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宗局

更新时间:2023-02-09 15:29

民宗局,民族宗教事务管理机构,政府工作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统筹协调和归口管理全区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工作,拟定长远规划和短期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民族宗教外事侨务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协调指导有关部门、有关领域落实民族宗教政策,促进民族宗教工作开展。

(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及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三)组织对各级干部进行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保障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对民族上层人士和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

(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六)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

(七)分析、研究民族乡、村经济发展状况,协助有关部门拟订民族乡、村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性措施;管理有关少数民族专项资金;承办民族宗教统计工作。

(八)根据《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九)研究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办理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承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赛事活动等。

(十)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

(十一)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教务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十二)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指导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各宗教团体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宜。

(十三)负责引导、促进宗教团体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的活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四)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宗教界依法开展公益、慈善事业。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事务,负责文秘、档案、信访、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工作和机关人事、劳动工资、国有资历产和财务的管理,组织接待少数民族人员和宗教团体来芷学习、参观、考察事宜,负责民族信息和民族统计工作组织协调各类综合调查、起草本局重要文件,协同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教育和选拔推荐工作。

(二)民族事务股

负责组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益和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有关事务,负责民族成份的识别和更改,参与调解各类民族纠纷;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研究少数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少数民族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特殊问题,参与制定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对口支援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等项工作;负责管理民族专项资金,开展扶贫开发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少数民族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工作,指导并负责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工作。

(三)宗教事务股

负责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宗教组织的“三自”政策,规范引导宗教活动;依法监管县内各宗教活动场所,负责各类寺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及其负责人的年检工作,组织宗教界神职、教职人员的培训学习,参与调解处理各类宗教纠纷;调查研究我县宗教活动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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