死亡保险金的给付要具备两个前提:
(1)被保险人因约定的意外事故而死亡;
(2)死亡的时问必须在保险期限或责任期限内。
1.当保险人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后,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2.如果在死亡给付保险金之前,已经给付过伤残保险金,则应当从死亡保险金中扣除已支付的伤残保险金。
3.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被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后,被保险人生还,则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退还死亡保险金。
4.如果意外伤害保险中附加了医疗保险,则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应当分别计算医疗保险金与死亡或伤残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