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10 14:41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旅游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旅游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旅游业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起草相关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省旅游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省旅游发展战略,编制旅游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国民休闲旅游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旅游统计工作及行业信息发布。组织全省旅游资源调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
(三)制定全省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省旅游形象对外宣传和重大旅游促销活动。指导全省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旅游产品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协调组织假日旅游、红色旅游和乡村旅游工作。
(四)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港澳台旅游的政策法规,组织对港澳台旅游市场的推广工作。
(五)承担规范全省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与服务行为,受理旅游消费者投诉。组织拟订全省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
(六)负责全省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旅游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全省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景区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
(七)拟订全省旅游人才培养规划,组织实施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
(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省旅游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信访、政务公开和新闻宣传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协调旅游专项经费核拨监管工作。
(二)综合法规处
承担全省旅游法规、规章和旅游发展政策的起草工作;承担机关重要文稿起草和政务信息编报工作;承担组织实施全省旅游标准化工作;承担假日旅游、乡村旅游有关工作;负责全省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旅游应急救援工作。
(三)规划发展处
拟订全省旅游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旅游资源调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制定国民休闲旅游计划,承担红色旅游有关工作;协调指导全省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度假产品的规划建设;协同有关部门编报旅游项目建设与投资计划;指导全省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业务工作;承担旅游统计工作。
(四)旅游促进处
制定全省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面向国际、国内的旅游形象宣传和推介活动;指导全省重点旅游产品、旅游线路的宣传推广,协调组织重大旅游节庆和旅游会展活动;承担本省与国际旅游机构的交流合作和国内旅游市场合作推广工作;指导本省旅游企业开展自主外联与市场推介工作。
(五)质量管理处
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旅行社、旅游住宿服务的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监督管理全省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指导旅游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承担省内相关旅游星级饭店质量考核管理工作;承担省内旅行社的设立审批和监管工作;承担本省出入国(境)旅游团组和相关人员的管理工作;承担监管旅行社实施责任险工作。
(六)港澳台旅游事务处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港澳台旅游的政策法规,拟订本省与港澳台地区的旅游合作战略;组织指导本省在港澳台地区的旅游市场推广工作,协调安排港澳台地区在本省的旅游推广业务活动;按规定承办赴港澳台旅游及港澳台地区在本省设立旅游机构的有关事务。
(七)人事教育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旅游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全省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和等级考试、发证工作,承担旅游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考评工作;指导协调旅游院校(系)旅游人才培养工作;承担赴境外公务出访、培训等项目的报批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八)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省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9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4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处长(主任)21名,其中正处长(主任)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13名。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局长:秦景安、钱国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