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26 11:40
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Jiangsu Society For Environmental Sciences,JSSES),成立于1979年12月,是江苏省环境科技工作者、环境工程技术人员、环境教育工作者、环境管理工作者、企业环保工作者和与环境保护事业有关人士等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的环境科技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环境科技工作者和有关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江苏省发展环境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围绕省环保厅中心工作任务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促进环境科技进步;开展环境教育活动,普及环境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开展环保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开展咨询服务,推广先进环保技术和环保产品;承担省环保厅职称办公室委托的有关工作;负责《污染防治技术》科技期刊的编辑、发行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委托,组织环境科技工作者进行环保项目的调研、评估和论证,提供技术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举荐环保人才,推荐和表彰环保优秀科技工作者、优秀环境学会工作者和优秀环境科技实业家;完成省环保厅、省科协和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对各市环境科学学会进行工作指导;受省高级法院委托开展环境司法鉴定。
《污染防治技术》是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和镇江市环境保护局于1988年创办的环保科技期刊。创刊以来,《污染防治技术》以其浓厚的科技学术性受到省内外广大环保科技工作者的欢迎和好评,在促进环保科技交流和推动污染防治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0年,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有关文件规定,镇江市环境保护局不再参与《污染防治技术》的合办工作。为此,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将《污染防治技术》编辑部从镇江市迁回南京,并对有关工作进行了重新调整和部署。经过多年的努力,《污染防治技术》面貌焕然一新。《污染防治技术》现为江苏省新闻出版局批准的内部发行刊物,江苏省环保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不含研究员级)资格评审确认期刊,部分大学已认可,曾获首届《CAJ-CD规范》执行优秀期刊,正在申请公开发行刊号。美国《化学文摘》(CA)、《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万方暑假-数字化期刊群》、《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CNKI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和《CEPS中文电子期刊服务》等均有收录。
2008年,被省科协评为省级“先进学会”
2009年,被省科协评为省级“先进学会”
2009年,获得中国科协颁发的“学会之星”称号
2009年,获得“优秀科技建议奖”
2010年,被省科协评为省级“先进学会”,
2010年,获得中国科协颁发的“学会之星”称号,
2010年,获得中国环境科学学会颁发的“大学生志愿者千乡万村环保科普行动优秀组织奖”
2011年,被省科协评为省级“先进学会”,
2011年,获得中国科协颁发的“学会之星”称号,
2011年,获得中国环境科学学会颁发的“大学生志愿者千乡万村环保科普行动优秀组织奖”
2012年,被省科协评为省级“先进学会”,
2012年,获得中国科协颁发的“学会之星”称号,
2012年,获得中国环境科学学会颁发的“大学生志愿者千乡万村环保科普行动优秀组织奖”
2013年,被省科协评为“综合示范学会”一等奖,
2013年,获得中国环境科学学会颁发的“大学生志愿者千乡万村环保科普行动优秀组织奖”
2014年,被省科协评为“综合示范学会”一等奖,
2014年,获得中国环境科学学会颁发的“大学生志愿者千乡万村环保科普行动最佳组织奖”
2014年,“心环保,新生活”全国环保创意大赛“优秀赛区”奖
2015年,被省科协评为“综合示范学会”一等奖
2015年,获得中国环境科学学会颁发的“大学生志愿者千乡万村环保科普行动优秀组织奖”
2015年,“心环保,新生活”全国环保创意大赛“优秀赛区”奖
于红霞:理事长
祝建中:监事会主席
陈乐:专职秘书长
学会工作及专业委员会
分支机构名称:学术工作委员会
挂靠单位: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分支机构名称:组织工作委员会
挂靠单位:省环境科学学会
分支机构名称:环境科普宣教工作委员会
挂靠单位:省环境宣教中心
分支机构名称:青年工作委员会
挂靠单位:南京大学
分支机构名称:环境生态专业委员会
挂靠单位:环保部南京环科所
分支机构名称:水环境保护专业委员会
挂靠单位:河海大学环水所
分支机构名称:大气环境保护专业委员会
挂靠单位:国电公司南京环保所
分支机构名称:环境噪声与振动专业委员会
挂靠单位:南京大学声学所
分支机构名称:固体废弃物资源化专业委员会
挂靠单位:省固废登记管理中心
分支机构名称:环境管理、经济与法学专业委员会
挂靠单位:省环保厅法规处
分支机构名称:环境监测专业委员会
挂靠单位:省环境监测中心
分支机构名称:环境治理技术专业委员会
挂靠单位:南京理工大学化工学院
分支机构名称:环境医学专业委员会
挂靠单位:东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分支机构名称:辐射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
挂靠单位:省辐射环境监测中心
分支机构名称:化工污染防治技术专业委员会
挂靠单位:南京大学环境学院
分支机构名称:环境影响评价专业委员会
挂靠单位: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
分支机构名称:环境信息专业委员会
挂靠单位: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
分支机构名称:国际交流专业委员会
挂靠单位:省环境经济技术国际合作中心
分支机构名称:社区环保专业委员会
挂靠单位:莫愁生态环境保护协会
分支机构名称:发展绿色经济专业委员会
挂靠单位:中国发展网
分支机构名称:土壤与地下水修复专业委员会
挂靠单位:江苏圣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
中文名称: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
英文名称:Jiangsu Society For Environmental Sciences
英文缩写:JSSES
第二条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是江苏省环境科技工作者、环境工程技术人员、环境教育工作者、环境管理工作者、企业环保工作者和与环境保护事业有关人士等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的环境科技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环境科技工作者和有关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我省发展环境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落实环保优先方针,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团结广大环境科技工作者和有关人士,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发挥学科交叉、人才荟萃和横向联系广泛的优势,积极开展环境学术交流、科普宣教和咨询服务等活动,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促进和繁荣全省环境科技事业,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作贡献。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省科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的业务指导。本会挂靠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接受省环境保护厅指导。
第五条本会办事机构设在南京市凤凰西街241号,邮政编码:210036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针对全省主要环境问题,努力开展国内外环境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环境科技进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二)开展环境宣教活动,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开展环保专业的继续教育和人员培训。编辑出版环境科技学术期刊和论文专辑。
(三)组织环境科技工作者进行环保课题和项目的调研、评估和论证,提供咨询服务和成果鉴定,以及有关环保资质的认定和咨询。
(四)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专家科学评估、环境规划、环境标准、环境立法和环境政策,进行环保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环保科技成果的评审。
(五)牵头组织环境科技工作者,对环境领域的重大科研课题,进行攻关研究。
(六)反映广大会员和环保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持其合法权益。表彰取得重要环保科技成就的会员和在学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会工作者。举荐优秀环保科技人才。
(七)发展环保公益性事业,引进、开发、推广、推荐、监制环保技术和产品,传递环保科技与市场信息。为企事业单位的污染防治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审核、环境损害评估等提供中介服务。
(八)接受各级法院委托,组织专家进行环境类司法鉴定工作。
(九)完成省环保厅委托或转移给本会的工作任务。完成省科协和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十)对全省各市环境科学学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
(一)个人会员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作为个人会员:
1、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的环境科技工作者;
2、高等院校毕业,从事环保科技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者;
3、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环保科技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者;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热心环境保护事业,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实业家和对环境保护工作做出积极贡献的各方面人士。
5、环保专业和相关专业的在校大学生、研究生。
6、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会员同时也是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会员。
(二)单位会员条件
重视环境保护,热心支持环境保护事业,在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上成绩显著,并愿意参与本会活动,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科技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申请作为本会单位会员单位。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本人填写入会申请书,学会理事会授权组织工作委员会或学会办事机构审核批准,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同时发给会员证书。
(二)单位会员:单位填写单位会员申请书,学会理事会授权组织工作委员会或学会办事机构审核,报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发给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2、优惠获得本会的有关刊物和资料;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个人会员每届交纳一次会费,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一次会费。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凡触犯刑律者,其会籍自动撤销。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实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上常工作,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或审查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和财务审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4年1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